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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事实自证的法律效果[事实推定]

 余文唐 2020-06-07
        2011年第l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总第73期 中图分类号:D13/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285(2011)01—008卜05 英美法系事实自证的法律效果 唐世银‘11王红劐21 【摘要】 事实自证是英美法系中的最具争议性的专业词汇,对于它的法 律效果,观点分歧较大。本文通过分析事实自证的起源和现状,探寻关于事实自 证法律效果的规律性认识,期冀厘清关于事实自证法律效果各种观点的内部联系, 以对国内的侵权法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 英美法系 事实自证法律效果 拉丁词汇Res ipsa loquitur即事实自证或者事实自己说明自己,自被援引进英美法系侵权法领域就 成为该领域最具争议性的术语,其中最大的争议就是它的法律效果。目前,我国有两种关于英美法系事 实自证法律效果的观点。一种认为,被告可以提出自己不存在过失的证据,以对抗原告的指责和证据, 但举证责任并未发生转移,仍由原告一方承担。b1另一种观点认为,通过“事实自己说明自己”原则的 适用,推断出被告具有过失,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咖 一、起源-Byrne V.Boadle案件及所引判例 1863年7月18日,英格兰利物浦的中介代理人和瓶塞制造商约瑟芬 拜伦(Joseph Byme)在利物 浦的英格兰大道上散步时,面粉经销商亚伯 鲍多尔(Abel Boadle)租用的座落于该大道与苏格兰大道 东侧交界处的两层铺面前正停着一辆前来装货的马车。拜伦经过该铺面仓库下方的进料台时,被从楼 上滚落的面粉砸中肩膀后跌倒受伤,遂起诉请求鲍多尔赔偿损失700英磅。几个被法院传唤的目击证 人称只见到原告被面粉桶砸中后跌倒在地,但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或者其仆从对此有过失。听取诉辩双 方的意见后,法院以过失证据不足为由,裁定不将本案交陪审团裁决,并驳回了拜伦的诉讼请求。【51该 案上诉到枢密院后,主审法官、枢密院首席大法官普洛克(Pollock)认为,虽然在大多数案件中都不能推 定过失,但这并不是一项适用于所有意外损害案件的绝对原则,“的确有一类案件是事实自证的,本案即 是一例……没有过失,面粉桶不可能从仓库里滚出来……面粉滚落的事实本身无疑就是所有人过失的 初步证据……受害的原告没有证明没有过失面粉就不会跌落的必然义务,相反,有任何可以证明其无过 [1】唐世银:国家法官学院教师,, [2】王红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许传玺:《事实自证制度研究》,《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31页。 [4】熊海水:《事实自己说明在英美医疗过失诉讼中的应用——兼与我国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相比较》,《中国卫生法制》 2007年第15卷第3期,第38页。 [5】《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拜伦诉鲍多尔案》,《利物浦水星报》1863年10月29日第3版。 89 万方数据 唐世银王红英:英美法系事实自证的法律效果 失的相关事实都应f}{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6 事实自证原则虽正式出现在Byme v.Boadle案件(下称Byrne案)中,但该案援引的关于承运人责 任的判例显示,早在19世纪中期英同普通法就已树立了关于在缺少被告未尽注意义务的积极证据时, 法官或者陪审团根据某些事实推定被告过失的观念。 1809年的Christie v.Griggs案(下称Christie案)是Byrne案的第一个判例法依据。该案中,被告马 车的车轴在行驶时突然断裂,将坐在该车车顶上的原告甩下马车(乘坐马车车顶是当时惯例)。原告请 求被告赔偿其人身损害,但仅能提供关于被告马车车轴断裂使其跌倒受伤的证据。被告辩称这些证据 不足以证明其有过失,也不足以证明马车本身有潜在的缺陷。但当时的首席法官詹姆斯 迈斯费尔德 (James Mansfield)认为,原告证明以上事实即为已足,马车故障或者倾覆即表示车辆所有人有过失,即 使关于被告过失的推定与事实不符,被告也能推翻对其不利的推定;故应由主张民事责任不成立的被告 对此承担举证责任。171自此,詹姆斯法官关于推定占信息优势的被告有过失的论述成为事实自证制度 据以允许证据性推定的重要理论基础。 Carpue v.London&Brighton Railway Co.案(下称Carpue案)是Byrne案的第二个判例法依据。本 案原告以所乘火车脱轨使其受伤为南起诉铁路公司过失侵权。由于肇事火车处于铁路公司的“完全控 制”之下,而原告作为一名乘客不可能知道前方的安全隐患,在衡量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对称的信息能力 后,主审法官指示陪审团可以推定铁路公司有过失。【81 普洛克任枢密院首席大法官早期主审的Skinner v.London,Brighton&South Coast Railway Co.案(下 称Skinner案)是Byme案的第三个判例法依据。该案因普洛克要求陪审团考虑事故发生的事实本身 是不是被告过失的初步证据而著称。在这起同一铁路公司所有的两列火车因使用同一轨道相撞引发的 纠纷巾,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裁决。被告上诉认为普洛克分配举证责任不当,并辩称在没有关于 其过失的直接证据时,普洛克不能仅依据事故发生的事实,就允许原告将本案提交陪审团裁决。法院重 审该案时的一致意见认为,同一公司所有的两列火车相撞无疑是被告过失的初步证据。f91 Bird V.Great Northem Railway Co.案(下称Bird案)是Byme案的第四个判例法依据。该案肇事火 车突然跳轨撞毁致原告受伤。普洛克允许将本案过失问题交由陪审团裁决。由于双方关于过失的证据 旗鼓相当,且缺少有关事故发生原斟的证据,陪审团最终作_}}{了有利于被告的裁决。原告申请重审本案 时,援引Carpue案主张本案事故发生的事实本身就是被告过失的初步证据,并称尽管不能确定本案事 故发生的确切原因,但在作为乘客的原告与被告承运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其已经尽可能地提交 了有关被告过失的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而且铁路处于铁路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绝对控制之下,本案举 证责任应由被告铁路公司承担。普洛克在本案中认为,事故发生的事实本身能否初步证明并推定被告 过失取决于事故的性质,即使被告没有过失本案事故也可能会发生,故原告不能仅凭间接证据证明本案 被告有过失。…1 Byme案及其援引的四个判例体现了关于事实自证法律效果的i类不同观点。事实自证在Byme 案和Bird案中并未导致说服责任的转移,但在Christie一案中却要求被告提供能够证明其无过失的证 据,以推翻关于其有过失的推定,这意味着说服责任转移给了被告,而在Skinner案中仅是移交案件给陪 审团裁决。这些过失侵权判例对事实自证法律效果采取的灵活态度表明,事实自证制度早期主要的指 导思想是为不能积极举证证明被告有过失的原告提供公平和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1这一实用主义的 [6】《英格兰判例汇编》第159卷,第301页。 [7】《英格判例汇编》第1 70卷,第1088贞。 [8】《英格冀判例汇编》第114卷,第1432 jjj:。 [9】《英格鼍判例汇编》第114卷,第436页。 [10】《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判例汇编》1 853年第3卷,第28页。 [11】格雷格 韦布:《堕落物体致人损害的普通法制度——拜伦诉鲍多尔案及事实自证原则的产,卜》,《斯坦福大学法律评论》 2007年2月.第1109页。 万方数据 2011年第1期 J北京政法职、lk学院学报 总第73期 作法印证了普洛克关于主导法律适用的是强烈的倾向于实体正义的常识意识而不是技术性的观点。“2 可见,追求实体正义、遵循常识的普通法传统是事实自证制度的坚实基础。 二、现状:英美法系有关事实自证法律效果的判例和学术观点 (一)英国和香港 1971年审结的Lloyde V.West Midlands Gas Board一案认为,事实自证仅是一项证据规则,而不是 一项要求被告证明其没有过失的实体规则。该案中,一名户主在煤气供应系统崩裂引起的煤气爆炸中 受重伤。尽管肇事设备未由被告绝对控制,原告仍主张对煤气主管当局适用事实自证。英国上诉法院 法官梅高(Megaw LJ)在本案中认为,事实自证不过是用于描述在某些情况下依据普通常识而不是技 术规则审核认定证据的一个外来语,将它作为一项原则值得商榷。【131持相反观点的判例有Henderson V.Henry EJenkins&Sons案(下称Henderson案)、Colvilles Ltd V.Devine案(下称Colvilles案)。在 Henderson案中,被告所有的大卡车因输送刹车油的线绳磨损导致刹车失灵而撞死了原告的丈夫。这次 刹车失灵在卡车的例行保养过程中无法发现,因而被认定为一项潜在的隐患。【141Colvilles案件的原告 在被告工厂工作时被炸伤,该起事故极有可能是供氧系统内的小部件致使供氧管内侧起火所致,但小部 件如何进入供氧系统无法查实。【I 51尽管没有关于被告过失的积极证据,两案判决均有利于原告。阿蒂 亚(Atiyah)评论这两起案件时认为,在这两起案件中适用事实自证的法律效果是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 告,一旦法庭接受了有关事实自证的主张,法定的举证责任就从原告转移至被告。【l卅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1988年对经过香港法院两审后上诉的Ng Chunpui V.Lee Chuen Tat&Another 一案(下称Ng Chunpui案)所作的判决终结了英国关于事实自证法律效果的争议。本案第一被告驾驶 第二被告所有的车辆在双车道外侧向西行驶时,突然穿过中央分车带与在东向车道内侧行驶的公共汽 车相撞,造成该车一名乘客死亡及司机与其他三名乘客受伤,伤者及死者代表起诉请求赔偿损失。原告 主张本案事故发生的事实本身就足以证明第一被告有过失。第一被告举证证明其在西向车道外侧行使 时该车道内侧的一辆汽车突然捕车,其为避免与该车相撞而紧急刹车以致突然转向与受害公交车相撞。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在本案中认为:“在适用事实自证的案件中讨论举证责任的转移容易使人误解,凶为 关于过失的证明责任自始至终都应由原告承担。在某些案件中,如果原告仅凭事故发生的事实本身初 步证明其诉讼请求,而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以推翻对其不利的过失推定,那么原告就已充分履行了他的 证明责任。但若被告提供了反驳证据,法庭就应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核判断,以确定仅凭事故发生的事实 推定被告有过失是否合理。”【171自此,事实自证类案件中能否推定被告过失,不再取决于被告能否举证 证明其没有过失,只要被告能够解释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即可推翻对其不利的过失推定。【l刚 (二)美国 除北卡罗来那州以间接证据之名行事实自证之实外,美国法院系统普遍接受了事实自证制度。【I 9l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301条规定:“在所有民事诉讼中,除国会制定法或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外,一 项推定赋予其针对的当事人举证反驳或满足该推定的责任,但不向该当事人转移未履行说服责任即需 承担风险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该证明责任仍由在审判过程中原先承担的当事人承担。”【2叫据此,美国的 [12]汉沃思勋爵:《首席大法7白‘普洛克》,1929年版,第198贞。 [13】《1971年威尔士判例n:编》,第755贞 【14】Henderson v.Henry EJenkins&Sons,1970年AC,p282. 【15]《1969年英国判例汇编》.第53页。 [16】阿蒂亚:《英格兰和澳大利业的事实自证制度》 [17】《香港判例汇编》1988年第2卷.第425贝~ [18]DK.斯瑞瓦斯特瓦:《香港侵权法》(第2版),英国马特沃斯律商联讯出版丰1:,第293。 [19]佩奇 基顿主编:《普罗斯、基顿侵权法》(第5版),西方fIj版公丌j,第244页。 【20]白绿铉、卞建林泽:《美困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中困法制m版社2000年版,第21 9l万方数据 乇红英:英美法系事实自证的法律效果事实自证应像英国和香港一样并不产生转移说服责任的后果。但该规则第302条关于“在民事诉讼中, 各州对与一项诉讼请求或者抗辩有关的事实推定的效果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各州法律”忙”的规定,对它 的实际法律效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有观点认为,一般案件中的推论多是盖然性的,没有哪个推论可以确定到必须予以认定的程度,除 非案件事实无可争议。就像库克(Cook)法官在Pillars v.R.J.Reynolds Tobacco CO.案件中论述的一样: “无法想像生产者尽r合理注意义务后,人的脚趾会出现在嚼烟中。因此,嚼烟中发现人的脚趾即证明 被告过失侵权。”旺21凶此,适用事实自证推定被告过失仅是一种可能性的推论,它对举证责任负担几乎 不产生影响。被告无须提供可以证明其无过失的证据,即使他提供了相关证据,法官或者陪审团也可不 受其影响而综合全案证据对过失问题作出判断。纽约儿童保护类案件(children protection或者parental culpability)奉行这一观点。1965年,哈罗德 费利克斯(Harold A.Felix)法官率先在这类案件中适用事 实自证来处理有关父母双方或者一方虐待儿童的证据。 少数法院认为,事实自证不仅仅产生有关被告过失的可能性推论,而是具有更强的导致提供证据责 任转移的程序性效果,被告如不能履行这一责任,就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23】路易斯安娜州、科罗 拉多州和密西西比州甚至更进一步,认为事实自证的适用导致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说服责任转由 被告承担,要求被告提供优于原告的证据。但给予事实自证更多程序性效果的政策考量多见于诸如承 运人侵权或者医疗损害赔偿等特定案件。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一般对原告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相应地 也就承担着举证责任,要求其以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或者在无法履行该责任时赔 偿损失较为合理。其中,最著名的判例是Ybarra V.Spangare案。该案原告在被麻醉实施阑尾炎手术后 肩部受伤疼痛,法院适用事实自证将法定举证责任即说服责任加诸院方,并判决所有参与此次手术的医 生和医院雇员在本案巾负连带责任。【241 (三)加拿大 加拿大法院系统关于事实自证法律效果的观点在Fontaine v.Loewen Estate案件(下称Fontaine案) 中得到了集中体现。该案原告的丈夫(死者甲)在与同伴(死者乙)出外打猎时失踪,两个多月后人们在 一处河床_卜的货车里发现r他们的,1体,死者乙身系安全带坐在司机位上。该案没有目击证人,也无人 知晓事故何时发生及如何发生。严重毁坏的货车虽似高速驶H_{马路,但一审法院以死者失踪的周末有 大暴雨为由,认为原告未能证明此事故系死者乙的过失所致。原告向大不列颠哥伦比亚上诉法院提出 的上诉亦被多数意见驳回。该案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后的焦点是本案应否适用及如何适用事实自证。 该案的终审判决否定r事实自证在加拿大作为可致说服责任转移的实体规则的可能性,并认为“它(事 实自证)唯一的作用就是使像事实审理者须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被告是否过失致原告损害这样一个简单 的问题复杂化……它寿终正寝,不再作为过失侵权案件的一部分,可能会令法律适用更为有效。无论如 何,它只不过是处理问接证据的一种方式罢了。”【2纠 三、分析和结论 前述英美法系关于事实自证法律效果的案例分为三类:第一类认为,事实自证是一项独特的实体 法规则,它具有在原被告之间转换说服责任的法律效果,为证明其没有过错,被告必须提供可以达到高 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证据。第二类认为,事实白证只是一个分配举证责任的证据规则,它唯一的法律效 92 [211迈克尔 格雷JI王姆:《美同联邦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2版),两方m版公司两方概要从书系列,第70页。 [22】《1919年密两两比判例?r=编》,第490贝。 [23]Hammond V.Scot Lad Food,Inc一1 982一lnd App,436 N.E.2d,p426. [24]《1944年加利福尼亚判例汇编》(第25卷),第486页。 [25]《1997加拿大判例汇编》(第4版),第577—585贞。 万方数据 2011年第1期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总第73期 果就是将提供证据的责任转移给被告。第三类认为,事实自证仅产生原告初步证明案件并凭少量关于 被告过失的证据,申请将案件交由陪审团进行事实裁决,以避免不利的实体裁决,但原告仍负有积极举 证证明被告过失的义务。也就是说,事实自证作为一种可能的推论,不具有转移提供证据责任或者说服 责任的法律效果,有关被告过失的推论应在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后得出。除了美国部分审判区域外,英美 法系的司法实务界基本上摒弃了关于事实自证的适用转移说服责任的观点,而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判 例则宣称被告有义务提供证据以推翻对其不利的过失推定。 根据通行的证据法理论,提供证据的责任经常在双方当事人之问转换。诉讼伊始,承担说服责任 的一方往往承担着提供证据的责任。在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得出一项推定或者获得裁判者的司 法认知,并最终说服法官将其提起的诉讼提交陪审团裁决时,这一责任才算暂时得以履行。为避免不利 的裁决,可能会有一段时问双方当事人都不提供证据,但这一阶段会因一方当事人援引某项推定而被迅 速略过。如果援引推定一方的证据证明力很强,或者不推翻该推定将会使事实认定对该方当事人有利, 法官也会裁定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在随后的诉讼过程,提供证据的责任也会反向转换。 因此,只有在负提供证据责任的一方提交的证据证明力很强,对方当事人不提供反驳证据将会败诉的情 况下,提供证据的责任才会向不利一方转移。【2酬可见,提供证据的责任是否转移取决于原告证据证明力 的高低,适用事实自证的案件也不例外。 证据法领域的主流观点虽认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说服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应恒由一方当事人 承担,但也有学者不主张将这一观点绝对化。“因考虑经济方便的要求,或者印证不断重复的关于说服责 任从不转移的判词而主张说服责任从不转移是不明智的……凭经验判断认为诉讼请求本身包含的影响 公平和政策的因素可能要求说服责任由某一方当事人承担,但进一步的证据交换可能使转移说服责任更 为必要。”【271事实上,关于事实自证仅影响提供证据责任的观点在“信息不对称”的案件中遭到了挑战。 此类案件常因被告不愿意提供证据而无法查明事实,认为适用事实自证仅影响提供证据的责任,而不影 响说服责任,不仅不利于从被告方获取证据,反而促使他们达成“沉默同盟”,从而产生与事实自证力求实 质正义的实用主义性质不符的负面效果。为消除这一不利因素,自Ybarra V.Spangard案件以来,越来越多 的美国判例开始承认此类案件中的事实自证有向被告转移说服责任的法律效果。这一做法通常符合说 服责任由对案件事实具有特殊知识的一方承担的证据规则。瞳副如果事实自证案件中的原告履行举证责任 达到了高度盖然陛的程度,关于被告过失的事实是否成立就对被告的抗辩至关重要,由被告对该事实承 担说服责任也符合说服责任有时向有关事实对其至关重要的一方转移的证据规则。12圳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事实自证对提供证据责任的影响取决于原告证据证明力的高低,而其对说服责 任的影响则主要取决于案件类型,它在个案中的具体法律效果因案而异。 (责任编辑:李克) 【Abstract】 Res ipsa loquitur atechnicalterm most conlroversial Anglo—Americanlaw system existmany diverse opinions itslegal effect.This article makes resipsa loquitur actualities,andexplores understanding regularpaRems legaleffect resipsa loquitur,aiming makeclear intemalrelations differentviews resipsa loquitur.The exploration domestictort liability law. 【Keywords】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res ipsa loquitur;legal effect [26]威格莫尔:《证据学》,1923年第2版,第2488页。 【27】摩根:《关于推定的几点看法》,《哈佛法律评论》1931年第44卷.第912页。 [28】罗伊 罗伯特 雷:《举证责任与推定——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得克萨斯法律评论》第8卷,第35—37页。 【29】罗伊 罗伯特 雷:《举证责任与推定——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得克萨斯法律评论》第8卷,第35—37页。 93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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