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法務筆記 『法律问答011』 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问题】 目前医疗机构存在中药加工成粉、鲜药榨汁等进行简单加工的行为,是否属于医疗机构制剂的范畴?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机构制剂? 【解析】 医疗机构对中药加工成粉、鲜药榨汁等进行简单加工的行为,可以视为药事服务的内容,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目前有明确规定的一共有三种情形。 根据2010年8月24日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第三条“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管理”第(四)项:“下列情况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二)鲜药榨汁。(三)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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