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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011』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szm12315 2020-06-14

食藥法務筆記


『法律问答011』

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问题】

目前医疗机构存在中药加工成粉、鲜药榨汁等进行简单加工的行为,是否属于医疗机构制剂的范畴?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机构制剂?

【解析】

医疗机构对中药加工成粉、鲜药榨汁等进行简单加工的行为,可以视为药事服务的内容,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目前有明确规定的一共有三种情形。

根据2010年8月24日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第三条“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管理”第(四)项:“下列情况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二)鲜药榨汁。(三)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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