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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内陆双重雇佣模式下个人税处理-外籍员工篇

 笔记财税 2020-04-30

案例背景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雇佣员工,出于社保福利等原因,有时也会采用双重雇佣模式,即与内陆母公司和香港子公司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从两个公司同时领取报酬。

这种安排下进行税务处理同样需要分析香港税法、内陆税法以及《内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税收安排》”)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可能同时构成内陆和香港的税务居民;从内陆税务机关来看,纳税人可能一方面按照香港税务居民身份享受《税收安排》待遇,另一方面按照内陆税务居民身份接受管理。

陈先生是中国香港居民,2018年1月1日入职A集团香港子公司并担任研发经理,同时兼任A集团内陆母公司研发经理。陈先生同时与内陆母公司和香港子公司分别签订雇佣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从两个公司分别领取工资2万元人民币和4万元港币。陈先生在两地工作。每月在内陆停留约20天,其余时间在香港。

香港薪俸税-按天数折算应税收入

根据本系列上篇介绍的方法,分析香港的薪俸税纳税义务,首先要确定陈先生的收入是否(或者有多少)来源于香港,这个过程要判断陈先生是否在香港受雇以及考虑陈先生在香港服务情况。

虽然陈先生分开签订两份合同,但是如果两份合同同时签订,或者存在依赖关系、两个合同下职责区分不清、报酬数额分配不合理等情形,仍有可能被合并判定为同一受雇关系。如果判定为同一受雇关系,则按照同一受雇关系判断其是否在香港受雇以及是否在香港服务。

假定香港税务局将两个合同认定成一项受雇关系,并经综合分析将其确认为非香港受雇,因为陈先生为香港居民,在2018/2019财年(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以及2019/2020财年(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在香港停留均超过60天,因此两个年度内陈先生均需要按香港天数比例计算应税收入。

天数比例的计算也比较复杂,出于篇幅考虑这里不做展开。假定陈先生2018/2019财年全部工资薪金收入的1/3被判定为香港应税收入,则该年度香港应税收入计算如下:

当年度收入合计=当年内陆母公司工资27万元港币(假定24万元人民币折合成港币27万元)+ 当年香港子公司工资48万元港币=75万元港币

当年度香港应税收入=75万元港币 X 1/3 =25万元港币

香港薪俸税-《税收安排》待遇

假定陈先生在香港拥有永久性住所,陈先生由于经常居住于香港,可以认定为香港税务居民

此外,陈先生从2018年度起,因为每年度在内陆停留均超过183天,根据内陆的《个人所得税法》可以同时判定为内陆税务居民

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个人在享受《税收安排》待遇时,根据《税收安排》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一方的居民。

因此,陈先生应作为香港居民享受《税收安排》待遇。

这就意味着:

陈先生不能作为内陆税务居民在香港享受薪俸税免税等《税收安排》待遇;

陈先生可以作为香港居民享受《税收安排》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税收抵免待遇。

陈先生从内陆取得的所得在内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允许在其香港薪俸税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香港计算的薪俸税税款。

但是,陈先生作为非香港雇佣纳税人,只对香港服务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缴纳薪俸税,对内陆服务取得的所得并未在香港缴纳薪俸税,在计算香港应税收入时,已经通过天数比例将内陆来源的收入排除在香港薪俸税征税范围之外。因此,来源于内陆所得按香港税法计算的薪俸税的税额为零。也就是说,抵免限额为零,抵免额也为零。

因篇幅所限,本篇分析外籍员工处理香港内陆双重雇佣模式下个税处理仅从香港的角度出发,下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内陆的角度出发为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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