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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成为第二“公诉人”吗?

 律师戴剑敏 2023-06-06 发布于广东

最近王春丽律师(法学院老师、博士)开庭被爆出同案被告人不认罪,其辩护律师却坚称其有罪,不认罪是在推脱罪责,还联合法官、检察官一起去做被告人的工作,极力要求其认罪认罚。在庭审打停后,更是继续充当第二公诉人,喋喋不休地指责王春丽太较真。

朱明勇律师(著名刑事律师)也说过:早些时候发的朋友圈:我们在北戴河一涉黑案庭审中,当我问到被告人如何被警察威胁恐吓引诱并撕毁笔录最为关键的时刻,当地另一名被告人的辩护人,秦皇岛市律师协会会长王某某,突然未经审判长允许大声对我喊起来:你不要浪费大家的时间了,你不要再问了……说完,身后一批当地女律师应声附和道:不要耽误大家的时间了……场面一片混乱。这种辩护人大规模集体哗变成第二公诉人的场面蔚为壮观。

我感觉写第二“公诉人”这个话题估计被同行们骂,律师同行们似乎得出了一个定论:刑事案件中认为被告人有罪,就是第二“公诉人”。当然被人骂也很正常,但是观点不能不论证,就随便得出一个结论。

关于第二“公诉人”第一个帽子:吃瓜律师认为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构成犯罪,就是第二“公诉人”?前些年涉及到大案,“著名律师”们就会在网上发表文章,论证自己的被告人无罪,意图获得舆论支持。其实普通案件支持者还是比较多的,律师们起码的共识还是有,但涉及到官员的案件,舆论造势反而被反噬,很少人会同情这类人的犯罪。有些律师撰文反对“著名律师”的观点,就会被“著名律师”戴上一个第二“公诉人”的帽子。最近比较出名的江西南昌劳某故意杀人罪,很多“吃瓜律师”撰文认为劳某有可能犯罪,不支持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结果被辩护人批评为第二“公诉人”。

“吃瓜律师”根据新闻媒体爆料出来的事实也好,或者根据家属、律师爆料出来的事实也好,写文章分析案件,认为被告人可能构成犯罪,被套上一个第二“公诉人”的帽子,甚至还有人说这种律师不适合干律师,我觉得这种观点非常奇怪。刑事案件不光是只有辩护业务,还有控告业务。辩护是律师以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为目的开展诉讼行为,而控告是以被控告人可能构成犯罪为目的开展诉讼行为。律师如果只能认为当事人无罪,那么控告时要不要请律师,控告律师该怎么办?“吃瓜律师”当然有自己独立见解判断并分析案件的权利,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均是言论自我表达的权利。

关于第二“公诉人”第二个帽子:请个律师来害你?有一种观点比较有意思,客户找我们律师咨询,我们认为是无罪的案子,客户没有委托,却找了一位做罪轻辩护的律师,结果案子下来,真的被判了有罪,于是我们就嘲笑客户请了一位律师来害你,甚至把这种律师批评为第二“公诉人”。

我觉得这种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如果说客户找我们律师咨询,我们认为是有罪的案子,客户没有委托我们,找了一位认为可以无罪的律师辩护,结果案子还是被判了有罪,于是我们嘲笑客户请了一位律师来骗你。于是“请了一个律师来害你”与“请了一个律师为骗你”,这两种论调就成了律师们标榜自己英明神武、百战百胜的英雄形象。

但是有一种情形“牛皮”可以吹破天,我们认为是无罪的案子,客户找了一个认为有罪的律师来辩护,结果真的判了无罪,预测无罪的方向倒是可以证明律师独特的视角。辩护律师在此时因为自己的能力有限,把无罪的案子当成有罪的案子来辩,被批评为第二“公诉人”确实还是有一定的道理。

关于第二“公诉人”第三个帽子:同案犯律师能不能指控其他同案犯构成犯罪?我觉得同案犯律师是可以指控同案犯构成犯罪的。本人办理过一起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判决我的当事人系故意杀人罪的主犯,死刑,而同案犯被判处从犯,死缓。上诉后,我们围绕案情与证据制定了新的辩护思路,即认为我的当事人系从犯,而同案犯当事人系主犯,从而要求二审法院判决死缓。二审辩护很成功,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均是主犯,在本案中不区分主从犯,两人均被判处死缓。

而且在举报或立功的情形下,辩护律师提交同案犯构成犯罪的证据,若举报成功,则可能构成立功获得减刑。辩护律师为了自己的当事人无罪或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法律上当然可以指控同案犯构成犯罪,可以指控同案犯才是主犯,自己的被告人是从犯,可以指控真正的凶手是同案犯,自己的被告人无罪。

我们认为辩护律师指控同案犯构成犯罪,或重罪的情形,以此来为自己当事人争取权益,我们认为这种辩护策略是没有争议的。

但是我们也旗帜鲜明地反对辩护律师在与自己的当事人无关的情况下,去指控同案犯构成犯罪,或重罪,或去劝同案犯认罪认罚,这是在做第二“公诉人”,这种行为我们认为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可谓“猫捉耗子,多管闲事”。

我们也旗帜鲜明地反对律师侵犯同案犯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包涵侵犯同案犯辩护律师的发言权,不得随意打断同案犯辩护律师发言。同案犯辩护律师只有在侵犯到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才有权申请审判长制止。很多律师在庭审认为同案犯辩护律师发言浪费自己的时间,制止他人的发言,这种行为属于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

刑事诉讼中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同案犯律师,应当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对自己角色的安排,法官是法官,检察官是检察官,律师是律师的身份。辩护律师应当履行律师法的义务,不得违背自己的当事人,作不利于其的辩护行为,这是每一位律师应当牢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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