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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平乐》:宋代司法的文明曙光

 良良莠莠 2020-06-12

相信随着历史剧《清平乐》的热播,观众们对仁宗皇帝的“办公”日常已经有所了解——皇帝与众臣工共治天下,是宋王朝十分典型的朝堂风景。但是由于此剧着重展现帝后之情,而让引发集体回忆杀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文背诵默写男子天团”沦为了摆设,故不少人有了弃剧的打算。

连日追剧的宋史学者吴钩“爱之深,责之切”,叹息此剧干瘪的同时忍不住跃跃欲试,在微博给出改写建议,“如果是我来拍《清平乐》……重头戏放在朝堂,直接在史料基础上改编,以仁宗皇帝与‘背默天团’的群戏为演绎的重点”。

的确,对于仁宗盛治这一时代背景来说,比起仁宗皇帝本人,其治下“群星天团”的存在感实在过于强大。吴钩说,仁宗朝的人才之盛,历史上几乎没有一个时代可以比肩。而这个庸常君王背后为何会涌现出如此之多的杰出人物?相信在他4月初刚上市的新书《宋仁宗:共治时代》中能带来解答。

其实,早在吴钩2019年所著《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中,他就专门用一个章节写到了宋仁宗这位“百事不会,却会做官家”的君主。有意思的是,吴钩提到,宋仁宗虽未建什么丰功伟业,也未在主流历史学界留下雄才大略、圣文神武的形象,但他却在传统士大夫群体中评价颇高。比如晚明学者朱国祯曾纵论千古帝王,认为历代帝王里只有汉文帝、宋仁宗能与明孝宗并称“贤主”,“至于秦皇汉武、唐宗宋祖、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均不足道矣”。

在吴钩看来,宋仁宗之所以能让几百年后的士大夫念念不忘,与其作为一名君主的政治智慧有很大关系,“一个‘仁’字便是历史给予君主的最高评价,‘仁’更是指向他为政的克制与谦抑”。当然,吴钩认为,宋仁宗的美德与当时的政制是相辅相成的,是良制与美德相互养成和守护,共同成就了仁宗朝这一古典中国的“盛治”之世。而在这宋王朝令人津津乐道的诸多元素之中,吴钩说过,最令他个人欣赏的,不是人们常说的风雅宋生活,而是其在司法制度上达到的文明程度。

“清平乐”时代里,皇帝和他的巨星臣子们如何解决碰到的法律问题,不妨借吴钩的新书一窥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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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化的土壤

正所谓“风俗之变,法制随之”,想要了解仁宗朝的司法文化,须先了解形成这一文化的时代背景是什么。

宋仁宗是宋朝开国后的第4位皇帝,在位42年,是宋朝在位时间最长的皇帝。他御宇期间,终生未离开过京城,因此与那些开疆辟土的“雄主”相比,他算是个“守成之君”。换句话说,在承平时代,作为皇帝的他只需要守住人君的本分、遵守祖宗的法度来治理天下就好。

宋朝的“祖宗法度”,经太祖、太宗两代的创制及真宗朝的确认,至仁宗朝已臻完善。加之仁宗皇帝又是个深谙为政之要之人,所谓“为政之要”,用宋人邵伯温的话来说,就是“任宰辅,用台谏,守法度”。因此“君臣共治”的局面,在仁宗朝达到了比较理想的状态。

以礼相待的政治温情首先表现在皇帝身上,可以说,仁厚、克制几乎是仁宗皇帝一生的主题。有关他的诸多美德,宋人笔记中多有记载。比如北宋魏泰《东轩笔录》收录一事说,仁宗有次在宫苑里散步,不停地回头看,身边人都猜不出他是什么意思。等他回了宫,就立马叫人给他倒水喝。身边的嫔妃就问他,渴成这样,怎么没在外面喝水?仁宗说,自己好几次回头也没看到掌管茶水的宫人,如果他要水但没人带,这些人肯定会被责罚。一个皇帝为免旁人受累宁愿忍渴,确实难得。

宋人笔记《曲洧旧闻》里还记载过这样一件事。说是蜀中有个老举子着急当官,写了首鼓动太守割据自立的诗,结果被太守抓了起来,报到了仁宗那里。没想到,仁宗非但不屑治老人的罪,反而给了他一个小官去做。“刑不姑试而悍将服”——开明的政治基调为宋代法治重视生命的司法文化的形成奠定了良好基础。

至于仁宗朝群臣的表现,看过《清平乐》的观众,都对那些时时追着皇帝骂的台谏官印象深刻了。比如有一剧情展现的是,仁宗听了宰相吕夷简的建议废掉了郭皇后,诏书刚一下发,朝廷中就炸开了锅。因此事未经朝堂辩论便草率实施,这让以范仲淹为主的台谏官们接受不了。为了劝谏皇帝,观众们看到,成群结队的谏官们怒气冲冲地来到皇城垂拱殿门前,请求与皇帝对峙。因为吃了闭门羹,一众大臣开启疯狂击打殿门铜环模式,这实在是古代中国较少能看到的“景观”。仁宗一朝,台谏权力是极重的。台谏掌握着行政监察、弹劾百官、审议法令、司法审查等权力。宋朝宰相虽然掌握着执政大权,却必须接受台谏的监察,二者是相制相维的关系。当时的谏官“疯狂”到什么程度呢?举个例子,大家都知道,仁宗的两任皇后都不是仁宗所愿,他的真爱是《清平乐》里出现的张贵妃,去世后被追封为温成皇后。仁宗极宠爱这个女人,爱屋及乌,想着给她的伯父张尧佐升个官做,升的官职叫“宣徽使”,实际就是个尊贵但没有多少权力的职位。但此事却遭台谏官们的极力反对,尤其是时任谏官的包拯,“大陈其不可,反复数百言,音吐愤激”到“唾溅帝面”。

争执起来被台谏官将唾沫喷到脸上也就罢了,更“过分”的是,有时皇帝的手诏还并不怎么管用。例如嘉祐元年(1056),由于開六塔河失败,淹死数千人,朝廷派遣御使吴中复“往澶州鞫其事”。仁宗生气着急此事,一再给吴中复发手诏,批示查案意见,“一日内降至七封”。哪知这吴中复带着这七封手诏去见仁宗,将手诏还给了皇帝,说皇上你有什么意见,请走法定程序,私自下发的手诏,恕不奉行。

那仁宗朝一项政令的出台要经过怎样的程序呢?据吴钩介绍,“一般情况下,每一项重大政令的出台,必经外廷讨论,形成共识,然后由知制诰(或中书舍人)草拟,经给事中审核通过,再以君主的名义下诏,由宰相副署、发布,方能正式生效。这其中,御史认为诏令不当,还有权驳正。在这个过程中,君主虽名义上掌握着最高裁决权,但君主理当无己见,服从公议,尊重宰相的执政权、台谏的监察权。这便是宋代的法度与惯例”。在法度与惯例面前,仁宗还能说什么呢,只好从之。

还有一事可证明这套程序的严密。说是有次宋仁宗内廷的内侍犯了罪,仁宗想过一把大法官的瘾,绕过司法机构,自己作出判决,却遭到谏官王贽的反对,王贄的意见是,司法是一门专业的技艺,“情有轻重,理分故失”,这里面的细微处,做君主的未必通晓。而“出于圣断”的司法裁决,容易“前后差异,有伤政体”,况且,君主当了法官,又叫专业的司法官往哪里摆呢?仁宗听了,克制了自己的权力欲,也更尊重司法的独立性。

讲到这里,很多人就会问了,仁宗皇帝这般的“克制”,难道真的就不怕皇权的旁落吗?事实上,宋朝加强中央集权的方式利用的是“分权与制衡”的制度构建原则,使得君主与宰相、政府与台谏相互合作与制衡。不仅在中央,这种权力制衡也表现在地方权力机构的设置以及军权的分配上,使之权力分散,互不统属,互相监督,互相牵制,而且对朝中重臣、后宫妃子、外戚与宦官也都进行了严密的防范。仁宗朝是这种制度最为完备和稳定的时期,皇帝之所以敢于和士大夫同治天下,是因为士大夫集团与其他任何势力都无法撼动皇权的根本。

而政治上的这种“以防为主”的权力制衡特点也深刻影响到了宋代的司法制度,宋代的台谏制度、司法机构的设置以及独特的司法监督机构都体现了这个特点。接下来,让我们从发生在仁宗朝的几个小故事中,感受下当时的司法状态。

“每贬一次大臣,就多背一篇课文”

先从吴钩所举两例执政官被台谏官弹劾的故事中,一窥仁宗朝富有竞争性的政治秩序与张扬的台谏风气。

第一件事发生在庆历三年(1043)九月,台谏官向朝廷发来弹章,检控知庆州腾宗谅之前在知泾州任上,“枉费公用钱十六万贯”。彼时战争造成的财政负担正将朝廷搞得焦头烂额,连皇帝都要节衣缩食,守边的将领却侵吞公款,仁宗震怒,于是派出调查组成立临时法庭调查此案。

吴钩写道,“滕宗谅坚决不承认自己挪用了16万贯公用钱,只称在泾州任上时,因为招待羌人首领,才动用了3000贯公用钱。但滕宗谅显然撒了谎,因为他有豪侠性情,交游广泛,花钱非常大方,时常用公款‘馈遗游士故人’,所以,被他花掉的公用钱肯定不止3000贯。到底花了多少钱,是怎么花的,又是哪些人接受了馈赠,是一笔糊涂账,因为调查组前来调查时,账本被滕宗谅烧掉了”。

“不过,若说滕宗谅贪污,也会冤枉他,因为滕氏本人并不是贪财之辈,公用钱从未落入他的个人荷包。但他滥用公款是毫无疑问的,不可不受处分。”怎么处分他呢?仁宗再三权衡,先是听从范仲淹之言,对腾宗谅从轻发落,但是后来却受到御史台的强烈反对,御史中丞王拱辰认为必须严惩不贷,最后,仁宗不得不下诏将腾宗谅贬到岳州,今湖南岳阳。腾宗谅在岳阳重修了岳阳楼,并请范仲淹写下了那篇千古名文《岳阳楼记》,又请大书法家苏舜钦手书《岳阳楼记》,刻于石碑。

而这个苏舜钦,便是第二位被台谏官弹劾的“贪官”。庆历四年(1044),进奏院官员苏舜钦将进奏院旧报纸卖掉换钱,与一众文友“众筹”了一桌宴席,召妓联欢。此事又被御史中丞王拱辰知道,以监察百官为天职的他马上以苏舜钦搞公款吃喝为由,上书仁宗。此案随之移送开封府,很快就推鞫清楚:御史所弹确有其事。

按宋朝律法,“监主自盗”属于重罪,比一般盗窃行为罪加二等;召妓饮酒也为法律所禁止。苏舜钦因此事就被削职为民了。被除名后的苏舜钦后来寓居吴中,购废园买水石,建园亭,取名“沧浪亭”,并作《沧浪亭记》,并自号“沧浪翁”。

第三位出场的“贪官”是庆历五年(1045)被贬为滁州知州的欧阳修。欧阳修被贬则因“坐用张氏(欧阳修妹妹的继女)奁中物买田立欧阳氏(欧阳修之妹)券”。欧阳修之妹欧阳氏,嫁与张龟正为继室,未有生育,张龟正去世后,留下一女张氏(前妻所生),“张氏奁中物”即张龟正留给女儿张氏的遗产,为照顾守寡的妹妹,欧阳修把这笔钱用来购置田产,并以妹妹欧阳氏(张氏继母)之名立户。在法律上,欧阳修犯了侵占孤儿财产罪。他被贬为滁州太守后,写了一篇《醉翁亭记》,是可以与《岳阳楼记》《沧浪亭记》媲美的名篇。

从庆历四年至五年,腾宗谅、苏舜钦、欧阳修先后因挪用公私财产而被贬谪,却为后人留下岳阳楼、沧浪亭、醉翁亭这三个著名景观,以及《岳阳楼记》《沧浪亭记》《醉翁亭记》这三篇名作。被网友戏称为“每贬一次大臣,就多背一篇课文”。

我们从上述欧阳修案中可以了解到,仁宗时期已经涉及民间私有财产的占有、处分、继承、债务等民事法律关系这样的一个层面。事实上,随着宋代商品经济发展和土地私有制的深化,当时这类官司的数量还是很多的,社会生活对法治的需求达到了空前水平。

宋代的司法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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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再从吴钩书中一例买房案中了解下当时的民事诉讼情况。嘉祐四年(1059),开封府接到一起诉讼案:一名刘姓老妪状告她的侄子刘保衡“亡赖豪纵,坏刘氏产”。刘保衡在当时是京城某个酒场富商,后因酒场经营不善亏了本,欠下政府一大笔钱。作为债权人的三司向刘保衡要债,刘保衡无奈只好卖掉了祖业偿还了欠款。

据吴钩介绍,北宋当时开封的房地产业是十分发达的,刘保衡刚把房子挂到“庄宅牙人”(类似于房地产交易中介)上,马上就有人来买了他的房子。而那位来开封府告状的老妪是刘保衡的姑姑,其坚称刘保衡非刘氏子,无权卖掉刘家祖业。开封府于是派吏员调查,证实刘氏姑姑所言非虚。于是,法官按律判处:取消了刘保衡此单交易,刘保衡将钱退还买方,买方将物业退还刘家。

案子本来已了结,却不想开封府法官在审案时发现,买刘保衡宅院的买方不是别人,竟是三司的行政长官张方平。原来,由于当时京师的房价太贵,很多仁宗朝的高官都是租房居住。为了能有一套自己的房子,张方平攒了一笔钱打算买房,恰好刘保衡一事发生,张方平“近水楼台先得月”,便掏钱把这个宅第买下了。此事一出,京城人都知道了作为债权人的三司长官贱买刘保衡房产的事情了。

当时任御史中丞的包拯马上以张方平“乘势贱买所监临富民邸舍”为由上书弹劾,激动的包大人不仅找了仁宗反映,还跑去宰相富弼的办公室细数张方平的种种过失,怒其不早早罢去张方平的官。随后,御史台的言官们也纷纷要求处分张方平,就这样,宋仁宗最后下诏罢免了张方平三司使之职。

此案可以感受到当时的司法风气了,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宋人在当时就已经有了对“避嫌”的自觉与强调。吴钩介绍,宋朝法院在受理一起诉讼案后,开庭之前,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核定回避的法官。所有跟诉讼相关的原告或被告有亲戚、师生、上下级、仇怨关系,或荐举关系者,都必须自行申报回避。在一起刑事案的审理过程中,推鞫、录问、检法三个环节的法官之间也不可有亲嫌关系。如果是复审的案子,复审法官与原审法官若有亲嫌,也需回避。

而且,为实现司法公正,宋代还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司法保障制度,宋代审判制度中最值得称道,也是最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制度,就是鞫谳分司制度和翻异别勘制度。所谓“鞫谳分司”,就是在犯人未招供以前,把问案子的人和定罪名的人分开,以免“偏听独任之失”。而在犯人已招供之后,有所谓“翻异别勘”,意思是只要犯人翻供,或其家属称冤,不须任何上诉手续,案子就会由另外一个法庭重新审问。除此之外,在案子尚未结束以前,或已经结束之后,还有所谓“驳正”“推正”“驳勘”“奏劾”等,随时都在监督考核,必要时予以复审。我们看到,这些司法程序的设置,从审判之初到结案,每个环节上都尽可能对案件进行重新审视,力图发现前面所遗留下的错误,并且为当事人预留了翻案余地,且无论案件进行到何种程度,只要当事人喊冤,案件就会得到重新的审理,颇有如今“无罪推定”的意味。

另,重视狱讼、关心民间疾苦,也是宋代司法中的一个亮点,客观上体现了其尊重生命、体恤弱势群体的“人文精神”。比如吴钩在书中提到婢女迎儿之死的案件,仁宗至和元年(1054),殿中侍御史赵抃向仁宗弹劾宰相陈执中,赵抃言:“臣窃闻宰相陈执中本家,捶挞女奴迎儿致死……一云执中亲行杖楚,以致毙踣,一云嬖妾阿张酷虐殴杀,用他物殴杀。臣谓二者有一于此,执中不能无罪。若女使本有過犯,自当送官断遣,岂宜肆匹夫之暴,失大臣之体,违朝廷之法,立私门之威……”仁宗朝,奴婢的生命权较前代相比是有一定保障的,宋律规定:“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二年。”最后,陈执中竟因此而被罢免了。

当然,宋人对生命权的重视一定与统治者的个人因素密不可分,宋仁宗性情仁恕,尤恶深文。如狱官有失入人罪者,则终身不复进用。其慎刑恤狱的主张使得士大夫们在受理诉讼时不能也无法漠视民事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而社会生活掀起的好讼之风亦推动社会培养出一大批具有专业素养的法律从业人员,也就不奇怪那个朝代被誉为“中国封建社会中司法成就最高的朝代”了。

当然,在吴钩看来,由于宋人立制的防弊精神使得宋代司法设置的各个环节环环相扣,又彼此独立,相互制衡,在今人眼里,也许会觉得过于“烦琐”了,且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违背司法制度设计初衷的情况,但瑕不掩瑜,其司法体系设计之周密、制度之严明,彰显程序正义,达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最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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