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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缴费年限、医疗待遇等!我省职工医保拟八统一

 在云上1728 2020-06-02

江西新闻客户端讯(江南都市报记者章娜 实习生文笑琴)5月31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我省公开征求《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意见。省医保局从统一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政策、个人账户等方面,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和管理服务质量,实现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统一缴费标准

基本医保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大病保险费:缴费费率用人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各0.25%

注:

1.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基本医保缴费基数按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

2.灵活就业人员: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3.退休人员(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人员)个人不缴基本医保费。

统一缴费年限

达到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不低于15年者退休不再缴费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含30年)、女满25年(含25年)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同缴费年限指统筹地区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年限。

 统一补缴政策

达到法定退休条件但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一次性补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未按规定一次性补缴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后,办理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手续;之前从未在我省办理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的,不允许采取一次性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统一个人账户

每月划入比例职工2.9%退休人员3.5%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2.9%的比例划入,退休人员每月按3.5%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与本意见不一致的统筹地区,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实行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统一按本意见执行。

统一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不设起付线 报销比例按住院标准执行

全省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统一为26种,其中Ⅰ类7种,包括恶性肿瘤等;Ⅱ类19种,包括精神病、高血压病等。

门诊特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住院标准执行,Ⅰ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统一为10万元;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由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实际另行制定。

统一住院医疗待遇

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0万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0万元。住院治疗精神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不设起付线。

统一大病保险待遇

起付线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药费用(含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由大病保险按60%比例报销。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大病保险按90%比例报销。

大病保险起付线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统一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政策范围内住院诊疗项目个人先付10%

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

按规定办理了跨省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个人先行负担比例统一为10%。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异地安置手续,在省内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5%,在省外就医的,统一为20%。

编审:冯星星

监制:吴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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