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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律师函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芬芳家园阿芳 2020-04-02

发送律师函,是律师的常规业务。虽然律师函不似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一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就私力救济渠道而言,律师函被称为是“合法的威胁”,而且能起到主张权利、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执业以来,笔者为企业客户或自然人客户发送过不少律师函,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在此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抛砖引玉。

一、发送律师函前一定要取得当事人的有效授权

律师函是受当事人的委托而致送的函件,其效力来源是当事人的委托。就律师的业务归类而言,一般属于非诉讼委托事宜。但是,由于律师函的收费一般不会太高,有些同行可能会图省事,在当事人没有出具书面委托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发送律师函。

二、律师函的内容一定要经过当事人的确认

律师函的内容要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在最后定稿前,理应得到当事人对内容的认可。笔者曾经代理过一起诉讼案件,在庭审过程中,我方举示了对方的一份律师函作为证据,以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在律师函中自认了部分事实,但对方当事人当庭表示律师函的内容他本人没有确认过,这让其代理人当场陷于很尴尬的境地。

三、注意律师函的自认效果

律师函,主要是用于向对方主张权利,但对方有可能不会按照权利主张来履行义务,因而案件有可能最终走向诉讼。这时,律师函有可能会成为一份证据,其内容可能构成自认。因而,律师函的内容应尽量简洁,回避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尽可能少的进行法律分析。笔者曾经见过一份律师函,有句话大概是这样表述的“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三曾提出延期支付第二期费用,但……”。实际上,我方正苦恼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张三曾提出延期支付第二期费用”的事实,但有了这份律师函的自认,我方减轻了大量举证义务。

四、邮寄应通过邮政EMS

现在的快递行业十分发达,有很多家快递公司。我们发现,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几乎都是通过邮政送达,邮政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因此,律师函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书,也应通过邮政EMS邮寄。在填写快递单时,应当在寄件内容部分填写清楚寄件内容,比如“张三催款律师函(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否则,无法核实邮寄的内容。

此外,应特别注意收件地址。我曾经遇到一起案件,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送达法律文书以及各类通知的地址,该地址与公司的注册地址不一致。庭审中,笔者发现对方的律师函收件地址为公司的注册地址,笔者提出对方的律师函并未有效送达,不能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因而,笔者认为较为保险的做法是:针对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合同约定地(若有)分别邮寄;针对自然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合同约定地(若有)分别邮寄。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闵海涛律师  

2020.4.1

(注:图片来自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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