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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陕西劳动用工HR关注问题集锦(涵盖工资加班费计算等30个问题答案)

 THY7655 2020-05-08

疫情期间劳动用工问题目录:

1、2020年春节放假期间的假期定性;

2、放假期间工资及加班费计算方法;

3、用人单位是否能提前复工吗?

4、2月3日至实际复工日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工资吗?如何明确期间的性质?

5、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6、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7、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9、用人单位未经批准就复工,有什么后果?

10、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缩短工时的如何发放工资?

11、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12、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13、职工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14、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15、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如何发放工资?

16、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吗?

17、单位要求本单位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如在家办公、待岗),如何发放工资?

18、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19、全面复工前,如果企业有特殊情况要求员工上班,员工拒不上班,能否以旷工处理?

20、企业复工,职工未及时上班怎么应对?

21、用人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23、企业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继续在家休养的劳动关系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形。

24、企业职工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未按时返回复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25、有传染风险的职工如果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拒不配合治疗或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企业能否按照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26、企业安排职工前往重点疫情区工作,员工不同意如何处理?

27、因本次疫情引发的工伤认定、工伤申报和工伤待遇享受问题。

28、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可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29、违法举报投诉与纠纷行政调解时效与办理期限 。

30、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与案件审理期限。

疫情期间劳动用工问题解答:

1、2020年春节放假期间的假期定性:

答:1月24日:休息日;

1月25-27日:法定节假日;

1月28-30日:休息日;

1月31,2月1日、2日:休息日;

2月3日至实际复工日:休息日(无论正常周末休息还是原工作日均视为休息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日,包括春节假期3天。因此,此次延长的3天假期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延长的假期应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  

2、放假期间工资及加班费计算方法:

答:春节假期期间劳动者未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缺勤扣减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标准÷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标准÷21.75天×2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可以通过调休方式折抵后不再支付加班费,三天法定假日无论是否调休,都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标准的三倍工资。

3、用人单位是否能提前复工吗?

答:不能。延迟复工的文件具有强制力,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兴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不早于本地规定的截止期限前复工。如果其他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确需提前复工的,各地还建立了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相关疫情防控指挥部等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

4、2月3日至实际复工日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工资吗?如何明确期间的性质?

答:根据西安市的规定,2月3日后用人单位复工需要备案审批,经批准后复工的按照正常用工处理,延时加班或休息日加班均应安排调休或依法支付加班费;如果申请复工未被批准同意或单位决定不申请复工的,则职工即便未上班也要支付工资,如果不能复工周期超过一个月的,次月可以按照陕西省规定支付生活费。如果因疫情防控需要陕西省及各地市近期发布新的政策将复工日期继续延长,则2月3日至规定复工日期间按照休息日对待,出勤及加班费计算按照休息日规则处理。

5、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该条第一款规定的150%、200%、300%的加班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0条规定,“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因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即无论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

6、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则要看在综合计算期间是否超过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7、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按照我国现行工资福利政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享受节假日加班补贴和加班费的相关规定,但是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除外。

9、用人单位未经批准就复工,有什么后果?

答:如果有的企业强制提前复工,则该单位、其相关负责人有可能面临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甚至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根据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20万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缩短工时的如何发放工资?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由于缩短工时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工作时间,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由于工时缩短的,企业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1、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可见,《通知》对两种情形作了统一规定,无论是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的,还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甚至是对于医学观察期间的,以及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都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2、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这一规定明确了工资按照出勤照发,也就是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发放工资报酬,即正常提供劳动时所发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都应当发放,这些都属于工资的范围。当然,如果职工的奖金与该职工或单位的业绩相关,则在单位业绩不佳或停工、停产的情形下,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予发放奖金的,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包括相关奖金是合理的。

13、职工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西安市一类区不得低于1440元/月)

14、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由于防控疫情需要,多地已采取全面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等交通管制方式,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休假的标准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安排完还不足的双方可协商按照事假处理。协商不成按照不可抗力导致的劳动合同履行对待,不发工资。

15、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如何发放工资?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即西安市一类区为1350元/月)。

16、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吗?

答:至2月3日至正式复工前,如果确属生产经营需要,企业需安排部分员工在家办公的,建议提前与员工提前协商沟通。如果员工不同意,企业不能勉强,不能作为旷工处理;如果有员工同意,视为员工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支付200%加班工资。

17、单位要求本单位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如在家办公、待岗),如何发放工资?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要求在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的职工暂时不返岗复工,并可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职工应依法予以配合。在医学隔离观察期满经确诊无风险的,企业应当接受其返岗复工;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网上办公等形式提供劳动、因防控需要延迟上班或在家自行隔离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18、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就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在30日内支付工资。

19、全面复工前,如果企业有特殊情况要求员工上班,员工拒不上班,能否以旷工处理?

答: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劳动者拒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以旷工处理: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的;3、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其他情况,则企业不能按照旷工处理。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职工提前返岗的,如防控用品生产企业加班生产或者政府要求的其他紧急保障防护措施需要加班等情况,属依法延长工作时间,职工不按要求返岗,单位有权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除疫情防控要求之外的其它原因,企业要求职工提前返岗工作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不得因职工未提前返岗对职工进行处理。  

20、企业复工,职工未及时上班怎么应对?

答: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的,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职工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时返岗时间较长,或者职工从重点疫情地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期间较长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或引导职工办理事假手续。

21、用人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答: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3、企业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继续在家休养的劳动关系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形:

答:1、企业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医疗期和工龄长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西安市一类区不得低于1440元/月)

2、上述情形中,职工无病休证明的,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请病假、年休假,或协商待岗、劳动关系中止等。  

3、职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任何假期可用的,可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申请事假。 提倡企业从职工关系管理的角度,给予职工人性化的关怀,给予带薪事假,具体标准企业可以自主确定。

24、企业职工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未按时返回复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企业职工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未按时返回复工的,企业应从社会责任、人性化管理和职工流失成本等角度综合考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安排其申请病假、事假等手续或安排其休年休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视为正常出勤,依法支付职工工资;职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适宜安排其复工的,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企业也可引导职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25、有传染风险的职工如果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拒不配合治疗或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企业能否按照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答:职工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如果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拒不配合治疗或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给予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6、企业安排职工前往重点疫情区工作,员工不同意如何处理?

答: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的,应提供必要防护条件并与职工协商一致,不得以职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处理职工,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以及政府要求保障生产经营的企业职工除外。

27、因本次疫情引发的工伤认定、工伤申报和工伤待遇享受问题。

答: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2、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延长至90日。(此处为西安规定,陕西省规定:因防控处置疫情和救治特殊原因,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延长至60日)

3、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过程中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其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8、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可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答:一是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二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29、违法举报投诉与纠纷行政调解时效与办理期限。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时效期间申请劳动纠纷调解的,行政调解时效暂时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提供相关用工材料或者进行改正的,期限暂时中止,从中止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限继续计算。

30、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与案件审理期限。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暂时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按时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向仲裁机构提出延期开庭审理。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本文由陕西金镝律所兰军伟律师授权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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