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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打开幼儿园老师工资发放的正确方式是?

 香飞儿 2020-04-24

某幼儿园对其雇佣的教师采取特殊的薪酬支付方式,即在寒暑假放假期间,减少甚至是停发教职员工的薪酬。2019年7月和8月,由于实际入园儿童数量为登记入园数量的一半,幼儿园举办方认为在园老师照顾幼儿的数量减少了,工作量也不大,应该减少幼儿老师薪酬的发放标准。于是,幼儿园在7月和8月两个月,除了让老师轮休外,每个月实际支付给老师的薪酬只是平时工资标准(3500元/月)的一半(1750元/月)。

2020年1月开始,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爆发,为响应和实施防疫防控措施,该幼儿园也采取了闭园措施,全体教职员工集体放假。幼儿园在此期间,却停发了教职员工的工资。幼儿园教职员工多次要求幼儿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发放工资,但均被拒绝。于是,该幼儿园教师甲和乙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补发2019年7月和8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及2020年1月和2月停发的工资。后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依法支持了教师甲和乙的仲裁请求,判定涉事幼儿园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对教师而言,寒暑假是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足额向教师支付工资。因此,有些地方幼儿园在放假期间不足额发放或停发教师工资的情形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那么在疫情期间,幼儿园打开工资发放的正确方式是什么呢?

1.用人单位尽量不裁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迟延复工的或员工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被依法隔离期间以及依法享受医疗期的除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2.原则上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一定情形下可调减工资标准。

(1)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生活费的标准各地标准有所不同。

从目前各地公开的资料和信息梳理来看分四档:(1)第一档: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地方有:上海市、天津市;(2)第二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地方有: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3)第三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5%的地方有:陕西省;(4)第四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的地方有:北京市、安徽省、山东省、四川省。也就是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还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计算标准各地不一,详见当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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