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办了公司、企业,个人也常常在平常消费过程中不由自主地接触到发票。但大部分人对发票不甚了解,一不小心就产生了违法行为。 今天,就与大家共同学习一点关于“发票虚开”方面的知识。 在《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三种虚开发票的情形,分别是: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第一是受到行政处罚,处罚的主体是税务局,税务局在税务检查或者稽查时,认定企业虚开或者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首先要对它进行补税,当然如果属于恶意虚开,补税、滞纳金、罚款这些都会有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就是刑事处罚,不仅仅处以罚金,对责任人还要处以有期徒刑,最高到无期徒刑。 刑事处罚的量刑标准 《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税款五万元); 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税款五十万); 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税款二百五十万)。 【虚开其他发票】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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