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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政府以行政文件形式赋予拆迁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职权视为委托

 送_汤 2020-05-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县级以上政府是实施土地征收的主体。其将具体工作委托给其他行政主体乃至民事主体实施,并不免除其法定的补偿安置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等受托主体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补偿安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应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县级以上政府以行政文件的形式赋予其所属拆迁办进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职权,应当视为对拆迁办的委托。拆迁办虽然拥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但是其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应行政职权,因此拆迁办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的政府承担。

人民法院既要防止泛化行政委托关系,使受托主体不加区别地成为行政法律责任主体;更要防止无视行政委托权限、突破行政征收活动的公法关系定性,将受托主体的行为视为民事行为不当导入私法框架予以评判。

本观点出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再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再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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