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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劳动者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上班的,经济补偿年限如何算?

 胡开盛律师 2020-05-10

导读: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将入职后的劳动者安排到与其有关联关系的新单位上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就可能会涉及到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问题,而这一前提是需要准确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实际却是在另一家新单位上班的,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龄是否要一起计算到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呢?

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意思,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实际却是在另一家新单位上班的,其工作年限为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之和。也就是说,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发生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可以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但是,哪些是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形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该情形共有五种,分别是: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5、其他合理情形。

从内容上看,前四项是具体的情形,后一项是属于兜底条款,对于能否认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需要具分析案情,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河诉称:原告于2018年8月份应聘到被告处进行工作,月薪为5600元,职务为厨师,工作之初被告承诺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然而在原告为被告工作期间,被告不但未给原告交纳社会保险,而且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还拖欠原告工资。

2019年7月被告将原告违法辞退,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9月16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原告认为该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显失公正,

为此起诉。

原告张某河的诉讼请求:被告旅游公司向支付原告张某河工资8400元、经济补偿金16800元。

被告旅游公司答辩称:被告服从仲裁裁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地球村公司与被告旅游公司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的子公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集团及子公司岗位编制、人事变动等工作。

2016年9月张某河进入地球村公司工作,2018年8月份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安排进入旅游公司工作,2019年7月份离开。张某河月平均工资为5600元,旅游公司为张某河发放5月份工资后再未发放工资。张某河在地球村公司和旅游公司工作期间,该二公司均未与张某河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亦未为张某河缴纳社会保险。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河到旅游公司处实际工作,旅游公司为张某河发放工资,双方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自张某河从旅游公司离职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

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旅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为张某河发放工资,因双方均未对无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拖欠工资数额提出异议,法院予以认定,旅游公司应支付张某河拖欠工资8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人,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张某河从地球村公司被安排至旅游公司工作,其在地球村公司工作的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旅游公司的工作年限。

张某河在地球村公司及旅游公司工作期间,该二公司均未为张某河缴纳社会保险,张某河为此解除与旅游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旅游公司应当支付张某河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张某河在2016年9月份进入地球村公司,在2019年7月份离开旅游公司,经济补偿金应按照3个月工资支付,数额为16800元(5600元×3个月)。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旅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河工资8400元、经济补偿金16800元。

案例评析

该案中,地球村公司与旅游公司,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地球村公司与旅游公司系关联,原告张某河于2016年9月份进入地球村公司工作,后根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安排,张某河到旅游公司工作,并于2019年7月份从旅游公司被迫离职,原告张某河的工作年限从地球村工作开始计算,在期间共计2年10个,按三个月计算。据此,法院判决旅游公司共计向原告张某河支付经济补偿1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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