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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元朝廉政监察制度

 思明居士 2020-05-12

元朝——我国首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在元朝时期,有一套从中央到地方较为严密的监察体系,它既沿袭了前朝御史台制度外,还创立了行御史台和主道肃政廉访司。此外,为了对监察机构的职能,监察机构内部的关系,监察官员的纪律做出具体的规定,还出台了一系列监察法律。元朝廉政监察制度至今还具有影响借鉴意义,即使与现代监察制度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元朝廉政监察机构设置

为了加强廉政监察力度,再加上元朝统治者对先进汉文化十分重视,因此在监察制度上尤其"附会汉法",并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比如在学习唐宋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廉政监察机构中央御史台,(又称内台,中台)是元朝三大中央机关之一,另外两大为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的主要职责不仅是"纠察百官善恶",也要指出"政治得失"。

浅析元朝廉政监察制度

御史台专门负责审理官吏贪污受贿案件。御史台的地位与中央行政机构、军事机构地位平等;廉政监察员的数量也有所提高;谏院被取消,合并了台鉴;在地方把全国划分为大小不等的监察区,设立行御史台,这样对地方的监察力度就大大提高了。

行御史台的设立,是仿照辽、金之制。行御史台代表着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主要对相对区域内的"纠察"和"镇遏"负责。

另外说明的是中央监察机构和地方检察机构都有独立的地位,但地方御史台和中央御史台的组织结构是保持一致的,这样一套完整的监察机构体系就形成了。

元朝廉政监察立法实践

元朝在建立廉政监察机构的基础上,一系列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法律也被制定出来。不同的监察主体和被监察对象,有着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这种多者之间相互配合的法律体系,涵盖对各级监察机构的职能,监察机构之间的关系,监察官员的纪律等的具体规定。

世祖时期,元朝廉政监察立法活动较为活跃。也正是这个时期所制定的监察法律深远的影响着元朝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相对于唐朝和宋朝的监察立法,元朝监察法律体系有形式上的多样性,制度上的协调性,在内容体系上十分缜密,且呈现出法典化的趋势,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浅析元朝廉政监察制度

在元朝以前,地方官员是监察法律规定制度的主要对象,那这种的法律体系就比较简单和碎片化。而元朝时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阶层都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是比较完善和成熟的。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元朝出台了我国第一部中央监察法律《宪台格例》,这是元朝廉政监察制度建设上的一个重要成就。这部法律是元朝监察法的总规章,详细地对监察事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还有一些元朝监察法的分则,比如《行台体察等例》、《察司体察等廉政监察例》,这些是对是对监察事项做出具体规定。这些法律体系的诞生都是元朝监察法实践在技术层面上的重要突破,在元朝以前从未出现过。

元朝廉政监察官员管理

对于元朝廉政监察官员管理主要分为三部分,其分别是:选任、考核、升迁。

在选任方面上,选任的方式主要是自选。这种选任方式是在世祖设立御史台时就被确立下来。宪官自选,其选拔对象主要是熟悉监察实务的管理。这点也正是元朝监察员不会轻易离职的原因,他们大多会在御史台,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之间进行调任,转迁等。这种自选方式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免受行政长官的干扰,使各级监察机构可以保持相对独立和自主,有利于各机构对监察的有效实施。

浅析元朝廉政监察制度

对于考核,在很多方面都设有考核机制,比如官员职业责任,职业规范,职业道德等,要求也是较为严格的。在职业责任方面,提出对于不举,不善之人必须有勇气对其弹劾,若知情不报者必会严惩不贷。

在职业规范方面则要求官员必须廉政清洁,勇于担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若有犯赃或公报私仇等行为,将会加等治罪。在职业道德方面,要求各官员对承办案件机密严加保守,不可泄漏,不得擅离职守,玩忽职守,不可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挪用公款等等,一经发现也是罪加一等。

对于升迁,元朝的官员按照"三十个月为一考,一考升一等"的制度实行。但是对于监察官员可以不按照这整个惯例,只要清廉洁正,敢怒敢言,利国利民者就可以有资格升迁。这样做呢是因为监察官员承担着较大的政治风险,而为了激励官员们纠劾的积极性,才有此政策。

元朝廉政监察制度启示

以史为鉴,权力没有被制约是导致腐败的必然原因。目前,我们在廉政建设过程中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是总体来说还不够成熟,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与完善。那我们就可以借鉴一些元朝廉政监察制度中具有积极影响的的内容,来学以致用。

首先,在廉政监察机构设置方面,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应该得到保障。回顾元朝的成功案例,我们可得到监察工作的组织保证是独立和健全的监察机构。

浅析元朝廉政监察制度

我们要充实监察队伍来保证我们的监察工作。我国的监察机构受政府的统一领导,人员组成,办公经费,工资待遇由本级政府决定,人事任免,提拔,调动由本级党委决定,这就导致了其对政府的依赖性,对监察职能的发挥很不利。

其次,在廉政监察立法方面,还需要对检察法律体系持续充实和完善。元朝统治者,对监察立法非常重视,因为他意识到监察活动一旦与法律脱节,就会对王朝的秩序造成不利的影响。

目前,关于廉政监察的专门法我国只有《行政监察法》以及实施条例。《行政监察法》可实施性较差,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用效果,其只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因此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尽快对廉政监察与廉政建设方面进行修改补充,加强完善。

还有就是,在廉政监察人员机制方面,应不断提高配备水平和保障水平。元朝曾过度重视官员的家庭背景,导致了一些真正有才之人不能人尽其才,很令人惋惜。这是元朝监察制度的弊端之一。但是,其对官员选拔的严格要求,是值得我们所学习借鉴的。根据工作需求,应提高监察官员的配备水平,提高任职门槛,健全培训和考核机制。此外还应完善一些对于监察官员的奖惩制度,使其既能起到鼓励人民忠于此职,又能起到震慑作用。

我们对元朝监察制度的机构设置,立法实践,以及对监察官员的管理等方面可看出它在当时的先进性与完备性。不可否认的是,元朝监察法至今也有着积极意义,值得我们去借鉴学习。我们应该通过认真研究元朝监察制度的当代启示,寻找其与我国政治监察方面的契合点,学以致用,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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