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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案例14】何某无证运输木材案——《申请暂扣木材呈批表》、《暂扣木材决定书》、《暂扣木材清单》填写范例

 李朝云律师 2020-06-10

案情2016年9月6日下午15时许,新邵田心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李某、刘某在执勤中。发现何某用自己的湘E2185X封闭货车装运杉木一车至邵阳木材市场销售。经初查:何某,男,汉族,1966年5月19日出生,农民,冷水江市人,住冷水江市P镇W村6组;何某装运的杉木39件,规格为4米×12-16厘米,经检尺,材积为6.5立方米,无任何合法木材来源运输手续。

以下是新邵县田心木材检查站拟制填写的《申请暂扣木材呈批表》、《暂扣木材决定书》、《暂扣木材清单》三种文书。   

    【文书】

申扣字【2016】第00X号

案件名称

何某涉嫌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

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6日下午15时许,违法嫌疑人何某用湘KE2185X封闭货车运输杉原木至邵阳市某木材市场销售。途经本站,经检查,没有办理木材运输证。为进一步查清案情,保存证据,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拟将对无证运输的木材进行暂扣,并报请新邵县林业局依法处理。

承办人(签名):李某  刘某                 2016年 9月6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同意对无证运输木材进行暂扣,并报请新邵县林业局依法进行处理。              

    负责人(签名):黄某           2016年9月6日

行政机关

负责人意见

同意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此案交由新邵县林业局执法大队依法处理。       

    负责人(签名):李某某         2016年 9月 6日

备  注

暂扣木材数量、规格、材积见《暂扣木材清单》

《申请暂扣木材呈批表》和《申请先行登记保存呈批表》的构成要素一样,其文书的制作构成也包括名称、字号、案由、事实和和理由、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及备注等七个部分组成。具体填写方法参照【案例14】“新申扣字【2016】第00X号《申请暂扣木材呈批表》”,在此不详细论谈。

           

暂扣决字【2016】第00X号

被暂扣木材持有人:何某 ;被暂扣木材持有人地址:住冷水江市P镇W村6组。

因你于9月6日下午15时许,用湘KE2185X封闭货车运输杉原木至邵阳市某木材市场销售。途经本站,经检查,没有办理木材运输证。本站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暂扣木材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为进一步查清案情,保存证据,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暂扣木材清单》(见附件)所列物品自2016年 9月 8日15时起至2016年9月15日15时止暂扣。暂扣木材存放于本站站房后坪内。

如对本暂扣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者新邵县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邵田心木材检查站(印章)  

                                         2016年 9月8日

执法人员(签名):李某 执法证号XXX   刘某 执法证号XXX

被暂扣木材持有人(签名):何某        2016年 9月8日

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略)

附:

                                                                                 单位:m³

序号

名称

单位

规格

数量

备注

1

杉原木

4m-12㎝

14

1.5 m³

2

杉原木

4m-14㎝

13

2.2 m³

3

杉原木

4m-16㎝

12

2.8 m³

合计

杉原木

2m-(12-16㎝)

3

6.5 m³

执法人员(签名):李某 执法证号:XXX  刘某 执法证号:XXX  2016年 9月8日

被暂扣木材持有人(签名):何某   见证人(签名):肖某     2016年 9月8日

【评析】新邵县田心木材检查站制作的《暂扣木材决定书》其暂扣的事实理由叙述比较完整,整个文书无论形式结构,还是拟制的内容均较完美。但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商酌:一是该文书中的“被暂扣木材持有人”和“你”均使用“违法嫌疑人”较妥;二是“被告知人姓名及基本信息”填写为“被暂扣木材持有人:何某 ;被暂扣木材持有人地址:住冷水江市P镇W村6组”,笔者认为该被暂扣木材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填写不完整,应这样填写为好,即:“被暂扣木材持有人何某,男,汉族,1966年5月19日出生,农民,冷水江市人,住冷水江市P镇W村6组,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三是“签名”为“执法人员(签名)、被暂扣木材持有人(签名)、见证人(签名)”,笔者认为暂扣木材,是林业行政机关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该部分不必要当事人及见证人签名,只在打印该文书时,署上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即可;况且该文书附件《暂扣木材清单》,作为文书的一部分,已由“执法人员、被暂扣木材持有人及见证人签名”,故显得重复。要说明的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告知送达《暂扣木材决定书》时,须填写好该文书的《送达回证》。

特别要说明的是,新修订的《森林法》已经取消木材运输许可证制度,因此在2020年7月1日新的《森林法》实施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中将不存在“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这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如果运输木材,没有合法来源手续,只能按照新修订的《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来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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