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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回应社会需求彰显公平正义

 神州国土 2020-06-14


    编者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共十章,分别是一般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无论是整体结构,还是具体条文,都充分体现了聚焦民生热点、反映社会需求,体现时代精神,彰显公平正义。

    赋权自我保护细化侵权责任

    □岳红强

    作者简介:岳红强,副教授,法学博士,河南省高校骨干教师,硕士生导师,现任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现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聚焦热点,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补充完善相关条款内容,另一方面增设新的制度规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一、回应社会热点

    确立“自甘风险”规则,体现责行一致。针对目前许多教育机构因害怕担责,不敢轻易组织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增设“自助行为”,赋权自我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确两种饲养动物情形不能免责。一种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另一种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规则。互联网时代,“人肉搜索”、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等网络侵权行为的样态越来越复杂,案件激增。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用4个条文细化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定,增加法律制度供给。除此之外,民法典还引入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定作人侵权责任、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规定。

    二、立法理念和创新

    一方面,侵权责任编在价值层面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首先,积极平衡权利救济与行为自由之间的关系,改变了过去过于注重权利保护和救济、相对轻视行为自由的立法思维。其次,更加追求实质的公平正义,兼顾特殊受害人的利益。最后,强化私权保护与兼顾公共利益。既努力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充分的有效救济,又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使两者得到有机结合。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编在制度层面上主要实现了四方面的创新:一是积极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侵权责任编第七章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为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定,并新增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二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为行为活动提供正确指引。三是吸收司法解释和法学研究的一些重要成果,完善相关具体制度。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将“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四是体现时代精神,有针对性地对当前社会热点问题进行回应。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新增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至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三个条款对挂靠形式、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顺位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明确法定义务增强法律约束

    □王莉

    作者简介:王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会分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专家、河南省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委员会专家。

    现行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高空抛物、环境污染、医疗损害……预防和制裁这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侵权行为,需要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编充分吸纳民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吸收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采纳社会各界的建设性意见,是新时代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

    侵权责任编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修订完善而成,虽然结构与布局有所调整,但总体保持一致。现行侵权责任法共十二章92条,侵权责任编共十章95条,现行侵权责任法原有条文有76条被修改,其中重大修改38条,技术性、个别措施等小修38条。作为核心内容的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等的总体框架不变。

    民法总则已经有规定的内容,侵权责任编进行了删除。如关于责任方式的承担(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优先(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不可抗力(总则第一百八十条)、正当防卫(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紧急避险(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见义勇为(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等内容。

    在条文内容上,以高空抛物为例来说明。侵权责任编多重措施解决高空抛掷物的责任承担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的称赞。发生在2000年5月11日的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至今依然历历在目,郝某在自家楼下被横空飞来的烟灰缸砸中,住院5个月,差点成为植物人。由于无法确定烟灰缸是

    哪一户抛下的,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可能性的22家住户全部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每户承担8101.5元。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高空抛掷物致伤案件的解决始终是一大难点。

    与现行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禁止性规定,使“不实施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上升为一项法定义务,而不再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宣示性道德倡议。

    侵权责任编最大限度地兼顾私权保障和公平正义的价值实现。如果2000年的“烟灰缸案”发生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生效之后,郝某的妻子就有更多的路径来维护家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其次,如果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郝某的妻子可以要求物业公司“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再次,如果公安机关调查未果或者小区物业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郝某的妻子可以向法院请求“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后来经过多方努力,发现了实际的侵权人,他们还有“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拿回曾经支付的补偿款。

    民法典生效后,侵权责任编将取代现行侵权责任法,成为规范侵权责任领域的基本法。现行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生效,虽然是民法典七大分编基础法律中最年轻的一部,但是随着民法典的生效,侵权责任法将完成使命,退出历史舞台。

    (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荆锐/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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