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静安法院:私房实际居住人征收补偿款可以酌情多分

 丫胖子 2020-04-16

【基本案情】

  张某琴与曾某松(2010年2月20日报死亡)系夫妻,共生育子女四人:曾某平(2012年7月6日报死亡)、曾某国、曾某芳、曾某华。曾某平与王某平系夫妻,生育一女曾某杉(2015年8月4日死亡)。孙某雯系曾某华之女。

  系争房屋为私房,原为曾某松取得的砖木房一间。2003年5月19日,原闸北区宝山路街道建管组出具《闸北区另行建设工程(棚户简屋)施工通知书》,载明申请人为曾某松,施工地点为东宝兴支路XXX号,核准范围为将原砖木结构平房拆除,现按原址翻建为贰层楼房一幢,阔3.58米,深6.54米,二层檐口高度为5.4米。屋面为南北间落水,不得超过允许范围。

  2015年3月6日,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就曾某国、曾某芳、张某琴与曾某华、王某平、曾某杉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作出(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关于曾某杉提出曾某平参与过系争房屋修建、翻建,目前曾某杉患XXX疾病要求多分的主张,理由不足,且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纳。”,并判决如下:“上海市闸北区西宝兴支路XXX号(现为东宝兴支路XXX号,部位全幢、建筑面积为23.50平方米、房屋类型旧式里弄2,房屋结构为砖木3,总层数为1)房屋由张某琴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由被继承人曾某松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继承后,由张某琴继承并享有三十分之十九的产权份额,由曾某芳继承三十分之三的产权份额,由曾某国继承三十分之三的产权份额,由曾某华继承三十分之三的产权份额,由王某平继承三十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由曾某杉继承三十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2016年2月3日,原上海市闸北公证处作出(2016)沪闸证字第XX号公证书,载明“被继承人曾某杉于2015年8月4日因病死亡……申请人王某平在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曾某杉遗留的财产是:……(二)依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依法属于曾某杉的位于上海市西宝兴支路一号(现为东宝兴支路一号)房屋中三十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兹证明被继承人曾某杉的上述遗产由其母亲王某平继承”。

  2016年9月5日,系争房屋登记至张某琴、曾某芳、曾某国、曾某华、王某平、曾某杉名下。

  2019年1月5日,张某琴、曾某芳、曾某国、曾某华、王某平(乙方,被征收人)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编号:J-7-019),约定系争房屋性质为私房,认定建筑面积46.83平方米;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并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获得房屋价值补偿款4,248,844.61元(其中评估价格2,622,245.85元、价格补贴786,673.76元、套型面积补贴8XX,925元),房屋装潢补偿23,415元;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1,530,XX0.00元,包括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50,000元,搬家费补贴8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2,500元,居住协议签约奖励XX6,830元,早签多得益奖励50,000元,居住均衡实物安置补贴1,030,260元。经结算,该户另获得居住搬迁奖励100,000元,临时安置费13,500元,居住签约搬迁利息69,154.87元,居住提前搬迁加奖180,000元,促签奖励100,000元。上述征收补偿款共计6,265,304.87元。

  系争房屋被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为王某平(1997年7月3日迁入)、张某琴(1993年2月5日迁入)、曾某华(1982年8月11日迁入)、孙某雯(1993年8月9日报出生)、曾某芳(2017年4月9日迁入)。

  审理中,关于系争房屋的翻建情况,原告提供《申请书》、2003年5月21日签订的《房屋翻建合同》、《协议书》,证明原告于2003年间对系争房屋进行了翻建。其中《申请书》的落款为申请人曾某平,载明“我是东宝兴支路XXX号的居民。关于居住问题我家比较困难,总共面积为21平方米,但有三代人,我父母暂借在别处。为了改善一下居住条件,让老人愉快度过晚年,拟将现有旧房翻建为三层……”被告表示房屋翻建的申请人是曾某松,并非原告夫妇,翻建时不仅原告一家住在系争房屋内,曾某松及张某琴也居住在内。原告从外地回沪后,与张某琴婆媳关系紧张,且翻建的资金来源由曾某国资助,当时原告已退休,曾某平收入低。

  关于居住情况,原告提交2014年12月16日(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案件的证据交换笔录、2015年1月13日于黄山路XXX弄XXX号XXX室与张某琴的询问笔录、2015年3月6日的庭审笔录,证明系争房屋自2000年4月起由原告一家居住。其中,曾某国、曾某芳分别于证据交换及庭审笔录中表示,“系争房屋由王某平、曾某杉居住,父亲曾某松与母亲张某琴于2000年4月离开系争房屋,住到黄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直至父亲去世,母亲居住至今。”张某琴于询问笔录中表示,“我原来住在东宝兴支路,与曾某松一起,因曾某平一家从贵州回沪,与我们住在一起。因住房小,他们夫妻经常吵架,所以我就和曾某国商量,要他解决我们老俩口的居住,故曾某国就将他的住房给我们住了,就这样在这里居住了十五六年。”被告张某琴表示其与曾某松结婚购买系争房屋,因婆媳关系紧张、原告夫妻关系紧张、且客观上人员较多居住困难,原告不满意居住在小阁楼上,且曾某松申请搭建以改善居住,住至2003年4月搬离。被告曾某芳表示其自出生起就住在系争房屋内至结婚,户口因结婚迁出,2017年4月9日户籍迁回后未实际居住。被告曾某华表示,其住在阁楼,1982年大学毕业户籍迁回系争房屋,婚后住丈夫家,因丈夫家房屋较小,仍在系争房屋内住,直至原告回沪,因系争房屋无法居住而搬离。被告曾某国表示,户籍于结婚后迁出。被告孙某雯表示,1993年报出生在系争房屋,随母亲曾某华居住,在系争房屋附近就读小学。另外,被告表示因原告更换系争房屋门锁,被告无法进入系争房屋。2018年左右被告曾某芳、曾某华向居委主任反映上述情况,居委主任欲出面协调,但原告予以拒绝。对于系争房屋的租金所有被告都没有收过。

  对于福利分房情况,原告表示其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享受过福利分房。被告曾某芳表示有过福利分房,但未达到最大标准,其余被告均表示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也无证据证明原告享受过福利分房。

【法院判决】

  静安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因系争房屋征收时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标准,征收部门并未认定受安置人员,故受安置人员由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系争房屋为登记于张某琴、曾某芳、曾某国、曾某华、王某平、曾某杉名下的私房,本院认定张某琴、曾某芳、曾某国、曾某华、王某平、曾某杉为本案的受安置人员。另外,原、被告庭审中均认可系争房屋长期实际居住人为王某平,故王某平应在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中酌情予以多分。

  对于翻建情况的认定,原告王某平认为系争房屋原为一层,由原告方出资翻建,并提供了《申请书》、2003年5月21日签订的《房屋翻建合同》、《协议书》,但2003年5月19日就系争房屋出具的《闸北区另行建设工程(棚户简屋)施工通知书》上载明的申请人为曾某松,且原告王某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就系争房屋的翻建系全部由其出资,(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对系争房屋产权进行了处理,确认张某琴享有三十分之十九产权份额,曾某芳享有三十分之三产权份额,曾某国享有三十分之三产权份额,曾某华享有三十分之三产权份额,王某平享有三十分之一产权份额,曾某杉享有三十分之一产权份额,故对于原告王某平要求取得翻建增加面积的房屋价值补偿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翻建增加面积的房屋价值补偿款,因是以曾某松的名义申请,且房屋原权利人为曾某松,并于(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进行了处理,故对翻建增加面积的房屋价值补偿款,原则上应由系争房屋的产权人按照上述产权份额分割为宜。

  根据本案系争房屋来源、产权份额、翻建情况、居住使用情况等实际情况,对于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酌情确定原告王某平取得征收补偿款585,233元,张某琴、曾某芳、曾某国、曾某华、孙某雯取得征收补偿款5,484,207.87元,曾某杉取得征收补偿款195,864元。因曾某杉已于2015年8月4日因病死亡,根据原上海市闸北公证处作出(2016)沪闸证字第XX号公证书,曾某杉在系争房屋中的三十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由王某平继承,因此王某平要求在本案中继承曾某杉应得的征收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上海市东宝兴支路XXX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征收补偿款中781,097元归原告王某平所有;

  二、确认上海市东宝兴支路XXX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征收补偿款中5,484,207.87元归被告张某琴、曾某芳、曾某国、曾某华所有。

【律师分析】

公众号“旧改征收律师”,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雷敬祺律师认为:

(1)私房征收,房屋产权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房屋价值补偿款部分征收补偿款,有遗嘱、或约定或判决按规定分配,房屋征收的补贴归贡献人,房屋征收的奖励费一般归实际居住人。

(2)本案中房屋翻建部分的补偿应该归属翻建贡献人,但本案原告提供证据未被法院认可,且该部分争议已经有之前的生效判决所处理,因此该部分补贴由产权人依法分割。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