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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如何管理?沪新规今天表决通过!

 junjuncdmzj 2020-05-20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建设统一的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监管、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此次立法还有哪些内容?详见↓

立法背景

近年来,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频发,让单用途卡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由于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监管,不少行业的发卡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经营者单用途卡发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立法基本原则

本次立法突出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框架内立法,维护好法制统一。本规定立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通过规定经营者充分的信息披露,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二是,处理好加强行政管理和优化营商环境之间的关系。当前,市委、市政府正在大力推进本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本规定既要实现有效监管,又要注重营商环境优化;

三是,动员各方面力量,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规定充分发挥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等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单用途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单用途卡定义和适用范围,拓宽监管覆盖面

目前,单用途卡概念界定的主要依据是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九号令),其将发卡行业限定在商务部门管理的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发卡经营者限于企业法人。但实践中,发卡行业远不止上述三个,发卡经营者也不限于企业法人。

为此,规定第二条将单用途卡定义为: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消费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但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除外。

本规定将“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排除在外,主要是指演出门票、月饼提货券等。此外,对于“在经营者经营场所入驻商户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卡,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对其有明确定义,但考虑到当前这部分预付卡处于管理真空,从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这种情形的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但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科学配置监管职责,进一步优化管理体制

一是市、区政府职责。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单用途卡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单用途卡监管和服务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预防、制止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是部门职责分工。本规定构建了以商务部门为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同监管体制: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商务、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在执法权的配置方面,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商务领域单用途卡的行政处罚;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文化、体育、旅游领域的行政处罚;其他领域,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建设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

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是实现单用途卡信息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的重要载体,也是本次立法的核心制度之一。规定明确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建设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具体要求有:

一是本市建设统一的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但不归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是实行分类监管,明确经营者信息对接义务。法规针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规定了差别化的分类监管措施:单用途卡经营者是企业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与平台信息对接,并向平台报送发卡数量、预收资金等信息。对于其他个体工商户,考虑其分布在各行各业,情况比较复杂,规定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三是获取信息对接标识并向消费者公示。经营者将业务处理系统与平台信息对接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获取信息对接标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网站首页公示。经营者可以将信息对接标识在单用途卡卡面明示;

四是通过平台进行信息披露,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可以查询经营者基本信息、预收资金风险防范措施以及所持单用途卡余额、信息对接等情况。

(四)建立预收资金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预收资金风险防范措施是降低单用途卡兑付风险的关键环节,也是本次立法的另一核心制度。本规定对预收资金建立了风险防控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预收资金管理要求。经营者单张单用途卡限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对预收资金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预收资金用于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开支;

二是建立风险警示制度,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应当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经营者可以采取履约保证保险等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冲抵存管资金;

三是授权政府部门制定风险警示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市商务委等部门应当根据经营者行业类别、经营规模、信用状况等,确定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

(五)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健全信用管理方式

本规定注重发挥信用管理在单用途卡监管中的作用,对失信主体和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

一是将经营者单用途卡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二是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关门跑路、一年内因违反本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以及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情形的单用途卡经营者,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是授权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结合单用途卡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严重失信经营者规定具体的惩戒措施,为市人民政府在实践中细化和探索留出了空间。

(六)强化消费者风险意识,构建消费纠纷化解机制

本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防范单用途卡消费风险、化解消费纠纷:

一是明确消费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强调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注重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行业主管部门教育警示义务。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单用途卡规范经营教育,向社会公众宣传消费注意事项,提示单用途卡兑付风险;

三是发挥消保委和相关行业组织引导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适时发布单用途卡消费警示、消费维权情况,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单用途卡行业组织应当指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开展会员单位信用评价和风险预警;

四是构建消费纠纷化解体系。经营者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单用途卡消费争议处理机制。消费者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理。因单用途卡无法兑付而引发的群体性投诉等重大事件,由市级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处理。

最后,考虑到本市存量发卡经营者面广量大,本规定设定了六个月的过渡期,对规定施行前已经开展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要求其在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的信息对接。

资料:上海人大

编辑:邱立科、顾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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