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书》 刑书,如同当代的刑法一样,是属于古代特有的规定法律条文的规则。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中国法律最早可以追溯到商周时代,当时的社会十分重视礼制,因此夏商与西周的法律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制的法律;古代的法律发展到三国时代的时候,开始用铸铁的方式作为记录保存下来,不论是郑国的铸刑书于鼎,还是晋朝时期的铸刑书于铁鼎,都是刑书作为法律的重要的一个发展。不仅是在当时,对于后世甚至是当代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唐书》是一本详细论述唐代军兵体系和国家法律的正史性质的史书,为什么叫做“新”唐书呢?这是因为有“旧”唐书。其实在五代十国时期就曾有过《唐书》,宋朝建国后,宋仁宗提出了重修《唐书》的诏议,由于原本的书籍里记录的不太详实,“纪次无法,详略失中,文采不明,事实零落”。 宋仁宗剧照 因此我们后来知道的《新唐书》大多是由北宋的文人、士大夫修撰的,欧阳修、梅尧臣、宋祁等人。而后世虽然对于唐朝的记录有两个版本,多以《新唐书》的记叙作为正统,删掉了旧唐书中许多荒诞的部分,而且又是经由宋代著名文学家之手,在宋、元、明、清,历经几百年的历史都广为推崇。 《新唐书 法志》中有言称,“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其中详细表述了各自代表的含义和发展应用。其中还介绍了刑书出现的目的和必要性:古之为国者,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知争端也。 后世作为刑书,惟恐不备 ,俾民之知所避也。自然是希望有一个统一的制度体系来约束百姓们的言行,执政者最为尊崇礼制,自然是希望这些条文能够在精神和思想上同时国民,约束他们不做不应该做的事情。 在四者之中,律最为重要,也是出现最早的,春秋之前就已经出现了写成条文的刑法,而这些条文经过后期的发展就演变成为了律。据称1975年在湖北出土的秦简中,不但有秦律还有两篇魏律,汉朝也在秦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汉律,所以“律”在后世中几乎就默认等于法律。 所以对于《新唐书》中记录的律应该是无可指摘的。四者中其实只有律是作为“刑法”存在的,判断刑法的根本标准首先是“正刑定罪”。我们下面详细解读令、格、式。 湖北出土的秦简 一、为何称令、格、式为“刑书”?1.令、格、式与刑法的关系 令其实比律还有出现的早,战国时期已经出现。商鞅变法时期对于令的表述很大程度上是作为法律来说的,因为其中更多涉及的是“犯罪”、“斩首”这些部分,所以我们可以知道令在那时候是等同于法律的。而格的来源更多人承认的是“故事”、“科”,汉朝晋代的时候,取故事之宜于时者为梁科。 按此来说,格源于科,科为晋朝的故事所致,而故事当时已经被认为是和刑法有关系的,所以自然格也不能与刑法摆脱关系。而式也可以追溯到史书中被证明是与刑法有关系 2.令、格、式与刑法的关系在《新唐书》中的表述 引经据典,许多史书中记载了格、式、令与刑法的关系,这是无法否认的,而到唐朝时期,除了律是直接可以等同于刑法之外,其他三者都是这样的表述,“令文全都不是刑法条文”,“格绝大部分不是刑法条文”,“式基本不是刑法条文”。首先尽管这样定位这三者与刑法的关系,但是事实上我们至少可以确定令、格、式是没有脱离刑法而存在的。 二、令、格、式的主要含义1.令——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 令的出现也可追溯到秦始皇时期,令在某种程度上是和律相辅相成一起发展的,商鞅变法时期制定过“令民为什伍相连坐”等法令,可见那时候有法有令。令与律不同的是,令大体上都是关于制度规则的内容,更偏重在教化百姓,而不是惩罚。 欧阳修 律更多的是在记录判刑定罪的条款,偏重惩罚违反法律的百姓。两者在秦汉时期没有明显的区别,汉朝之后,两者之间开始有了明确的界限,律、令首选是作为国家法律的根本而存在的,所以后世的朝代都比较重视对于律、令的调试与修改。 而《新唐书》中涉及的刑书可以用来概括同级概念的律,却无法等同于其他三者。令的重点在于“设范立制”,现在国家法律中也使用令作为发布条文或者决定的依据,例如逮捕令、禁止令、公布令等等,而令发展到现代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强制的命令,虽然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但是不是作为法律条文出现,更多的是作为对法律条文的说明、颁布、禁止等行动的决定。 2.格——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 格的重点是作为禁伪正邪而存在的,因为法律在古代的封建社会更多的是涉及大礼法,所以我们常说到的“格物致知”,便是程朱理学中的重要代表思想。现在我们大都默认格物致知是指追求事物的本质,但是在古代这样的思想历经几千年的历史中也有许多争议,每个朝代都有属于自己的理解和认知。 在唐朝时,唐代经学家这样解释,“事物之来发生,随人所知习性喜好。致知在格物者,言若能学习,招致所知。格,来也。已有所知则能在于来物;若知善深则来善物,知恶深则来恶物。言善事随人行善而来应之,恶事随人行恶亦来应之。言善恶之来,缘人所好也。物格而後知至者,物既来则知其善恶所至。善事来则知其至于善,若恶事来则知其至于恶。既能知至,则行善不行恶也。” 程颢和程颐 所以基本上是围绕人们对于善恶的认知和遵守礼法为中心进行的,相比于其他,格更多是规定百官和臣民的作为,约束他们的行动的规则。 3.式——其所常守之法也 谈到式,式的重点在于轨物程事。我们首先是可以从现代的日常生活中稍微体会“式”所代表的的含义,比如算式、数学式,是用以在自然科学中表明某些关系或者规律的内容,也有开幕式、闭幕式等这样用来表明特定内容的仪式典礼。所以相对于来说是有一种标准、正式的意味。 式,同其他三者一样,也可以追溯到较早的时期。据称式的由来可以追溯到《大统式》之前,而是实际上并不能算是作为法律存在的,和格、令一样,式中更多的是对于制度规则的说明,不同于规定如何定罪、如何惩罚,其中更多的是强调人们的行为准则。 三、刑书出现的必然性我们能够追溯到的“铸刑书”最早的是子产,而“子产铸刑书”也成为中国古代法学的开端,毕竟“铸刑书”之后我们才可以考究到成文法的存在,在这之前的发展我们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而法律成文并得以保留之后,法律从政治中托生出来,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概念,而“民知有辟”、“不忌于上”、“罪刑法定”的思想开始衍生出来,人治的制度开始衰败,法治的观念也开始慢慢建立起来。 而实际上,法治是无法脱离人治而存在的。而刑书一开始虽然也规定了违法何种法律会受到何种惩罚,但刑书并非完全是法律条文,其中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制度和规定臣民百姓行为准则的条文。 铸刑书 因为即使法律发展到现在,由于受到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的影响,礼制不论是作为一种思想,还是作为一种统治者施行的政治制度都已经深入人心,即使是经过几千年的传承发展到现代,我们在法律中依然可以看到礼法的影响,这是我们始终无法彻底摆脱的。 故而在统治百姓的时候人治也好、法治也好都是无法单独存在起作用的,所以刑法其实也是有人治和法治相统一结合的成文的记录。 四、结语我们在通过《新唐书》解读令、式、格在刑书中的关系时,无法不考虑当时封建社会中固有的传统思维以及礼法观念。事实上,比起罪罚,它们更多的是规定了政治上统治臣民的一些规矩,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存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的。 而在多是宋代文人撰写的《新唐书》中,我们也需要考虑到宋代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就算是根据《唐书》中已有的事实进行更改,他们在改写的时候也会加入不是那么客观的情感因素。所以说,我们不能将刑书单纯的作为一种刑事法律制度来看待,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制度,在制度变革中扮演者不可忽视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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