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被告人说无罪,辩护人能说他有罪吗?

 赖建东 2020-08-28

在这个案件中,辩护人查阅案卷,发现二审辩护律师的辩护词,是这样的:“辩护人对一审认定被告人XXX犯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仅提出被告人XXX在本案中具有的从轻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这句话很刺眼!被告人从始至终都是不认罪的,二审阶段也是坚持自己是无罪的。谁料,二审辩护律师竟然直接放弃无罪辩护,而被告人自己都没有看到辩护词,二审未开庭就判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大打折扣,甚至可以说是被剥夺了。

当事人坚持无罪辩护,认为自己是无辜的。此时,辩护律师能不能做罪轻辩护、有罪辩护?这是辩护律师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如果做有罪辩护,就相当于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指控当事人犯罪,不仅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还极有可能使律师成为制造冤假错案的“帮凶”。

辩护律师本来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尊重被告人的意愿,以被告人的辩解为基础,继续为其做无罪辩护。二是如果说服不了自己做无罪辩护的,也可以建议解除委托或指定,退出辩护工作。

不管是哪一种选择,都绝不能在被告人不同意作有罪辩护的情况下,违背被告人意志独立进行有罪辩护。

在另外一个贿赂案件中,也有类似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在该贿赂案件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路国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不服,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对于这个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必然得出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情节不能成立的结论,不符合其当事人的利益,与辩护人的责任不符。

很显然,该辩护意见的言外之意就是,原审判决给予他的委托人从犯,是错误的,他的委托人和其他行贿人责任相同,不能认定他的委托人是从犯。

辩护律师应该认清楚自己辩护权的来源,应该充分理解独立辩护权的本质。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规定,“第五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田文昌律师在《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修改的几个问题》一文中,也提出,“律师辩护权是由当事人的委托而产生,因此其本质上从属于当事人,只有在保障人权和违法性限制的特定情形下存在例外。辩护人的职责是在控辩对抗中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不受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辩护权独立性的内涵,应当是独立于其他法外因素,而不是独立于当事人本人的意志。相反,与当事人的意志保持一致,才是辩护权的基本属性。”

无论如何,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本质上也是当事人本人的辩护权体现。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是建立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核心目的基础上,不能超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独立发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辩护意见。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