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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操作要领

 鹏鸣 2020-03-30

专项附加扣除操作要领

(华勇君税务整理)

一、子女教育(父母扣除)

1、 扣除标准:一个子女每月 1000 元定额标准扣除(2 个 2000 元,3 个 3000 元,以此类推),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依法担任其监护人的未成年人视为监护人的子女。

2、 扣除方式:可以选择父母的一方扣除 100%,也可以选择父母双方各扣除 50%。不同的子女可以采取不同的扣除方式(比如一个子女由父亲扣除 100%,另一个子女由父母双方各扣除 50%)

3、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 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 1000 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 2 个。

4、从子女年满 3 周岁的当月一直到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专科、本科) 毕业各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不分公立与私立、不分国内与国外、包括寒 暑假)都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子女参加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也不分公立与私立、不分国内与国外)必须在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 父母方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备考期间不能扣除。

满 3 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无论是否上幼儿园都可以扣除(未就读幼儿园 学校填“无”。

5、子女 6 月高中毕业,9 月上大学,7-8 月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于连 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6、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因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 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父母不可以扣除子女教育。研究 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7、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 育阶段,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8、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原学校保留学生学籍,父 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

二、继续教育(本人扣除)

  继续教育分为两类: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参加境外学历学位继续教 育不行)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 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同时参加几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也只能每月扣除 400 元。如果一 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后,换专业再读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还 可继续扣除,再读同一个专业不允许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无论是否全日制),可以选择 由其父母按子女教育每月扣除 1000 元,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按继续教育每月 扣除 400 元,无论选择何种方式扣除期限都不能超过 48 个月。

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一 次性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取得多个证书也只能定额扣除 3600 元。

证书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 社部发〔2017〕68 号)规定的 140 项为准,取得的其他证书不能扣除。 附件: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 140 项) (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xls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xls

3、如果同时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又取得相关证书,可以同时享受每 月 400 元扣除和 1 年 3600 元定额扣除。

4、此继续教育不是通常所说的后续教育,比如参加 CPA 后续教育是不能扣 除的,只有取得 CPA 证书当年扣除 3600 元,以后不能再扣除了,除非又取 得了其他证书。 5、参加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 建立考籍管理档案,纳税人自此可以开始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 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 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6、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 不能享受每月 400 元或每年 3600 元的扣除。

三、赡养老人(子女扣除)

1、 只要自己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 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年满 60 岁的当月开始可以每月扣除 2000 元,父母都满 60 岁也只能扣除 2000 元(不按老人人数计算)。但 2000 元需要按以下方式分摊: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由纳税人一人扣除 2000 元;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 可以采取均摊、约定分摊、指定分摊中的任何一种,一年内不得变更,每人 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000 元。

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 1 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 的情况,也属于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扣除 1000 元/月。

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 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 2000 元/月扣 除。

生父母有两个子女,将其中一个过继给养父母,养父母家没有其他子女,被 过继的子女,在新家庭中属于独生子女。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如没有兄弟姐 妹与其一起承担赡养生父母的义务,也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 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 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 2000 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 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2、 岳父、岳母、公婆即使年满 60 岁也不能自己扣除,只能由配偶扣除, 配偶未工作也不能由自己扣除。

3、 不需实际承担赡养义务,只要自己父母任何一方或双方年满 60 岁都可 以按上述方法扣除。

4、 如果父母离世,可以扣除至当年年末。比如父亲已不在,母亲在 2020 年 1 月 5 日去世,子女可以一直到 2020 年 12 月每月扣除 2000 元。

四、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1、夫妻任何一方填报了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其本人及配偶均不能填报了住 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是二选一的关系。

2、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利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贷款为本人或配偶在中国境 内任何地方购买的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的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每 月定额扣除 1000 元(在贷款期限内,最长不能超过 240 个月),由夫妻选择 在一方 100%扣除(不能在双方分摊),一年内不得变更。

3、如果婚前只有夫妻一方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前由 购买方扣除 1000 元,婚后可以选择由购买方扣除 1000 元,也可以选择由配 偶扣除 1000 元(此时购买方不扣),选择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4、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结婚前可以 各自扣除每月 1000 元,婚后双方合计只能扣除 1000 元,扣除方式可以选择 夫妻一方 100%扣除(即 1000 元),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 房分别 50%扣除(即各扣除 500 元),一个年内不得变更。

5、如果贷款已经还完了不能再继续享受贷款利息扣除,如果商业公寓贷款 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6、纳税人及其配偶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只要纳税人申 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 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 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五、住房租金支出

1、夫妻任何一方选择了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其本人及配偶均不能填报 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是二选一的关系。

2、住房租金支出扣除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 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比如,本人在乐山夹江工作,只要本人及配偶在乐山任何一个区、县有自有 住房,本人就不能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如果配偶在乐山以外工作又无自有住 房可以扣除租金支出)。

如果由单位提供住房未收取租金,个人不能扣除;单位收取租金符合上述条 件可以扣除。

3、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 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 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乐山按此标准执行);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

实际租金支出低于或高于上述标准,都按上述标准扣除。

4、住房租金支出只能由承租人(按租赁合同上的承租人确定)扣除。夫妻 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可以由双方分别扣除,比如一方在乐山、一方 在成都工作,都各自租赁住房,可以分别扣除每月 1100 元和 1500 元。夫妻 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比如:一方在乐山市中区工作, 一方在夹江工作,双方均发生住房租金支出,因为都属于乐山市,只能由其 中一方扣除 1100 元。

5、在主要工作城市以外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也可以扣除(只要在住房工作 城市无自有住房),比如在乐山工作(在乐山无自有住房),在雅安租赁住房 也可以扣除租房租金支出。

6、主要工作城市不一定是单位注册地,比如单位在夹江,员工被派到成都 工作,主要工作城市为成都,只要员工在成都所有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 房,发生的住房租赁支出可以扣除(扣除标准 1500 元。

六、大病医疗支出

1、每人扣除限额:医疗支出认钱不认病,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要医保目录范 围内的自付部分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比如医 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 30000 元,可以扣除 15000 元;自付部分 95000 元, 可以扣除 80000 元;自付部分 120000 元,最多也只能扣除 80000 元。)

2、扣除方式: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不能在双方分 摊)。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举例:丈夫发生医保自付费用 40000 元、妻子发生医保自付费用 50000 元、 15 岁儿子发生医保自付费用 60000 元,各自先扣除 15000 元后的支出为丈 夫 25000 元、妻子 35000 元、儿子 45000 元,都未超过 80000 元的限额,可 以全部有以下六种扣除方式:

(1) 丈夫扣除三者之和 105000 元(此时不受 80000 元限制),妻子不扣除。

(2) 丈夫扣除自己 25000 元和妻子的 35000 元,共 60000 元,妻子扣除儿子

的 45000 元

(3) 丈夫扣除自己 25000 元和儿子的 45000 元,共 70000 元,妻子扣除自己

的 35000 元

(4) 妻子扣除三者之和 105000 元(此时不受 80000 元限制),丈夫不扣除。

(5) 妻子扣除自己 35000 元和儿子的 45000 元,共 80000 元,丈夫扣除自己

的 25000 元。

(6) 妻子扣除自己 35000 元和丈夫的 25000 元,共 60000 元,丈夫扣除儿子

的 45000 元。

3、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 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 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4、医保报销的部分不能扣除,医保目录范围外的支出不能扣除,自付部分 未超过 15000 元不能扣除。

5、成年子女(年满 18 周岁)的医疗支出不能由父母扣除。

6、父母、岳父岳母的医疗支出不能由子女和女婿、儿媳扣除。

7、大病医疗支出在月度扣缴税款时不能扣除,只能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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