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履行的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六)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实施; (七)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八)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组织续筹和监督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十一)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提起或者参与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仲裁和诉讼;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委会委员符合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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