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真!的!来!了!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稿》中,也首次对个人破产法的申请条件作出规定。 个人破产的申请条件: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并且是参与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申请破产的理由是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 立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给一些“诚实但不幸者”有翻盘的机会,这无可厚非。 但更多人担心的是:破产法会不会被“老赖”钻了空子?会不会成为合法的逃债工具?债主是不是要钱无望了? 个人破产法会成为“老赖”的救赎吗? 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因为19年温州通报的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中,214万债务最终只需还3.2万!并且6年后就能过上“正常人”的日子。 但是!各位债权人也不用慌,为了防止此种情况出现,深圳市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 其中规定两类人不能申请个人破产: 违法经营 过度消费 违法经营在法律上原本就有个违法经营罪这边就暂且不提。 关于过度消费,各位应该不陌生,平台上时常有关于“老赖不还钱,但却买豪车、住豪宅,经常高消费”的留言。 除此之外,关于申请的硬性条件“连续缴满三年社会保险”,很多“老赖”也做不到。 虽然法律上并没有明确限制“老赖”缴纳社保,但根据数据统计,很多失信人在上失信后,由于担心资产泄露,大部分会主动停止继续缴纳社保。 可以说,绝大多数“老赖”连申请资格都没有。 成功申请破产就意味着不用还钱了吗? 错!可能比当“老赖”时更苦 即使有人“侥幸”申请成功,也无需惊慌。 因为申请成功并不是意味着不用还钱,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的监督期,债务人才获得豁免。 一个比较著名的案例就是,歌曲《只要你过得比我好》的演唱者香港艺人钟镇涛,2002年曾申请个人破产。在破产期间,钟镇涛赚来的收入都要上交,破产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给予生活辅助后,其余收入全部用于还债。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准钟镇涛解除破产。 而上文提到的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中,债务人除了需要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3.2万,在未来的6年来,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超过一定数额,超过部分的50%也将用于还款。 具体到深圳,按照《征求意见稿》,免责考察期为三年,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将会受到以下限制: 只有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其余都属于债主 高消费限制 职业限制 破产期间的滋味不好受,如果有“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出现,那更会被严重惩治! 深圳市 人大常委会 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能否获得剩余债务免除,最大的一考量标准就是:申请人需要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若发现有破产欺诈的行为,参考《企业破产法》中的虚假破产罪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破产法在深圳特区破冰,可以说是还处在一个摸索着前进、不断完善的状态,相关部门更要把精力放在防止“‘老赖’把新规当逃债工具”上: 必须警惕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可能性! 必须全方位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法是否会成为“老赖”合理逃债的工具?如何才能防止“老赖”假破产、真逃债呢?留言参与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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