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绪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原题:从余金平案二审判决书看司法善意的养成。案例 | 一审未采纳检察院缓刑建议被抗诉后,二审改判更重刑罚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二审刑事判决书在网上走红,承办法官用缜密的语言、严密的逻辑,对检察机关、辩护人和一审法院关注和争议的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中十余个问题一一进行了分析、论证,最终作出了从重的判决。整份判决书洋洋洒洒2万余字,阐述事实有条有理,论证观点精密细致,可以说是一份难得的优质判决书。该判决书被自媒体放到网上后,即在法律界引发热议,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少。按理,一份优质判决书,应该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但为什么这份饱含承办法官心血的判决书却仍有不少人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这和这份判决书过于追求司法的精密,而忽视司法的善意有一定的关系。 当前,随着司法由粗放向精密化的持续转型,'司法善意'逐渐成为司法决策的一项重要考量指标。何谓'司法善意',即在司法办案中,司法者们要综合考量天理、国法和人情等各种因素,通过个案向社会传递司法态度和价值。对于'司法善意',高层是予以充分肯定并支持引导的。比如,2019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要求法院强化'善意执行'理念;2020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当然有人会讲,中央和最高法院提出的'司法善意',主要体现在审判执行工作之中,并不能用到余金平交通肇事案所在的刑事审判领域。但司法工作本为一体,为何审判执行领域要求'存善意',而刑事审判领域却要'去善意'? 实际上,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很多司法理念和原则,如'上诉不加刑'、'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疑罪从无',等等,都体现出刑法的一种善意。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人所选择的行为符合上述理念和原则,司法机关在起诉与判决时,一般都会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考虑,从轻予以处罚。 但是细观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二审判决书,承办法官却忽视这些理念与原则,利用各种理由对被告人作出从重的认定。比如,在被告人余金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二审法官仍对其加重刑罚,当然因为有检察院提出抗诉这个前提,二审法官对余金平上诉仍加刑似属合法,但在检察院也是为维护余金平的利益而提出抗诉的情况下,二审法官仍执意加重对余金平的刑罚,值得商榷,这也成为该判决书被众多法律人质疑之处。又如,承办法官在余金平系过失犯罪,自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160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况下,视被告人这些追求从轻处理的努力于不顾,仍认定余金平主观恶性较重而不予从轻处罚。这样的认定也不违法,但会产生怎么一种价值导向?今后会不会有同样犯交通肇事的被告人会认为,反正自首、认罪、赔钱的作用也不大,那就不自首、不认罪、不赔钱,随法院判去吧!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对于被害人亲属是好事还是坏事?对于社会关系的修复是好事还是坏事?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笔者认为,作为司法者,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还是应谨怀一颗善意之心,克制一味入刑、一味'重刑主义'的冲动!须知,我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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