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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律师成功将检察院指控的强迫卖淫罪辩护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律师戈哥 2022-05-30 发布于河南

      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强迫卖淫罪的犯罪事实:2012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在河南省林州市找到其亲戚李某,谎称其在神木县经营的手机店需要营业员,李某便打电话叫回其在外打工的同学侯某某,准备一起去神木县卖手机。被告人王某带着被害人侯某某与其亲戚李某从河南出发去神木县,该三人到了林州市车站后王某以所带钱款不够为由给了李某500元钱让其回去,王某一人带着侯某某去往神木县。在途经山西省太原市住宿时,王某在宾馆登记了一间房间要求与侯某某同住。当晚,王某以其社会关系广并携带了烈性毒药,要求侯某某脱衣服并给其拍裸照,侯某某因害怕就听从了王某的安排。王某拍完裸照后,又以将裸照发回老家相威胁与侯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王某与侯某某到达神木县之后,告诉侯某某自己没有手机店,一方面以裸照相威胁,一方面劝说侯某某卖淫。从2012年6月份至2013年10月份,王某一直强迫候某某在其经营的招待所卖淫,卖淫所得钱款全部被王某及其家人要走。后王某认侯某某为干女儿,允诺再卖淫几年后,给侯某某在林州市买一套房子后就不用侯某某再卖淫了。2013年年末,侯某某和王某回到河南省林州市老家,王某以干爹的身份在侯某某家走动。王某称自己是老板,侯某某在自己手下做事,要给侯某某买房子。王某曾带着侯某某及侯某某的父亲到林州市看房子并交给侯某某一把钥匙。2014年春节期间,侯某某在亲属的逼问下说出了王某在神木县卖淫一年多的事实,并说王某还要其去神木县卖淫。2014年2月4日王某身穿警服携带警用手铐到林州市茶店乡西峪村侯某某的家中欲强行带走侯某某去神木县卖淫,侯某某家人报警,王某被当场抓获。

张波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作为其委托辩护律师。依法在法院复印案卷并仔细阅卷,到会见委托人王某等一系列前期工作。张波律师认为检察院指控王某涉嫌强迫卖淫罪明显错误,通过仔细分析当事人的犯罪形态并结合其主客观因素,王某所侵犯的客体更适合以引诱、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最终神木县法院采纳了张波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引诱、容留卖淫罪追究了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切实遵守了我国刑法所要求的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于本案,张波律师的辩护意见如下:

王某涉嫌强迫卖淫罪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之子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王某涉嫌强迫卖淫罪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本案的真实事实严重不符,具体有以下四点: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谎称其在神木县经营手机店,便以卖手机为名欺骗侯某某到神木县卖淫。但根据被告人王某的当庭供述,其曾在神木县原汽车站附近经营手机店,由于现汽车站在原有基础上拆迁重建,被告人王某经营的手机店门市被拆除。被告人王某便将未出售的手机放置在其经营的招待所的地下室,等租赁到合适的门市后就继续做卖手机的生意。就因为这样被告人王某便把候某某从河南的林州市叫到了神木县。后来被告人王某因为没有租赁到合适的门市就再一直没有另行开店做卖手机的生意。而侯某某便被被告人王某安排在其经营的招待所做服务员工作。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在山西太原和侯某某住宿时,以威胁的方式与侯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但根据被告人王某的当庭供述,在被告人王某和侯某某发生性关系前,被告人王某就许诺给侯某某钱、耳环、项链和手镯。当两人自愿发生完性关系后,被告人王某就当即给了侯某某200余元。在两人住宿的整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没有任何威胁的语言和行为。而侯某某是为了得到被告人王某的钱财才和被告人王某发生性关系的。另外到了神木县后,王某就按照许诺给侯某某买了耳环、项链和手镯。

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以发裸照威胁等方式,强迫侯某某卖淫。但根据被告人王某的当庭供述,其没有强迫侯某某卖淫,而侯某某的卖淫行为是侯某某本人自愿的,卖淫所得钱款由被告人王某保管,被告人王某用该笔款项给侯某某购买了位于河南省林州市xx市x区x号楼x单元x楼的房屋,并给了侯某某及其父亲钥匙。另外侯某某在神木县招待所工作期间,被告人王某并没有控制侯某某的人身自由,且其中途回过老家2次,且每次都是自愿来神木县招待所工作的。

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2月4日到侯某某家中欲强行将侯某某带到神木卖淫,但根据被告人王某的当庭供述,2014年2月4日当天侯某某给被告人王某打电话称其父亲候某找被告人王某有事商量,于是被告人王某就骑着摩托车到了侯某某家中,到了之后被告人王某并没有见到侯某某。随后被告人王某就被抓获。事后被告人王某才得知,是侯某某将其骗到家中,设计将其抓捕的。

二、根据本案的证据被告人王某构成引诱、容留卖淫罪。

三、就本案被告人王某构成引诱、容留卖淫罪来说,被告人王某能够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法院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中能够证明侯某某在神木县招待所卖淫事实的有力证据只有侯某某的称述和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如果被告人王某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对自己引诱、容留卖淫罪的事实予以坚决否认。那么本案的案件事实将很难认定。虽然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但该证言也只是一种猜测,不能作为本案定罪的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证据被告人王某构成引诱、容留卖淫罪,且其能够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法院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考虑!

辩护律师: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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