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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维模型|一审不是终点,二审方见分晓

 anyyss 2020-06-07

法官思维模型|一审不是终点,二审方见分晓

作者:赵宸

来源公号: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前情提要

上期我们讨论了证据册整理的路径,目的是通过组织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将案件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并通过证据册的逻辑关系展示律师诉讼路径,最终实现与法官裁判路径的重合。

本期,我们通过二审法官的裁判思维探讨律师的上诉路径和上诉理由的书写逻辑。

法官思维模型|一审不是终点,二审方见分晓

一 法官逆向裁判思维

律师的思维往往以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追求法院裁判结果与当事人诉讼目标的最大契合。而法官则运用逆向裁判思维,预测法律后果,拟定初步结论,思考裁判主文,分析建构事实,选择摆设法条。

简言之,逆向裁判思维在法律后果预测、裁判结论倒推、行为范式评价、思维程式固定中完成。如图1所示。该思维方式适用于不同审判阶段。

法官思维模型|一审不是终点,二审方见分晓

图1 法官逆向裁判思维

结合作者以往的办案经验和习惯,逆向裁判思维在二审中尤其适用。

二 法官逆向裁判思维的运用

我们先看一个具体案例。

法官思维模型|一审不是终点,二审方见分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X月X日,原告与其他三人成立XX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原告实缴20万元,占该公司20%股份,并办理了工商登记。2011年X月X日,署名原告与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曾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公司股东增资,但证据显示公司随后将增资款退还所有股东,未增资成功。后XX公司股东变更为刘某(占股50%)、王某(占股30%)、陈某(占股20%)。2016年X月X日,XX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登记注册的股东为:刘某65%、李某25%、陈某10%,三名股东均实缴增资。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陈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是原告本人所签,故协议无效,继而公司的数次增资因未通知原告,侵犯其作为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和知情权。对原告而言,该增资行为无效,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5000万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其在XX公司的原持股比例,仍旧应当按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为持有XX公司20%股权的股东;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基于法官终局性裁判思维的特点,二审法官拿到上诉案件后,优先思考一审判决结果维持并生效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本案而言,判决看似逻辑自洽,一旦执行就会发现很多障碍和漏洞。

我们用法官逆向裁判思维对案件进行分析:

第一步:法律后果预测

问题1:本院认为中“应当按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

经查,公司现任三名股东有其各自股权比例,合计100%。判决认为原告的股权比例应当维持不变,但对其他股东的股权比例未做安排,预测法律后果:公司股权合计120%?显然,该法律后果不成立。

法官心语:

1、如何既维持原告持有的20%股权,又不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其他股东不是本案当事人,法院不能就其他股东与原告之间如何分配公司股权作出裁判。

2、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其持有公司5000万元注册资本下40%股权,是否可以认为原告对公司增资无异议。根据法官不能超诉讼请求判决的规定,一审判决认为增资无效,同时认定其应当按照原比例享有20%股权,作者认为该判决可能存在超诉讼请求之情形。

问题2:如何理解本院认为中“公司数次增资对原告无效”

法官心语:

一审认为公司数次增资对原告无效?那么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是否也无效?如果是,公司是否需要减资?如果不是,原告的股权比例如何保证(回到上一问题)。法官判决20%股权看似是在100万元注册资本下,但判项未予明确,若以此为执行依据,如何实现?

退一万步讲,假设可以执行,预测法律后果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实缴20万元后向公司履行过增资义务,却通过诉讼获得了2000万元出资所对应的股东权利。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二步:裁判结论倒推

若以本案判项为执行依据,存在几个问题:1、直接变更登记,对内侵害其他股东利益;2、公司减资,对外可能侵害债权人利益。

法官心语:

关于股东资格确认标准应当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

在本案中,其他股东不是案件当事人,股权比例如何划分虽然仅是数学问题,却执行不利。而根据“对内应当坚持实质要件优于形式要件”的原则,应当充分审查原告是否具有退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股权是否已经实际转让等,而非仅因协议不是原告本人所签,就确认其仍然具有股东资格。

另,对外应当坚持形式要件优于实质要件,充分考虑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及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

因此,审理公司纠纷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基本的案件裁判规则,更要把握司法对公司治理涉足的限度。

第三步,行为范式评价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虽然原告称《股权转让协议》非其本人所签,但在协议签订后八年,原告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亦未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种种迹象表明,原告虽未亲自签订案涉协议,但其对于已经退出公司的事实应当系明知。而在案件的进一步审理中,法官了解到被告将面临巨大收益,此时,原告的起诉难免给法官心证带来影响。

法官心语:

本案中,时隔多年,证据缺失,当初各方是否达成合意,代签协议是否有授权或明知,需要法官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价值判断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诚然,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原告所签,各方对此亦无争议,一审法院遂认定该协议无效似无不当,但如前所述,案件产生的后果未必适当。

试想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是确认之诉而是给付之诉(赔偿),结果会怎样?

第四步,思维程式固定

即便通过前述分析,有人仍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者认为,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理念是鼓励公司自治,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维持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如果以审理合同案件的理念审理公司案件,盲目“恢复原状”,必将导致诸多现实问题。

法官心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不仅应当审查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所形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亦应审查股权工商变更、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与收取、股东权利的行使等相关事实,综合作出评判。即,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仅应当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系各方当事人签名一致的形式要件,更应审查股权是否已经发生实际变更的实质要件。

因此,一审判决结果错误,应当予以改判。

综上,一个有温度的法官,不仅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查清案件,还应通过个人经验、价值判断,适当结合法律原则,对法律事实进行恰当认定,对案件结果作出合理预判,对当事人行为给予适度评价,捍卫法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终极职责。

三 法官逆向裁判思维对律师上诉的启发

我们将本文案例用法官思维模型表示,以便分析上诉状的写作逻辑。

如图2所示,S是诉讼请求,SA是原告的诉讼路径,全案胜诉的结果是A:原告享有公司40%(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股权。全案败诉的结果是C: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的裁判路径是TSB,判决结果是B:原告享有公司20%的股权。

法官思维模型|一审不是终点,二审方见分晓

图2 法官思维模型-示例

法官的逆向裁判思维秉持后果实用主义,通过前述分析,二审法官的审理视角是:

第一步,一审判决结果B是否正确;

第二步,底层逻辑SB是否合理合法;

第三步,上诉理由是否成立,确定判决结果与诉讼目标之间的差距AB/AC是否适当。

对应到律师视角,如图3所示:

1、否定一审判决结果B

2、否定一审裁判的底层逻辑SB

3、补强SA/SC,使TSBTSA/TSC靠近,最终实现B=A/C

由此可见,只有先将一审裁判的逻辑闭环TSB打破,才有可能在二审中重构逻辑闭环TSA/TSC,实现上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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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法官思维模型-上诉理由

本案中,被告上诉,按该模型整理上诉理由如下:

1、(B❌)一审判决结果错误。被上诉人自始至终未缴纳5000万元注册资本中20%股权的相应对价,上诉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均未记载被上诉人具有股东身份。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20%股权,既不符合取得股权应缴付对价的实质要件,亦不符合具有出资记载和证明的形式要件,该判决结果有损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且无实际执行之可能。

2、(SB❌)一审法院认定增资行为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于201X年X月X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增资,是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且公司股东均已实际缴纳增资款,不存在无效之情形,增资行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3、(SA✅/SC✅)被上诉人要求确认其持有上诉人股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增资行为合法,不存在无效情形。代被上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为变更登记所为,被上诉人转让其股权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反意愿之情形。

综上,被上诉人不再是上诉人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

本文小结

通常情况下,正向裁判思维模式是就案论案,无案外因素的影响。而逆向裁判思维是拟定判决结论、通过结论选择罗列事实、摆置法条。虽然逆向裁判思维所得结论是通过后果考量并可能依靠直觉得出,但形式上还是表现出通过逻辑推理得出结论。

《法官思维模型专辑》总结:

法官思维模型|一审不是终点,二审方见分晓

通过六期讲述,我们由入手,以“点、线、面、体”的升维视角了解了法官的裁判思维。又以“体、面、线、点”的降维路径分析了律师应当通过自上而下的审视,预测裁判结果,设计诉讼路径,强化自我认知,雕琢诉讼起,管理当事人预期,最终实现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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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法官思维模型-空

如图4所示,大道至简,法官思维模型最终幻化于无形,融入法官的裁判习惯当中。然而,基于法官的裁判边界和职责使然,法官思维模型看似无形却有形

律师可以通过对法官思维模型的学习,制定诉讼策略,提升诉讼技能,成就诉讼目的,保护当事人权益,履行律师职责。

该专辑是作者对过往经历的总结和审视,以及对未来工作的思考与展望。作为一名曾经从事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带着对法官职业的崇敬和对法律思维的体会,建立了法官思维模型,与大家分享。

限于公众号发文的篇幅,作者常因没能写透或没能展开而感到遗憾。线下课程,让我们近距离地剖析与探讨。

衷心希望读者们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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