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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率提高,实操注意避风险

 岸居居 2020-05-21

作者:胡晓明

前不久,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这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可谓“雪中送炭”,能够有效帮助其缓解资金压力,增强盈利能力。

笔者注意到,15号公告将除“两高一资”产品外的所有出口产品的征税率与退税率调整为一致,即征多少退多少,取消了10%一档出口退税率,只剩下13%、9%和6%三档,这有效降低了相关企业的会计核算难度。不过,从企业执行15号公告的实际情况看,一些企业对实操细节不够注意,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其一,15号公告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对象,仅限于产品(货物)和劳务,不包括服务。也就是说,出口服务适用退税率仍要遵循现行规定,而出口修理修配劳务,应按照所修理修配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退税。相关纳税人应熟悉政策规定,准确进行核算。

其二,有些企业此前可能放弃了相关产品的出口退税,选择了免税或征税。15号公告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后,建议纳税人重新进行测算,如果发现选择出口退税更加划算的话,可以重新选择恢复出口退税,不受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不得重新选择恢复出口退税的政策限制,但仍应注意这个重新选择的“机会”仅适用货物和劳务出口企业,服务出口企业并不适用。

其三,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国家此前专门出台了增值税优惠,自今年3月1日起,对相关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今年3月份以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征收率很可能是1%。根据出口退税率与征税率孰低的退税原则,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征收率退税,不按出口退税率退税。对此,纳税人应当充分掌握政策规定,合规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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