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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启动无法说服你们,何以奢求实体意见?

 律师戴剑敏 2020-06-07

如何说服法官最近成了一个热闹话题,各种培训机构视其为“杀手锏”,讲师、大咖们在台上滔滔不绝给学员们“兜售”自己如何说服办案人员的经验,讲述自己历经艰难万苦、沧桑曲折之路,终获成功的激励故事,几乎要令人泣下。搞培训,不夸大效果是卖不出去,这也是能理解的。

老实说做律师这么多年,成功案例是有一些,但这些成功案例是不是自己说服办案人员的结果,我自己都觉得有点难说,至少在很多正式的文书中,结果是成功的,理由却不是你的观点。为什么?因为我们的理由是有逻辑连贯性的,只能你采纳了理由,那么这个理由是可以一直推理到无罪。大量无罪辩护,办案人员不敢采纳你的观点,一旦采纳就只能推导出无罪,所以只能回避你的观点,其文书中直接不提,当然结果还是有罪,刑期上给缓刑,或实报实销(宣判后立即放人)。所以有时候律师们也很无奈,想出一些招式来对付他们,如上诉就只谈一个理由,看你怎么回应,当然“化骨绵掌”他们确实用得好,我们很是佩服的,没办法。

说服办案人员是很难的,一方面是法律人中法律素养的高低,另一方面是诉讼实务与制度的惯性,更深层次的是涉及各个单位内部权力的分配,有些案子具体的办案人员能决定案子的走向,有些办案人员无权决定案子的走向,即便你能说服办案人员采纳你的观点,还得再让办案人员去说服有决定权的领导才行,这其实又增加了说服的难度。

这种实体上的说服接受与否,实体上的政策导向,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维。很多冤假错案归根结底,要么没有正确执行或适用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要么法律规定的程序出了问题。

某著名教授写的《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冤》在网上流传甚广,咋一看感觉非常有道理,无冤,多好!你深入其文发现文中讲的赵作海案、佘祥林案、于英生案、张氏叔侄案,这四个案子件件都是程序出了问题。赵作海是刑讯逼供,佘祥林是其他部门干预审判,于英生是没有贯彻无罪推定,张氏叔侄是疑罪从轻。逻辑上讲应当解决目前刑法诉讼的程序设计制度,不解决程序问题,能实现实体上的无冤吗?重实体、轻程度的思维惯性,深入了有些法律人的骨髓之中。

不光教授意识不到程序的重要性,甚至连实务也是这个现象。最近关于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成为重点,很多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企业立马破产、倒闭。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要求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各地检察院也纷纷效仿出台各类文件。老实说,审前羁押的问题,不仅仅是企业家面前的问题,而是所有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的普遍问题。就算单独解决企业家的审前羁押,也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更重要的是,这些抽象的文件没有任何程序规制与程序导向,在一个个具体的个案面前,几乎没有指导意义,何以指望发一个文件可以改变诉讼法中的审前羁押制度呢?

回到具体的诉讼层面,现行的诉讼法赋予了辩护人大量的程序申请权,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召开,比如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证人出庭作证程序、重新鉴定程序、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程序、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申请回避等等。这些程序的启动,法官拥有毫无边界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不启动,几乎没有救济。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一书中说自由裁量权就像“甜甜圈”,是有边界的,没有边界不是自由裁量权。

作为律师,就本人的经验而言,申请过无数的程序启动,成功的真可谓凤毛麟角。最令人感叹的一次,申请证人出庭,我们不仅庭前交纳出庭申请书,为准保成功,还将证人带到法院候审,进行到出庭作证程序时,法官却不允许证人出庭作证。我们几位律师的集体坚持,法官才不得以最终妥协。证人出庭制度很难实现吗?非也,乃不欲也!

如果一个办案人员,你连正当的、合法的程序申请都不批准启动,何以相信会采纳你的实体辩护意见?

有些法官在台面上说,你们律师的意见我们会参照的,你们没提的观点,我们也会仔细看卷找出问题。的确在“一锅菜”里找“老鼠屎”,我们是相信的,但是申请各种程序启动就不一样了,这可能涉及到新的“食材”加入,改变了原来制订的“菜肴”,这就是他们担心程序的启动无法控制。

易延友说律师的职责就是防碍发现真实。这也许是西方律师面前的职业批评,至少在中国不是这样,中国刑事律师更多的问题是在于真实无法发现,对当事人提出的辩解苦于无法找到证据。

程序设计在退化,实体口号在增强。表里之间,程序是里,实体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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