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16年的生意,18年的发票,税怎么办?

 魏春田 2020-05-16

2016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销售购一批货物给甲公司。甲公司验收时认为货物的质量有问题,没有付款,乙公司也没开票。官司打了两年多,2018年经法院调解,乙公司愿意做一些折让。于是甲公司付款,乙公司开具发票。但拿到发票的甲公司不知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款,不知是否能在当年的所得税前扣除。

首先,看看增值税的进项抵扣问题。按照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甲公司取得的发票是在2016年开具的,则因超过360日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但甲公司取得的专用发票是2018年由乙公司开具的,所以,只要没超过360日,就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其次,看看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按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没有取得发票,当年也未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了发票,那么所得税的扣除应追补至该支出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简单一点说,甲公司2018年取得发票,发票上列出的支出,只能追补到2016年度扣除,不能在2018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法律依据:1.《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Hello,伙伴们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