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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劳动者相关知识问答

 行者无疆8c3m05 2022-03-17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知识

                    ——企业、劳动者部分相关知识的问答

近日,我市出现本土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部署要求,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再次刊发2020年2月由中共泉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和泉州市司法局编写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读本》。旨在为当前防控疫情提供法律参考,推动依法防疫,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穿疫情防控工作全过程。

1、关于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的预防措施

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必须在环境与设施、商品(食品)的卫生质量、储备与供应、消毒、服务、工作人员健康保障以及宣传与警示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所有商业企业均应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保证公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不得哄抬物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对旅客姓名、来源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为旅客提供早晚体温监测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有条件的,要为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提供单独就餐区域。旅客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关于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3、关于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价格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据刑法,还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提前复工的法律责任

非特殊企业(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不得提前复工。

本次假期的延长,目的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是为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企业如未执行政府的决定可能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企业未按照政府通知要求延迟复工,在疫情防控期间提前开工经营,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可能被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面临最高十日行政拘留处罚。

如果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则将面临刑事处罚,涉及罪名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刑期为七年。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有该等行为,则涉嫌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最高刑期为七年。

5、关于影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的单位和个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关于未按照医疗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等的要求进行隔离治疗,导致他人受到传染的民事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患者或疑似患者,应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隔离治疗或观察,否则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传染,属于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侵犯,需要赔偿他人相应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工费等。

7、关于购买过期、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口罩、消毒药品的救济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权利主张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经营者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口罩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承担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增加承担前项损失的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8、关于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的法律界定

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工作时间应当比照休息日加班执行。

关于延迟复工期间是否等同于休假期问题,我省暂未出台相关文件或者官方答复予以明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是从减少人员集聚角度考量,仅对劳动者的工作形态作出限制,目前还不能简单认定延迟复工期等同于休假期,不能由此来认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属于加班。

9、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承担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10、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与工资支付标准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020年1月30日,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发布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号)

(1)对因疫情未及时返闽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疫情期间,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福建省劳动厅《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规定》(闽劳综〔1997〕22号)第二条规定执行,“职工在有限期放假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的生活费,应按职工扣除奖金、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后的工资额的70%或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11、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平等就业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劳动者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在被隔离期满后返回工作单位的,应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12、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喷药器等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的的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服务可以防控传染病的刑事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15、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生产或销售防控疫情产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6、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7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的,可否推迟发放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18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如何为员工安排休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十条“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20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通过缩短劳动者工作时间,少发放工资?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1员工被隔离,公司能否单方面调岗调薪?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2员工结束隔离措施之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待遇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3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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