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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定”全面解读:附详细对比表及法条汇编丨iCourt

 刘锡春律师 20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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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刘敖

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lllllaaa_410


编者按


今天,2019 年修订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则”)正式施行。新证据规则修改内容多,涉及范围广,是每位律师要及时学习的必修课。

本文从七大方面出发,带你清晰地梳理、学习新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同时,法秀编辑部还特别整理了一套全面的“新旧规则对比表格”及“所有相关法条的汇编”,大家按照文末提示直接下载领取哦。

一切为了努力的你,

希望在这个节日,带给你满满的收获。

亲爱的各位读者,五一快乐,学习快乐~!

一、 关于自认制度的修改

自认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不利自己事实的承认,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

在诉讼中,当事人一旦自认,则会对其产生约束力,另一方当事人对此也无需证明,同时也对法院产生约束力,法院原则上不得作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认定。(例外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92 条,“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1. 新证据规则:代理人自认=当事人自认?

新证据规则对自认制度进行了修改以及完善,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委托代理人的自认都视为当事人的自认,这一条强化了委托代理人自认的效力。

但是代理人并不是案件事实的旁观者,其对于案件事实的认知不足。新证据规则据此将代理人自认分为了两种情况:

(1)有当事人在场,除非当事人对代理人的自认进行否认,则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

(2)无当事人在场,代理人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

除此之外,新证据规则对自认的适用场合也做出了规范,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作出的于己不利的陈述,都可以被认定为自认。

2. 在法庭上说“不清楚、不明确”还可行吗?

新证据规则第四条明确了这一观点,拟制自认对于律师的要求则更高,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过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当然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拟制自认的度的把握将是一个难题,审判人员的介入使得大家需要合理选择陈述“不知”与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P 104),审判人员的说明与询问是拟制自认的前提,但是如果能推定出当事人仍有争执的,不能使用拟制自认。

3. 关于“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新证据规则增加了关于共同诉讼人的自认的规定,由于共同诉讼在实践中比较常见,所以除了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自认,还有共同诉讼人的自认这一问题。

由于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基于同一种诉的种类,相互独立,所以某个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自认仅对其发生效力。

而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而言,由于大家基于同一个诉,当某个当事人自认而其他当事人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4. 增加了“限制自认”的规定

自认分为完全自认以及限制自认(附条件自认),限制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部分承认或者附条件承认。

这种情况出现时,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附加条件与承认的事实不可分割,两者合在一起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整体进行考虑。

5. 自认的撤销?

自认一旦成立生效,则无特定情况出现不会撤销,原证据规则中撤销自认当事人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以及“与事实不符”。

新证据规则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将撤销自认的条件放宽,当事人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下作出的自认应当予以撤销,这减轻了自认当事人的举证证明责任。

但是并不是没有证明责任了,自认当事人需要证明自己是在受胁迫或者是处于重大误解的时候自认的。

同时新证据规则也规范了撤销自认的程序,法院准许撤销的需要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二、 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

面对现如今的大数据时代,电子数据的范围也在不断变化,抖音短视频、朋友圈、网盘等新型产物越来越多,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用也越来越多,比较常见的就是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等。

1. 电子数据的范围

2012 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首次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并在第 116 条将电子数据范围进行了界定,新证据规则再一次明确地界定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由于第 14 条前四款不能涵盖所有的电子数据范围,故第五款作为电子数据范围的一个兜底性条款,也就是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运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可以是电子数据。

2. 电子数据的提交

针对电子数据的特点,新证据规则第十五条新增的条文是关于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的提交规则,强调了要提交原件的原则。

但是其中也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原件。

那么,如何理解这种原件形式的转换呢?《理解与适用》中指出了法官需要进行考察的内容:

(1)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者显示物;

(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副本;

(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的电子副本;

(4)经公证机关有效公证、不利当事人提供不出反证推翻的电子副本;

(5)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副本;

(6)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的电子副本。

3. 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因素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4. 推定电子数据真实: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证据的保全

新证据规则中第二十条至第四十八条是关于证据的调查收集以及保全不仅对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程序进行了细致的修改,还对证据保全的流程提出了更具体、具有针对性的指引。

1. 证据保全的期限以及主体

新证据规则第 25 条是在原版证据规则第 23 条的基础上修改得来的。重申了民诉法解释 98 条的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001 年的证据规则中,仅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证据,而随着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在诉讼前,不能称之为“当事人”,故在 2012 年的民诉法中将利害关系人列入其中,本次新证据规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将利害关系人加入申请证据保全的主体,进一步的保障了证据的完整性以及真实性。

2. 证据保全的方法:

这一条是在原版证据规则第 24 条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得来的,并新增了要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这一要求。原版中具体的保全方法包括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察、制作笔录等方法。

新版证据规则不再将“制作笔录”作为独立的保全方法,而是与其他的方法结合使用,无论是查封还是扣押,无论是录音录像还是鉴定勘察都要同时制作笔录。对证据保全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3. 错误申请证据保全怎么办?

在民诉法第 105 条中规定,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新证据规则将其具体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鉴定程序的修改

新证据规则中第 30 条至第 42 条是关于鉴定的规定,从鉴定的启动到鉴定申请的期限以及后果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1. 鉴定的启动

明确了鉴定的启动包括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二是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依职权委托鉴定,同时法院应当履行释明义务。那么释明的内容有哪些呢?《理解与适用》中有相关的解答:

1)应当释明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2)就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在是释明中一并指定;

(3)就该待证事实的哪些专门性问题无法通过现有的证据证明的,但根据现有的鉴定手段,一般可以通过哪些技术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可予以证明;

(4)若当事人对释明有异议,应当听取双方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辩论。

2. 完善了鉴定期限制度

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必须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申请,并预交费用。这条在原证据规则的基础上将“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改为“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申请”,进一步规范了申请鉴定的时间。

3. 明确了鉴定人的义务

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受到了种种考验以及质疑,鉴定机构的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等缺点都影响了大家对于鉴定结果的信任程度。

新证据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开始之前要求鉴定人员签署承诺书,若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人民法院应当退还鉴定费用并按照民诉法第 111 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由于鉴定本身具有专业性,鉴定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义务,从而提升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4. 鉴定周期长?如何解决

鉴定周期长是现在面临的一个问题,许多超长期未办结的案件都与鉴定有关。新证据规则规定若鉴定人未能按期提交鉴定书,则当事人可以申请另行委托鉴定人,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这一条可以督促鉴定人按时完成鉴定工作,不得因鉴定拖延时间,影响案件的审理。

5. 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对鉴定书的异议

若发现鉴定书存在问题并对其有异议,需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由于实践中并不是当事人有异议就启动鉴定人出庭的程序,新证据规则将书面的异议作为一个审查因素,若是仅仅针对鉴定资质等非鉴定内容的异议,则应当进行法律审查。

若是对鉴定内容有异议,并且鉴定人补充的书面解释仍然得不到认可时,法院就要为鉴定人出庭做好准备,并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的出庭费用。

6. 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谁承担?

分为两种情况:

(1)若因鉴定人自身原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致使其必须出庭,则出庭费用由鉴定人自己承担;

(2)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方承担。

7. 对鉴定意见撤销的限制

目前暂无法律规定鉴定人是否有权自行撤销已经作出并送交委托的人民法院的鉴定意见。

但现实情况中,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情形时有发生,新证据规则新增了这一项规定“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111 条。”

五、书证提出命令

书证是证据中的一大重要证据形式,新证据规定新增法条对“书证提出命令”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确定了“书证提出命令”的基本制度。

1. “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

在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中,首次提出该项制度,约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这次的修订在此基础上明确了申请条件:

  1. 申请要提出书证名称或者内容;

  2. 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以及事实的重要性;

  3. 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

  4. 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2. 明确了审查程序

当事人提出申请时,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审查以保障程序公正,需要综合进行判断,比如申请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对方当事人是否负有书证提出义务、待证事实对裁判结果是否有实质性影响等。

3. 关于书证提出义务的范围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理解与适用》中明确了第(五)项的认定要慎重对待,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处于事件发生或者证据形成过程之外、是否存在确实不能获得有关证据的情况以及对方当事人是否比较容易获取证据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4. 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

新证据规则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同时,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六、特殊情形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呢?

诉讼中存在特殊情形时,举证期限如何确定呢?新证据规则新增法条进行了规定,将《举证时限规定通知》中的法条进行了整理。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此处不同于《举证时限规定》,应当恢复计算举证期限而不是重新计算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不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不适用此规定)

七、承诺制度的完善以及制裁制度的明确

在答记者问中,最高院副院长也提到新证据规则完善了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维护诉讼秩序,司法公信力有着很深远的意义,新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完善证人、当事人、鉴定人等的承诺制度,增加其内心约束。

同时再一次明确各种予以处罚的情形,从逾期提供证据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并明确处罚的数额按照民诉法相关法条进行处理。

既加强了事前约束又加了事后处罚,促进诚信诉讼。

结语

新证据规则在原证据规则、民诉法、民诉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以及完善,规范了民事诉讼的秩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民事证据采信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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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博妍+  |  专栏编辑:晓玉 |  执行编辑:he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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