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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正名是对事的澄清,而不是对人的背书

 源源不断 2020-04-09

纪检人必不可少的一个纯实务公众号

来源:尺寸分厘

作者:龙南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刘益民

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信任不断提升,针对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人员的信访举报量也随之攀升,这其中不免存在一些随意污蔑、攀咬干部的不实信访举报。

特别是在换届选举、人事调整等特殊节点或荣誉表彰、评先评优等关键时期,总有个别人借信访举报之名行诬告诽谤之实甚至有人恶意举报,通过故意虚构、编造、夸大举报事实的存在,利用公权力达到其个人不正当目的的举报

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准确将“正常信访”与“恶意诬告”区分开来,为干净干事、一心为公的干部撑腰鼓劲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途径。

今天,尺寸分厘(公众号CCFL-awt)和大家聊一聊,澄清正名怎样才能既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又让群众信服?澄清正名如何做到对事的澄清,而不是对人的背书?哪些情况需要通过函、报告、通报等公文形式书面澄清?

恶意举报,一般是威胁、敲诈、报复干部,或打击对手、发泄私愤、挑拨离间,大多采取匿名、多头、重复举报。从恶意举报的实施主体来看,主要有三种表现,党员干部实施的恶意举报;企业、商人实施的恶意举报;普通群众实施的恶意举报等。

恶意举报、诬告陷害扰乱了举报秩序,浪费了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资源,伤害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也败坏社会风气,对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各地党委、纪委、组织等部门着力开展澄清正名工作,为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用好纪律和法律两种武器,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让诬告者自污、陷害者自陷。

但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探索开展澄清正名工作中常会遇到对象把握不准确、范围选定不明确、方式应用不恰当、程序运行不顺畅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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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不明确

启动澄清正名办理程序的前提是受到不实举报的对象提出申请或者由案件承办部门研判后提出,要同时符合“认定失实”和“存在不良影响”的条件。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澄清正名适用范围规定不明确,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澄清正名适用情形认识模糊,澄清对象把关不到位,造成申请随意,对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实举报、经谈话函询未能认定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暂无证据证明的问题等不适用澄清正名的情形提出了澄清申请。 

2

程序衔接“掉链子”

目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还处在探索开展澄清正名工作阶段,存在组织实施和后续处理规范不明确等问题,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对象或案件承办部门如何提出澄清正名申请、澄清正名申请如何受理审批、不同澄清对象由谁审批批准、不实举报复核工作如何组织开展、不同澄清方式如何组织实施、对诬告者如何认定处置、如何做好“一案一档”等等都存在制度缺失,导致工作开展不流畅。 

3

澄清效果“打折扣”

澄清正名的目的是消除不良影响,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选择好适当的澄清方式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就是做一场“无用功”。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把握澄清正名方式上有时会出现偏差,特别是部分针对村干部的不实举报,尺寸分厘(公众号CCFL-awt),仅向被举报人及其所在乡镇党委反馈澄清,群众知晓度较低,不良影响仍然存在。

如某村支书被匿名举报存在收受红包、贪污救济物资、项目资金等问题,经查失实后,向该村支书和乡党委进行了反馈澄清,但是之后仍收到大量关于村支书的重复举报,最后在该村群众代表会议上再次澄清后,再未收到过关于村支书的信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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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正名是对事的澄清,而不是对人的背书

澄清正名是对事的澄清,而不是对人的背书。对某个党员干部进行澄清正名,只是说明这名党员干部在反映的某个具体事情上没有问题,但不能据此认为这个人其他方面没问题。

严格控制澄清正名范围,最大限度降低对党员干部的影响和干扰。对于恶意举报影响范围比较小的,可限于班子成员或单位内部澄清;对于影响范围较大、知晓面较广的,则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澄清正名。

开展澄清正名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就事论事,对确认无疑的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定论,注意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工作被动和负面舆情。

澄清正名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澄清正名的方式,实现纪法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需要注意的是,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拟开展澄清正名工作时,要充分征求被举报人意见,避免造成“反效果”。

如,2019年5月群众举报XX县小学校长曹某在组织征订教辅资料过程中收回扣,经调查失实后,县纪委拟对其开展澄清正名,在征求曹某意见后,其考虑到此事未造成不良影响,如果在学校范围内公开澄清,尺寸分厘(公众号CCFL-awt),反而会扩大影响,造成不必要的猜测。县纪委采纳了曹某意见,采取了向本人书面反馈方式进行澄清。

一是反映问题不具有普遍性,仅为个人针对被举报人的不实举报或不良影响范围不大的不实举报,可通过向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党组织负责人等当面反馈澄清说明,无法当面反馈澄清说明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反馈澄清,澄清正名工作开展情况应记录在案。

二是被举报人处于提拔重用、评先评优考察期间的,可以通过函、报告、通报等公文形式向组织人事部门、评先评优组织部门等书面澄清,避免影响被举报人提拔使用、评先评优,对已经造成影响的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三是对反映问题在一定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涉及民生领域,群众关注焦点的,可以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干部在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部门或村委会以会议、个别说明等方式通报调查结果,澄清有关情况,消除影响。

四是对反映问题影响较大且被举报人有要求的,可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澄清公告,在“两微一端”等平台或相关媒体发布澄清公告进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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