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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捣毁特大淫窝,四个等级实施交易,现场查获42人获利7千万!

 小天使_ag 2022-03-26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2月5日公布一起案件信息,被告人李某甲、陶某甲、黄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出生,汉族,务工,初中文化,群众,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耒阳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4月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甲,女,1979年出生,汉族,务工,中专文化,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6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出生,汉族,务工,初中文化,群众,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31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贺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在耒阳市***酒店五楼经营耒阳市***酒店休闲中心(SPA中心)(以下简称:休闲中心),通过多种途径招募并组织年轻女子从事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并雇佣多名工作人员维系该卖淫场所的运营。该休闲中心的组织卖淫及协助组织卖淫人员具有严格的管理层次及明确分工,具有明显的稳定性、固定性和组织性,形成了以组织卖淫为共同犯罪目的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除上述三人外,还有楼面主管马某甲(已起诉),楼面部长甘某某(已起诉)、周某甲 (已起诉)、李某乙(已起诉)、谢某甲(已起诉)、被告人黄某甲,技师房管理人员唐某某(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收银员张某甲(已起诉)、被告人陶某甲及梁某甲(已起诉)。该休闲中心对卖淫人员按照年龄、身高等标准划分为佳***、***主、***特、超***四个等级,并分别规定599元、699元、799元、899元的价格,为嫖娼人员提供相应的多种性服务,该休闲中心对卖淫人员统一编排工号,发放服装、工作包及卖淫所用的性用品,对卖淫人员进行培训及对卖淫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并有严格的管理和奖惩制度。

被告人李某甲系该休闲中心的副总经理,负责该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包括管理所有工作人员、管理嫖资收入及日常开支、发放工资、分发楼面部长的业务手机号码、组织工作人员开会、布置工作等。被告人李某甲不在岗时,由唐某某代其行使职责。

被告人陶某甲与张某甲系该休闲中心的收银人员,主要工作为前台收银以及按照上线人员安排制作起钟表、业务报表、业务订房表及统计房费、钟费和卖淫人员小费及业务经理提成等数据。其中将卖淫人员小费及业务经理提成交由被告人李某甲进行发放,剩余数据资料及房费、钟费等交到耒阳市***酒店一楼保险柜,由耒阳市***酒店财务人员欧阳某某或罗某甲去保险柜提取。除上述工作外,还负责登记卖淫人员能够的上钟时间在卖淫服务时间到点前十分钟打房间座机,提醒到钟。

被告人黄某甲系该休闲中心的楼面部长(又称业务员),其主要工作为招揽嫖娼人员,并安排嫖娼人员进入指定房间,随后通知技师房管理人员安排多名卖淫人员在楼面部长的带领下进入房间并介绍卖淫人员价格及服务内容供嫖娼人员挑选,被选中的卖淫人员留下为嫖娼人员提供有偿性服务,在服务结束后安排保洁人员做好房间卫生并引导嫖娼人员到前台支付嫖资或代收嫖资。楼面部长在帮助嫖娼人员订房并安排有偿性服务后可从中赚取提成。

2017年7月26日晚,耒阳市公安局五里牌派出所民警在耒阳市***酒店六楼检查时,查获正在进行嫖娼卖淫违法活动的人员3对共6人。

2018年4月14日晚,耒阳市公安局对全市娱乐场所进行统一清查时,在该休闲中心临时使用的***酒店十一楼、十二楼共查获正在进行嫖娼卖淫违法活动的人员21对共42人,涉案卖淫人员中包括马某乙(2000年***月***日生)、刁某某(2001年***月***日生)两名未成年人。

经湖南晖帆联合会计事务所鉴定:

1.该休闲中心涉案终端号为170***和***104的两台pos机于2014年1月15日至2018年4月14日期间共收到消费刷卡收入(300元及以上)合计20798865元。

2.2014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耒阳市***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新账号820115000********,旧账号841120100235********)收到上述两个POS机“消费”刷卡收入为27533018.77元,2014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3日期间,耒阳市***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共计付款36693825.10元,其中支票取现24000元。

3.被告人李某甲的两个微信账号的总收入(单笔金额300元及以上)金额为9130577元。被告人李某甲的支付宝账号(为20882124********李某甲)的总收入(单笔金额300元及以上)金额为3439436元(已剔除该账户蚂蚁借呗放款、商户退款、普通充值、被告人李某甲账户转账以及单位转账收款金额)。

5.根据被告人陶某甲做账的8天营业报表、起钟表、业务订房表及统计报表等资料,鉴定出该休闲中心2017年1月22日-26日,2017年1月28日-30日8天内营业人数为1268人,收入总额为847942元、小费为544720元、房费为138772元、钟费为121360元、提成为4309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陶某甲、黄某甲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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