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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同是违约金,纳税并不同

 辰元财税 2020-05-11

案例

甲房地产公司2016年9月16日开盘预售,张某、王某各支付定金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后一周内应支付完购房首付款30万元,否则按日收取滞纳金。张某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支付首付款,定金被甲房地产公司没收。王某第15日才支付完购房首付款,同时支付滞纳金2,000元,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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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张某的定金5万元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上述关于“价外费用”采用例举形式,由于纳税人实际业务的复杂性,仍然会存在列举不尽的情况;“价外费用”的前置条件是“发生应税行为”。

张某支付完定金后没有支付首付款也没有与甲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因而甲公司没有向张某销售不动产,没收的定金也不属于“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没收张某的定金5万元不需要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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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王某的滞纳金2,000元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由于王某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产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收取王某的滞纳金2,000元属于销售不动产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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