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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律师想对法官说的十大愿景

 上海专职律师 2017-01-01

作者:草原狼王曹春风律师

来源:法律图说(falvtushuo)




新年来临,勤恳的法律人也不免要感时伤怀一番,但更多的是对未来和新的一年的美好希冀。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虽然法院的审判工作得到了很大提升,但无论是站在法律,还是律师的角度,一些在世人看来属于群魔乱舞的法律怪象,在新的一年中,希望一些法官能彻底改掉这样子的坏脾气,不是律师矫情,而是法治使然,是我们共同守护的法治家园的责任使然。下一年,我们的愿景是:


一、庭审中不再打断律师发言,可能律师的发言,对你所要裁决的案件是在填料。




在庭审中当律师正就某一份证据进行质证或就事实进行说明时,却时常遇到法官以“节省时间”、“简明扼要”等诸多理由被意外打断,让律师感到无所适从,甚至是在庭上说“废话”,使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不能充分的向法庭进行阐释。律师希望以后不再有一句话还没说完又咽回去情况出现或是少出现。


二、一审法院遇到棘手案件不再请示上级法院,因为上级有的时候可能不靠谱。




现实中时常有些案件在一审阶段由于该案件有舆论影响或者在事实和法律认定上有争议难以下判决,让法官感到棘手,这时一审法院往往要请示上级法院,进行汇报并听取上级法院对该案件的“指导”意见,最后做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其实这样做已经注定了二审裁判的结果,使得二审程序成了可有可无的鸡肋,达不到程序上的正义。


三、对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事项能够给予调取,因为法律的事情,就是法律的事情,来不得一点含糊。



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往往是因为该项证据超出了律师的职责范围无法获取但又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上有一定的影响,希望法院依法调取。但现实中律师还是对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感到无奈,个别法院的个别法官总是以各种理由对律师的申请不予理睬,认为事实已定,对案件没什么影响,可有可无,其实是对案件的一种不负责,现实案件中存在很多法院调取的证据把别的证据的“小船”给打翻了。所以还是希望法官对律师申请调取证据能够进一步得到重视。


四、刑事案件二审,律师申请了开庭,就开庭审理,因为我们有重要的话对你说。



虽然《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三条对刑事案件二审需要开庭的案件作了规定,但二审法院除了死刑案件和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开庭审理外一般是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即使律师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并书面提交了开庭审理的申请,但结果是法官仍坚持书面审理,根本不给你开庭的机会,律师只能静静的在办公室里写书面的辩护意见,感觉很“孤单”。涉及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二审都一律开庭审理,为什么涉及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二审却大部分要书面审理,在此先不说刑诉法立法的诟病,但还是希望对律师提出的对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有异议的刑事案件尽量开庭审理。


五、庭审控制不再限制律师质证和发言时间,否则庭审程序就像“走过场”,因为我们都不是走T秀出身。



法官在办案中由于手里的案件比较多或其它原因,时常决定某一案件要在某个时间段审完,使得案件在“快审”中草草结束,案件事实被一带而过,律师辩护意见不能充分发表,程序就像是“走过场”,怎能保证公正。希望以后庭审每一个程序都能有充足的时间来保障,使得程序正义能够最大的彰显。


六、申请证人出庭能够得到准许,因为今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框架下大家都是“建筑工匠”而不是“搬运工匠”,干的都是一样的活。



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民事案件中时常能够的得到法官的准许,但在刑事案件中却极少能得到法官的准许。我们知道,在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言一般是侦查人员通过询问的方式制作笔录在法庭上呈现,该笔录的真实性可能有保证,但该笔录所记述(证人证言)内容的真实性恐怕就没人敢保证。被害人、辩护人质证也仅是针对该份笔录,由于证人没有出庭,虚实得不到应有的回应,所以申请证人出庭尤为重要,应当出庭接受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质证和发问。但在现实办案中即使律师提交申请证人出庭的申请也是被法官以各种理由被驳回。


七、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不再是难事儿,因为我们是你干活的助手。



律师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当面接受质询和提问,可以使法官更好地审查鉴定意见的可信度,从而决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的有关意见。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鉴定人需要出庭作证。”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一个令人尴尬的现实是:在法庭审判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这一问题却比较普遍。所以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希望法院能够进一步推进。


八、召开庭前会议及时、规范些,因为法律给你和我们规定了解决问题的便捷通道。

 


一些法官对于不存在异议的案件也提出适用庭前会议程序,这种忽略个案的需求差异而过于追求形式上统一的做法,有违庭前会议制度的初衷。有的庭前会议进行法庭调查解决实体性问题,使得庭前会议成为一次开庭活动,未能实现庭前会议的立法目的。被告人是否必须参与庭前会议规定不明确。刑诉法解释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但究竟哪些类型的案件需要通知被告人,实践中审、诉、辩三方存在不同意见。希望法院在庭前会议方面的做的再规范、统一些。


九、律师进法院办案不再安检,因为法律也赋予了我们履职的尊严。




现在仍有一些地方个别法院在律师进法院办案中要求律师进行安检,律师为了不影响办案只能无奈配合,说好的律师办案不需要安检哪儿去了,希望以后律师进法院进行安检现象不再出现。


十、希望与法官能成为“法律”上的小伙伴,生活中的好盆友。




“法律”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语言,“公平正义”是法官和律师共同的价值追求和信仰。法官和律师同属于法律职业,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共同遵守法治理念,这些都是建立法官和律师和谐关系的共同点。律师不奢望建立“法律共同体”,但也不希望刻意过多设立隔离带。总之,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既不要硬撮合成“法律一家人”,也不要搞成敌对的关系,但我们可以成为“法律”上的小伙伴,生活中的好盆友。


作者简介:曹春风律师 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吉利学院博雅学院兼职教授,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点睛网络律师学院高级培训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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