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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被占?是租是售?我来告诉你。

 建喜图书馆 2020-04-23

      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人们说生活需求也越来越高,车作为代步工具几乎一家一辆,车很多但车位却是又少又贵,很多车主就选择蹭车位,这给很多车主造成了困扰,对此很多车主表示:“明明是自己花钱买的车位停的却是别人的车,实在让人感动气愤。”

今天小编借着一个案例给大家说说停车位的一些法律知识,如果您也有这样的困扰,请您做好笔记呦!

【案情介绍】

  杨某是某小区业主,自2008年起即为该小区地面××号固定车位的真实付费使用人,却因同小区乔某长期占用该车位而无法下班正常停车。杨某都是将车停在其他空闲停车位上,自2014年10月起,小区车位日益紧张,杨某将车辆停在该固定车位上时,却被贴条告知不要再在此处停车,2014年12月18日,乔某家人将杨某的车位地锁给撬开。杨某经与乔某协商未果,无奈向法院起诉。

  乔某之所以长期占用该停车位,乔某认为,杨某无法证明该停车位是其所有,在长达七年的时间,杨某从未将车停放在该停车位上,杨某所付的停车费应是其他车位的费用,乔某才是该车位的真实付费人,且七年来一直将车停放在该车位上。

  杨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房产证一份、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该车位的停车费缴费发票一份、出警记录一份等。

【法律解答】

           在机动车日益增加的今天,停车难问题是困扰广大业主的一个重要问题。有微信朋友笑谈道“每天回家发现有空闲车位可以停车,就跟中大奖一样”。出租停车位也是物业公司日常车位管理、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一种重要的手段。而面对自己缴纳停车费的固定车位被占用,您是否采取过一些过激的维权手段呢?维权过激,得不偿失。

  类似自己的权利受到他人的妨碍的,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排除妨害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当物权行使的行为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根据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区分,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或者妨害行为实施地、被告所在地等法院提起诉讼。

        毫无疑问,法院会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排除妨害的诉讼主张,本案,法院也依法判令乔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停止占用该车位,将车位返还给杨某。

【法律延伸】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这条法规,具体解读如下:

(1)按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全体小区业主的,从法律上讲停车场产权归全体业主。

 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2)占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绿地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按照《物权法》,这一部分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和物业双方协商分配。

(3)地下人防车位,归国家所有。

  地下人防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既不归业主,也不归开发商,属于国家所有。但是,业主有使用权,缴纳管理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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