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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涉税及会计处理问题

 王木木6k0zy8r4 2020-04-24

着城市建设的步伐,城区房产的商业价值越来越高,行政事业单位将闲置的房产出租的现象时有发生。然而,日前审计人员在实践中发现,在涉及房屋租赁纳税事项上,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未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现象。年初以来,笔者在部门预算审计中抽查22个单位,发现有10个行政事业单位有房租收入1092万元,漏交税费191万元,漏交占比100%

一、单位房租漏税现象及原因分析

受传统观念影响,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一般对财政预算管理、行政事业会计核算较为熟悉,对单位房产出租纳税主体、涉税账务处理却知之甚少,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往往在不经意间产生了偷漏税款的事实。由于很少有部门对此予以深究,导致这种有意或无意漏交税收现象愈演愈烈。究其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观念上有误区。很多单位认为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拨款,单位房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无论缴不缴税,最终都会一分不少的上缴财政,没有必要大费周折去缴税。

二是政策上不明确。尽管单位使用占有房屋,但房屋产权归国家所有,房租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现实中到底是使用单位去组织缴税,还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缴税,亦或是财政部门去缴税,尚没有统一的定论。

三是利益上有纠葛。尽管房租非税收入纳入了综合预算,但现实中财政部门往往又以各种预算支出名目,全额返还给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若缴税,税金部分则会被预算统筹使用,造成单位实实在在的损失。加之,申报缴税程序、手续、资金支付及往返等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往往会选择无视税收。

二、涉税政策依据及会计处理实例分析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字[2004]53)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存在出租房屋行为的,则应作为纳税义务人,依法主动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综合上述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缴纳相关税费毋庸置疑。现结合申报缴税和代扣代缴税收两种方式,就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收入正确核算试举例如下:

  如,某行政单位A201651日以前取得的闲置房屋出租,合同明确的年度租金收入为100000元。

  (一)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缴税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行政单位A分别到国税、地税申报,承租者以A单位名义按税种缴纳税费(房产税12000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5600元),扣除税费后余额82400元上缴非税。对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缴财政专户  82400

    贷:应缴财政专户   82400

会计凭证附的原始单据有:租赁合同、房产税票、增值税票、非税收入票据等。

2、财政部门收到A单位上缴的房租收入,对应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2400

      贷:本级政府非税收入   82400

会计凭证附的原始单据有:非税收入票据,进账单等。

(二)财政代扣代缴税收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行政单位A将收到的租金收入100000元全额上缴财政。对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缴财政专户  100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   100000

会计凭证附的原始单据有:租赁合同、非税收入票据等。

2、财政部门收到A单位上缴的房租收入,对应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待结算收入   100000

会计凭证附的原始单据有:非税收入票据,进账单等。

3、财政部门集中代扣代缴税费,对应的会计分录:

借:待结算收入   100000

    贷:本级政府非税收入   82400

        银行存款           17600

会计凭证附的原始单据有:房产税票、增值税票、转账单等。

以上处理,既保证了税收足额入库,又能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符合国家的各项政策规定,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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