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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死亡,各继承人未完成股权份额分割,能否直接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隐遁B 2023-07-06 发布于广东

 法院观点简摘 


1.股东资格继承与股权份额继承是两个法律关系】在公司章程没有另行规定或者全体股东没有另行约定时,继承人当然继承股东资格,该规定属于身份意义上的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但享有股东继承资格与实际继承股权份额是两个问题。而股权属于财产权意义上的遗产,其继承应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必须先确认继承的股权份额,后才可提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股权份额分割与股东资格确认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审理内容及当事人诉讼地位均有不同,不宜一并处理。……本案中……各继承人未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亦未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各自应继承的股权份额,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不宜直接一并审理两个法律关系。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本案诉讼,应予以驳回。公司法关于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并不表示在股份分割之前可直接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读后感:看完本案例,印象最深的是……陈FK居然有8个非婚生子女……emmm……

关键词及案号

股东资格、继承

2020)浙0212民初5269号,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FK20171229日去世,被告陈H、陈C系陈FK的婚生子女,陈A、陈Y、马XD、陈某1、陈某2、陈某3、吴某、宋某1系陈FK的非婚生子女。各原告曾于2018117日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18)浙0212民初1096号,该案判决认定,被继承人陈FK的继承人为本案八原告及两位第三人,该案未对被继承人陈FK名下的股权进行分割
HJ公司于2013821日注册成立,陈HH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HJ公司执行董事,原占股100%2014325日,HJ公司经工商核准变更登记为,陈FK占股85.5665%,被告陈H占股14.4335%。陈FK去世后,HJ公司一直由法定代表人陈H管理控制。HJ公司未有关于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的相关决议。各继承人未就HJ公司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8)浙0212民初1096号、(2019)浙02民终343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及第三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原告陈A、陈某1、陈某2、陈某3、吴某、宋某1、陈Y、马XD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八原告为被告的股东,并分别享有被告8.557%的股份;二、被告为八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被告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一审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股东资格确认是否应以股权已分割完成为前提,即各继承人尚未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亦未通过诉讼予以分配,能否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本案中,原告虽以确认股东资格起诉,但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实际包含了两层法律关系的处理,第一层是各原告基于继承法律关系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陈FK名下的HJ公司股权,第二层是各原告基于可继承的股权份额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本院认为,公司股东死亡,不仅涉及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还涉及具有财产性质的股权的继承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另行规定或者全体股东没有另行约定时,继承人当然继承股东资格,该规定属于身份意义上的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但享有股东继承资格与实际继承股权份额是两个问题。而股权属于财产权意义上的遗产,其继承应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从诉讼角度看,股权的继承与股东资格的确认存在以下区别:一、法律关系不同,前者为继承法律关系,后者为股东资格确认法律关系;二、诉讼主体不同,前者需所有继承人参加诉讼,除非放弃继承权,而后者并非所有继承人均需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三、诉讼程序不同,前者发生在各继承人之间,后者发生在继承人与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可能涉及第三人;四、审查内容不同,前者需审查继承人范围、遗产范围、继承人顺位、遗嘱情况、遗赠情况、是否存在主要依靠被继承人生活可适当分得遗产的人、是否存在多分、少分甚至不分等情况;后者需审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意见等情况,且继承人继承股权后并不当然产生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综上,股权份额分割与股东资格确认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审理内容及当事人诉讼地位均有不同,不宜一并处理

本案中,第三人陈C、陈H均系继承人,在继承纠纷处理时应列为案件当事人,而本案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陈C对本案案由提出异议,认为应系继承纠纷,陈C应作为继承案件的原告,而陈H认为应先进行股权分割。现二人均未要求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各继承人未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亦未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各自应继承的股权份额,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不宜直接一并审理两个法律关系。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本案诉讼,应予以驳回。公司法关于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并不表示在股份分割之前可直接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A、陈某1、陈某2、陈某3、吴某、宋某1、陈Y、马XD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未搜到二审判决文书,一审判决应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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