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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取证清单一览

 申文波律师 2020-04-23

作者 | 申文波

纵览世界各国,大多数国家以14岁为刑事责任起点,我国也不例外。但设置了缓冲性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国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对于实施诈骗、抢夺、盗窃等行为的未成年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三,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其四,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其五,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未成年犯罪的,综合案件情况,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最后,在案件进入审判之前,在撤案、不起诉方面均有政策倾斜。因此,就刑事辩护而言,一旦当事人被法院认定为未成年人,意味着案件将获得无罪或罪轻的处理。

01年龄虽属绝对的客观事实,亦存在辩护空间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周岁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本无辩护空间。但对于临近刑事责任年龄的当事人,如刚过14周岁、16周岁生日的当事人,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不能仅依据户籍登记信息载明的日期,就当然认为当事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负刑事责任。

实践中,户籍登记的日期往往与实际出生日期有所出入。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如为方便入学虚报年龄、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虚报年龄、用农历生日填报出生日期等。因此,办理未成年以及刚满18周岁的成年人犯罪案件,需向当事人重点核实出生日期的问题。

02出生日期的认定规则

出生日期的认定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存疑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 原始材料优先原则。原始材料包括学籍档案卡、户籍登记底册、出生证明等,因形成于案发前,相对于证人证言、案发后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更加客观、真实。

3.公文性书证优先原则。公文性书证,因其制作主体多为国家行政机关,具有较强权威性和真实性。具体包括户口本、学籍档案卡、出生证明、幼时就医单据等,都具有极强的证明力。除此之外,还有骨龄鉴定等可作参考。值得一提的是,骨龄鉴定只能具体到一个特定的区间内,无法精准到哪一天。对于临近刑事责任年龄的案件,仅能作参考使用。

03取证方向和内容

实践中,对于户籍登记显示当事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案件,辩方需主动承担举证责任。辩方需提供证据证明户籍登记信息有误或者至少存疑,从而说服法院认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未达到相应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进而争取无罪或罪轻的结果。

因此,调取证据在此类案件辩护中尤为重要,一般至少需要辩护人自行或申请法院调取以下几类证据:

(1)言词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同学、同村村民(特别是同龄人)、负责接生的医生等证人证言,着重收集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

(2)户籍证明、卫生防疫档案(包括疫苗注射记录)、学籍档案(包含入学登记卡)、医疗记录等材料

(3)微信、QQ等通讯工具中发布的生日动态、生日当天拍摄的视频、照片以及载明日期的礼物等

(4)各种网络平台的注册信息,如淘宝、京东、人人网等需输入生日的app软件,亦可辅助证明出生日期。

(5)载有出生日期的族谱、村、居委会出具的盖有公章的材料等。总之,对于能够直接或辅助证明当事人真实年龄的材料,都尽量调取用以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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