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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险万分的终止劳动关系纠纷真实案例

 看看宝贝你好 2020-04-14

本案乃法易购所受委托之真实案例,文中对于相关当事人及公司皆采用化名处理。

法易购在2019年底接到上海一家传媒公司的诉讼案件,有关于员工劳动纠纷,案情相当惊险,因为企业在劳动合同处理上的严重瑕疵。

在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问题上差点面临承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负担劳动者工资(劳动关系)至法定退休年龄此一惊悚风险...

法律小知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也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者就有权在用人单位一直工作下去,这是劳动者获得的职业稳定与保障的权利。

劳动纠纷案情

原告: 陈某被告: 嘉宁传媒公司

50岁的陈某于2016年3月至上海长宁区的嘉宁传媒公司任职,担任老板王总的司机,双方签属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后双方合同履行自动顺延一年,老陈的月薪为4千5百元。

2017年2月一年期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老陈一直工作至2019年2月。2019年2月20日,老陈微信上发消息给王总,表示:”老板你好,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本人与贵公司不再续签”

王总回复:”什么问题呢?所以你是正式提出辞呈是吗?要自己写辞职报告哦”老陈后于3月初办理好退工手续。

2019年5月,嘉宁传媒公司却突然接获劳动仲裁通知,老陈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万8千元。

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7月裁决对于老陈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老陈不服裁决,又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本案”惊险”之处

1、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传媒公司的hr或因专业素养不足,在网上随意下载了劳动合同模板,并且在老陈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动续约一年后(2018年2月底),未主动与老陈续签。

因此除了有被判赔双倍工资之风险,并可能导致公司面临必须承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

幸而法易购主办律师庭审策略主张:2018年2月底,双方同意下合同又再次自动顺延一年,而原告老陈也同意此观点,表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2月结束,因此才避免了上述判赔情况。

2、老陈在法院起诉时主张因嘉宁公司未为他缴纳足额社保,以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向嘉宁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小知识: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即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这七种情形只要满足其中之一,用人单位就得无条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院审核后认为不符合该情形,因为如果劳动者在辞职时明确提出自己是因为公司不足额交社保辞职,则嘉宁公司应付经济补偿金。

但依据微信对话记录,本案是老陈(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并且他辞职当时,甚至在职期间完全没有任何记录提到系因社保事宜对公司不满而辞职。

律师提示:

本案提醒了所有的中小企业主,应该随时稽核人资部门在劳动关系处理时的严谨度,特别是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续签等核心议题的规范性。

于劳动者方面,法律体系的判决不是单纯网上搜寻法条或是凭自身的经验法则或认知理解就能妥善处理,如果只凭自己认知去进行处理,很有可能会因此损失了自身重要权益。

在处理劳动关系或任何经济案件如果有牵涉到重要事项或决定时,若有专业律师为其分析指引,最终结果或许会大相径庭!

内容来自懂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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