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说: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将资产管理产品/计划(“资管产品”)的投资标的,根据流动性等因素的不同,区分为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非标资产”)。《资管业务新规》则更进一步,明确列明标准化资产与非标资产的类别。并且对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资产,提出全方位的要求,亦或者说多方面的限制。 基小律团队资深律师路银雷律师就《资管业务新规》下非标资产投资面临的多方面限制,为您带来进一步的解读。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2018年7月20日,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资管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资管规定》”)(合称“《资管业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资管业务新规》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配套细则,主要规范证监会监管体系下的持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我们知道,《指导意见》将资产管理产品/计划(“资管产品”)的投资标的,根据流动性等因素的不同,区分为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非标资产”)。《资管业务新规》则更进一步,明确列明标准化资产与非标资产的类别。并且对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资产,提出全方位的要求,亦或者说多方面的限制。 根据《资管办法》规定,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标准化资产和非标资产。同时,列明标准化资产和非标资产的主要类型: 根据《资管办法》的上述分类原则,标准化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四类:第(一)项主要是标准化债权资产,与《指导意见》的规定保持一致;第(二)项是上市公司股票,属于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第(三)项是标准化的期货期权合约;第(四)项单独列明公募基金。 非标资产则采用排除的方式进行界定,包括两类:(一)除标准化债权、标准化股权、标准化期货期权合约之外的债权、股权类资产,均属于非标资产。(二)除公募基金之外,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理论上包括:1)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发行的单一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各类私募基金;3)信托公司发行的各类信托计划;4)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按照银保监会同时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资管办法》仅将公募基金列为标准化资产,但是没有将公募理财产品也列为标准化资产。不知是立法上的无意疏漏,还是监管机构的有意为之。 根据《资管规定》要求,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资管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简称“特定非标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根据前述规定,虽然《资管规定》对投资者投资于固定收益类、混合类资管产品的最低投资额要求有所降低,分别下降为30万元、40万元。但是同时明确规定,如果是投资于特定非标资产的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标准有所提高。 《资管业务新规》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限额管理规定,要求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同时,《资管规定》提出组合投资的“双20%”要求: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资管产品如果是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就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资产,需按照同一资产合并计算前述“双20%”比例的限制。 《资管业务新规》统一了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资管产品类型,放开集合资管产品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投资非标资产。对于券商资管来说,原先的集合资管产品只能投资标准化资产,不得直接投资非标资产。现在虽然有组合投资的比例限制,但是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放开了非标投资路径。对于基金子公司资管来说,则意味着非标投资的严格收紧。原先的基金子公司一对多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基本没有实质性限制,也因此成为自主灵活投资与出借通道投资的典型。但是《资管业务新规》实施后,受限于组合投资的比例要求,集合资管产品的集中投资,尤其是非标资产的集中投资将面临非常大的障碍,对资产组合、交易结构、期限与投资额匹配等方面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事实上将极大地限制资管产品的非标投资。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资管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资管业务新规》相应沿袭要求,对非标债权和非标股权资产的期限匹配分别提出具体要求。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股权类资产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并明确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安排。非标股权类资产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到期日。非标股权类资产无法按照约定退出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延期清算,也可以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其持有的非标股权类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但不得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 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所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部分到期、终止或者退出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对到期、终止或者退出的非标准化资产进行清算,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但不得允许投资者提前退出或者变相提前退出。 《资管业务新规》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资产的业务主体要求并不相同。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特定非标资产的,只能通过设立专门的子公司进行,母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只能投资于标准化资产。这与现行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保持一致。证券公司如果从事投资于特定非标资产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则是鼓励而非强制要求设立专门的子公司。 但是,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则不得投资于特定非标资产,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本限制了期货资管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路径,仅能围绕标准化资产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同时,为防止通过嵌套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范围限制,《资管规定》进一步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通过投资于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变相扩大投资范围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资管业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特定非标资产的,所投资的资产应当合法、真实、有效、可特定化,原则上应当由有权机关进行确权登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不动产、特许收费权、经营权等基础资产的收(受)益权的,应当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独立、持续、可预测的现金流实现收(受)益权。 如果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特定非标资产,涉及抵押、质押担保的,需要设置合理的抵押、质押比例,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确保抵押、质押真实、有效、充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接受收(受)益权、特殊目的机构股权作为抵押、质押标的资产。 此外,《资管规定》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这也导致在以往的业务中经常出现的仅通过合同约定而非法律规定创设的各类收益权转让与回购交易模式将被禁止,如常见的基金份额收益权、合伙份额收益权、债权收益权等。 基小律,您紧密的事业伙伴 近期热门原创文章 基小律年度十大原创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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