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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将发生这些变化…

 lzr1002 2020-06-14



《民法典》改变遗嘱公证效力优先的原因

首先,从官方文件可以了解到,此次《民法典》对遗嘱效力规定的调整,并不是为了降低公证遗嘱的效力,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立遗嘱人的权利

     根据目前《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于其他遗嘱,这就导致部分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公证后一旦想要变更遗嘱,就必须再度前往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

而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立遗嘱人年老体弱、患病或者受到他人的干扰的情形,导致立遗嘱人无法前往公证机构变更遗嘱,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就得不到保护。因此,为了更妥善地保护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仍应为首选方式

《民法典》虽然调整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依然明确规定了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所立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因此,只要立遗嘱人在订立公证遗嘱后没有再立遗嘱,则遗嘱公证的效力依然能够得到保障。同时,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对比,还是具有相当大的优势。

遗嘱公证的优势

(一)安全性

遗嘱公证是唯一一种由法定证明机构办理的遗嘱形式,其他形式的遗嘱制作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二) 制作规范性     

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相关办证细则办理遗嘱公证。也就是说,办理遗嘱公证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避免了采用其他遗嘱形式,由于不规范而导致的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公证员可以自身的专业法律判断为立遗嘱人排除可能的法律风险及合法性瑕疵。通过办理遗嘱公证,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遗嘱合法、有效。


(三)法定证据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尽管目前遗嘱公证不再具有排除其他遗嘱形式的优先效力,但经公证的遗嘱依然能够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持有遗嘱公证的一方而言,一旦发生纠纷,无需举证证明遗嘱公证的真实性,在对方没有相反事实证明的情况下,遗嘱公证的真实性可以直接得到确认。因此,在证明遗嘱真实性层面,遗嘱公证依然享有独特的优势。


(四)公证法律服务专业性再提升      

遗嘱公证法律服务的提升,将使“最后一份遗嘱”效力增强。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已经对自身财产处分进行充分、慎重的考虑,加之公证员专业化的公证法律服务指引,告知清楚当事人办理遗嘱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近99%的公证遗嘱都不会发生变更。

同时,日前司法部党组印发《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鼓励公证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及生活困难群众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即使当事人因患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前往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只要当事人意识清醒,能够自愿表达自己的意志,可由公证员上门办理遗嘱公证。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解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综上所述,即使在《民法典》实施后,遗嘱公证失去了优先效力,但与其他遗嘱形式相对比,依旧能够发挥其独有的安全性、规范性及法定证据效力,当事人完全可以优先选择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  


办理遗嘱公证所需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本人第二证件);
△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产证、股权证明;
△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并提交结婚证;
△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可以是正反两面齐全的复印件);
△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办理遗嘱公证的注意事项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能够自愿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遗嘱人处理的财产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来源丨深圳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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