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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要求“加速到期”的司法适用

 何以解忧心茫然 2020-04-14

前言:民间借贷中的“加速到期”指的是因借款人违反借贷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本付息的情形。

2006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借款合同关于贷款人提前收贷有约定的,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在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条件成就时,贷款人据此诉请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法院应予支持。该诉请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故贷款人无须主张解除合同诉请。”那么,如果借款合同对“提前收贷”没有明确约定时,司法实践是如何处理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义务呢?

一、法律规定

1.《合同法》

(预期违约)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07.07

六、 合理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17、 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二、相关案例

1. 被告现下落不明,其行为应认定其不愿履行上述债务,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履行还款义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一(民)初字第4623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15.4万元事实清楚,有借条及证人证言为凭。被告现下落不明,其行为应认定其不愿履行上述债务,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可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2. 就目前被告涉讼案件中可以得出,被告有无力清偿债务之嫌,且被告不应诉、不到庭,被告已无还款的诚意,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履行还款义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三(民)初字第4769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间借贷关系明确,虽然被告承诺的还款日期尚未到期,但就目前被告涉讼案件中可以得出,被告有无力清偿债务之嫌,且被告不应诉、不到庭,本身也说明被告对所欠借款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显然被告已无还款的诚意,故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支持。”

3.被告在本院涉及其他执行案件因未履行付款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终结执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履行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13911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被告在本院涉及其他执行案件因未履行付款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终结执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履行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4.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虽然尚未届满,但被告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原告债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履行还款义务。

——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22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收受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虽然尚未届满,但被告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原告债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对此亦表示认同。故原告要求被告即时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自2013年3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5.借款协议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原告有权随时主张归还借款,被告否认原告系适格债权人,拒绝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民初4761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照上述协议约定足额交付借款,该协议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应全面履行,借款协议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原告有权随时主张归还借款,被告通过应诉答辩否认原告系适格债权人,拒绝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6.虽约定于2019年7月4日归还本息,但郑朱华已停止支付利息,其行为表明其履行不能,陈美琴要求郑朱华提前履行还款义务于法有据。

——罗源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3民初302号

“本院认为,陈美琴与郑朱华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欠条、借条以及陈美琴的陈述在案佐证,予以确认。关于2017年7月4日的借款,双方虽约定于2019年7月4日归还本息,但郑朱华已停止支付利息,其行为表明其履行不能,陈美琴要求郑朱华提前履行还款义务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7.被告在约定的分期还款期限到期后,至本案审理期间,一直不予清偿,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逾期违约,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提前履行还款义务。

——灵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3民初739号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出借现金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自愿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在约定的分期还款期限到期后,至本案审理期间,一直不予清偿,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逾期违约,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提前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8.上诉人未按约定按月清偿利息超过三个月,经多次催要,上诉人明确表示无钱清偿,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7965号

“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月清偿到期借款利息超过三个月,且在被上诉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其明确表明自己无钱清偿借款利息,并且之后也没有再向被上诉人支付过借款本金或利息,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虽然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利息,且该部分利息因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可以冲抵之后的利息,但这并不能作为其没有违约的抗辩理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可以多种,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提前履行清偿借款本金,并在法律和约定的范围内支付利息,是其权利,并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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