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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道路上存在妨碍通行物品致人损害,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谁来担责?

 民法视角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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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赵炳海

    案例:某市王某骑电动车行至城市主要道路交叉路口时,因路面存在油污而摔倒,造成腿部开放性骨折。交警出警后发现找不到油污遗撒具体人,对现场进行了取证。后经鉴定构成伤残,需要进行二次手术治疗。王某将该市城管部门和环卫机构同时告上法院,要求其连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随着我国城乡道路的高速发展,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妨碍道路通行的事件屡见不鲜,给过往车辆和行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89条 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堆放、倾倒、遗撒人或者有关单位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现实生活中,由于道路交通流量较大,往往很难确定具体的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该如何维护自已的权益。这也是本案的焦点,城管部门和环卫机构是否应当对涉案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环卫机构的角度讲,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该部门主要负责清扫、保洁和清涝等工作,其保洁的质量标准要求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在具体工作中,环卫部门应根据路段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巡查频率及巡回保洁制度,并做好巡回保洁和及时清理的相关记录。在本案中,环卫部门未能提供相关的制度和记录,不能证明其已按照城市道路的日常清洁标准及频率对路面进行保洁维护,应认定为未尽到相关维护管理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89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城管部门的角度讲,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其主要职 责是管理城市、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行政职权,不是道路清洁的直接维护管理单位,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从王某的角度讲,王某骑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且对前方道路的地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有情况处理不当,自身存有过错,对涉案事故应当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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