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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丨代销房产收不到佣金?法官有一双火眼金睛!

 wenxuefeng360 2020-04-03

伴着春日暖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喜气洋溢的一群人,他们敲锣打鼓,将一面写有“公平公正、依法为民”的锦旗送到该院民事繁案团队员额法官鲜代秋手里。

到底是怎样的案件?

让当事人如此感谢法官

下面,就让果法君为您讲讲吧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房产,

售出后乙公司要求支付佣金被拒

找对方要钱,

竟被告知:“团购款没进我账户,

我不认……”

结果一查,款居然是进的丙公司账户

那么,乙公司主张的佣金到底该不该给呢?

……

本应清晰的事实,由于当事人违约、不诚信

使案情变得扑朔迷离

那么,事实真相到底如何?

请看果法君为您

抽丝剥茧、还原真相 

2018年2月7日,安户公司与意想公司签订《电商团购代理合同》,委托后者作为某楼盘南充区域电商代理渠道公司,代为销售房产并收取团购费(交15000元抵30000元),并按户收取佣金。同时约定团购费由意想公司统一收取并进入双方共管账户。

之后,意想公司通过组织分销、发放传单等,在各房产信息媒体发布楼盘广告,进行项目推介、销售。最终通过意想公司成功签约80户。之后意想公司向安户公司要求支付佣金未果,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给意想公司支付佣金需具备三个条件,即签订团购合同、交付团购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认为意想公司虽然为履行团购代理合同作出了努力,例如组织人员进行宣传、销售等,也与购房人签订了团购协议,但无法证明购房人交纳了团购费以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实,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一审判决驳回意想公司诉讼请求。

意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并依法提起上诉

那么,二审会如何认定呢?

居然还牵涉另外一个公司

它到底是什么角色?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意想公司与安户公司签订的《电商团购代理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内容是委托意想公司为非合同相对方的另一公司即郭周公司销售房屋。郭周公司系安户公司股东,两公司住所地及办公地点相同,且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安户公司与郭周公司具有高度关联性。

跳脱于合同之外

能否承担责任?

郭周公司与意想公司同在某售楼部办公,对该合同实际履行长达数月而未提出异议,显然郭周公司对该合同内容是明知的,应视为对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追认。因此,郭周公司辩称其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受该合同约束的意见不能成立。同时,安户公司作为案涉合同相对人也当然受合同约束。

团购款到底进了谁的账户?

意想公司与安户公司虽建立共管账户,但因未开通POS机业务而并未实际使用,即该约定没有实际履行。

意想公司提交若干份团购费收据,表明认购者交纳了团购费。意想公司还主张该款实际由郭周公司收取,并举出成交客户12人的通话记录。

通话录音均反映,团购费15000元与诚意金一并由郭周公司收取。某退房客户也证实,签订认购合同后因故退房,也由郭周公司全额退款。同时郭周公司银行流水反映,其向雷某等四十余退房客户退还款额均为35000元或65000元或115000元,金额无一例外具有包含团购费15000元的特征。

郭周公司虽在退款时注明是“退诚意金”,但该批注系其单方注明,不具有证明力。且法庭两次要求郭周公司提供“诚意金”收据(存根联),但均逾期未提供,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郭周公司称其主动向成交客户黄某退还15000元,是据实结算的面积补差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此外,被上诉人称意想公司出具了团购费收据,120万元团购费(其中存在部分购房户退款)是意想公司收取的,但郭周公司并没有主张返还,反而是意想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在该团购费中提取佣金。

故郭周公司称团购费自己没有收取而是意想公司收取,不符合常理。最终,法院认为郭周公司实际收取了购房户团购费具有高度盖然性,上诉人意想公司关于团购费由郭周公司实际收取的主张成立。

佣金,该不该给?

安户公司、郭周公司是否应当给意想公司支付佣金在于是否为郭周公司成功销售了房屋,购房户是否交纳了团购费。至于团购费实际由谁收取以及是否进入共管账户,仅为团购费的管理方式,而非佣金给付条件。

本案中,意想公司为郭周公司成功销售房屋80套,郭周公司系受益者,应当支付相应佣金。具体金额按《电商团购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对已收取的每户15000元团购费中提取11000元作为佣金。

安户公司与郭周公司完全否认收取团购费的事实,意图零支付佣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南充中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郭周公司与安户公司向意想公司支付880000元佣金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已履行完毕。近日便出现了本文开头送锦旗那一幕。

果法君道:

“诚信是做人之本,立业之基。”

来源: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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