广东揭西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20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侯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份开始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安排、调度黄某甲、梁某某、沈某某、方某某梅、肖某某、张某某等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利用棉湖镇xx宾馆的815、818等房供自用和卖淫人员休息等待接客,每卖淫一次收取嫖某某400元(包夜则500元),其中100元(包夜抽200元)归某某所有,另外300元某甲卖淫人员,被告人侯某某、王某乙为卖淫人员提供接送。在嫖娼人员找到王某甲表示需要性服务时,王某甲会与嫖娼人员协商好价格、服务人员和服务地点,通过微信、电话、口头通知等方式告知卖淫人员,由卖淫人员乘坐侯某某的车(粤V26xxx福特小汽车)或王某乙的车(粤BOFxxxx现代小轿车)前往卖淫地点。侯某某、王某乙在明知王某甲安排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多次运送卖淫人员往返卖淫地点,其中侯某某以赚取车费从中非法获利,王某乙则从嫖娼人员处赚取100元某乙200元差价非法获利。经统计,王某甲已非法获利人民币68300元。2019年1月30日晚至31日凌晨,王某甲先后安排卖淫人员前往金和镇xx酒店、棉湖镇xx宾馆、棉湖镇xx酒店进行卖淫活动,31日凌晨3时某某,公安民警在棉湖镇xx酒店519 号房和529 号房查获4对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随后在xx酒店停车处抓获侯某某,在xx宾馆815房抓获王某甲。2019年4月24日,公安民警在棉湖镇xx公寓504房内抓获王某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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