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村民资格的认定应依据其户籍信息、居住时间,并结合其生产、生活情况为基本原则,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 案情 审判 临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2015)沭民初字第1374号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鲁13民终77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原告李某的申请,追加刘某、李某某、黄某、黄某某、黄某铭、李某伟等六人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依法作出(2016)鲁1329民初3014号判决:1.原告李某、刘某、李某某、黄某、黄某某、黄某铭、李某伟继续享受被告某居民委员会居民同等待遇和国家相关政策。2.被告某居民委员会补发2015年1月扣发原告李某、刘某、李某某、黄某、黄某某、黄某铭、李某伟应享受的2014年部分的居民福利待遇8350元(其中原告李某、刘某2位老年人补助费100元/每人每月×2人×12个月=2400元,7人过节费700元/人×7人=4900元,7人米面费150元/人季度×7人=1050元)。3.被告某居民委员会补发原告李某、刘某、李某某、黄某、黄某某、黄某铭、李某伟2015年度、2016年度的同等居民福利待遇。 评析 |
|
来自: 昵称33542116 >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