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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实践指南丨银行特户质押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效力风险及应对建议

 余文唐 2020-05-29

笔者在曾经代表某外资银行处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过程中,遇到银行设立的特户质押遭到人民法院在另案执行程序中质疑其有效性的情形。在该案中,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借款人签署了有效的书面质押合同,并对质押账户采取了特定化处理,但仍然被法院认定无效,质押账户内资金遭到扣划,银行不得不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追回被扣划资金。看似最为安全的特户质押却轻而被法院否定有效性,该案的警示以及所反映出的特户质押效力风险值得银行思考与借鉴。

在与法院的沟通过程中,我们发现银行特户质押通实践中的如下几个方面容易遭到法院的质疑:

其一

银行与客户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的具体方式通常为客户向银行出具单方签署的担保函,然后由银行内部审批收讫。而法院往往会对银行未在该等担保函上盖章较为关注,认为仅有单方签署的担保函不构成书面质押合同。对此,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时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虽然特户质押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但在借款人出具担保函并且已经履行存款这一主要义务,而银行又接受的情况下,就应当认定质押合同成立。

其二

账户内资金可能由于计息或银行到期行使质权等原因发生变化,而法院往往会以发生过资金浮动为由质疑质押账户未符合特定化的要求。我们认为,虽然质押账户特定化要求账户内存款在担保期间维持稳定性,但这里的稳定性应理解为存款在担保期间内能否随意支出,而非简单看资金是否有浮动。这其中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是不排斥资金流入的情况而只要保证资金不能随意流出即可,例如存款账户可能产生的利息计入不应影响特定化;第二是特定化期间应为担保的主债务到期且质权人行使质权前,如果是因质权人行使质权扣划资金而导致账户内资金浮动,就不应成为否定特定化的理由。

其三

实践中质押账户通常为出质人以自己名义开立在质权人银行的账户,而这往往会招来法院的质疑,认为没有完成质物的转移占有。对此我们认为,特户质押下的转移占有,只要符合质权人可以实际有效地控制特户内存款即可,并非要求将账户直接开立在银行名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1期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质权确认之诉案,就明确观点认为占有是指对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如果账户虽开立在出质人名下,但质权人银行对该账户有控制权,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即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当然现实中,也有非银行(例如一般企业)作为债权人接受账户质押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为了满足转移占有的要件,可能就不得不通过质权人、出质人与开户银行签署三方协议的方式,明确质权人对账户的控制权。

其四

法律并未规定登记是特户质押的生效要件,实践中也没有可供特户质押登记的平台,对此法院往往会质疑整个质押过程缺乏公示效力。我们认为,特户质押属于动产质押,以转移占有为公示要件,开立何种账户、需要办理何种手续,属于金融管理范畴的问题,与特户质押的成立、生效无关。但同时我们理解,在质押账户直接开立在出质人名下的情况下,实际的公示效力确实很有限,这也往往是法院质疑质押有效性的根本出发点,因此急需配套的公开登记制度。

结合本案中法院质疑特户质押效力的几个方面,我们对如何完善特户质押的操作有如下建议:

1、为确保满足“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这一生效要件,在与借款人订立质押合同时,建议双方都在合同上完成签署,而非简单采取借款人单方出具担保函的形式;

2、建议银行在质押合同中直接明确特户账号,并且注明该账户是为该等质押目的特别设立的专门账户,从而加强质押账户的特定化属性;

3、为进一步满足质押账户的特定化要求,建议银行采用定期存款账户作为质押账户,并保证账户内资金尽可能不发生浮动。例如,建议担保期间内不要在账面上计息;

4、建议尽量将质押账户开设在质权人(即银行)名下,而非仅仅是出质人开立在银行的自有账户,这样能有效避免账户内资金遭到法院冻结的风险;

5、一旦遇到法院冻结或执行质押账户情况,建议柜台第一时间通知行内相关职能部门(如法律部),从而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澄清、解释账户的性质;

6、一旦主债务期限到期,质权行使条件成就,银行应第一时间行使质权扣划账户内资金。如账户上已经有法院冻结,应及时向法院提出解冻申请。避免给法院造成银行怠于行使质权的印象;

7、呼吁银监及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配套的特户质押登记制度,完善公示程序。

陆逸辰

大成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主要业务领域:金融、证券及其他商事纠纷争议解决

电子邮箱:yichen.lu@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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