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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归来”后是否能讨回其被继承的房屋?

 房地产律师团队 2020-06-17

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案例】

王某与穆某系夫妻,婚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幸福小区房屋。后,

王某因工作原因赴东莞出差,但未能按期返回,且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一同前往的同事也称王某昨在陪客户喝完酒进了某豪华酒店以后就一直联系不上。穆某向东莞市公安部门报警后始终杳无音信。因丈夫长期未归,四年后经穆某申请,法院宣告王某死亡。

穆某作为王某的唯一继承人继承了王某对房屋的份额,并将该房屋出售,后穆某再婚。

几年后,失踪多年的王某回到天津市,并找到穆某,并要求穆某返还继承的房产。王某称:“我当年到了东莞,才觉得婚姻生活索然无味,下定决心自己潇洒几年,但没想到你卖了房拿了我的存款还改嫁了,赶快给我把钱还回来!”

穆某认为自己守了几年活寡,法院也宣告王某死亡,自己改嫁后不应向王某返还其继承的财产,故向律师咨询:其夫还能有权要求返还房屋

【案例分析】

答案是:肯定的,其夫有权要求返还被继承的房屋。

首先,穆某有权继承其夫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故自法院判决之日即为王某死亡的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如被继承人订立合法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则不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反之,则采取法定继承的方式。因王某在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其遗产应通过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为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综上,穆某是王某唯一合法继承人,其有权继承王某包括房屋在内全部遗产。

其次,穆某出售该房屋的行为是有效的。

穆某继承王某的遗产后,为该遗产的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穆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该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穆晓彤已办结过户手续,其转让房屋的行为有效。

再次,穆某应向王某返还其继承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条,王某虽然被法院宣告死亡,但其重新出现后,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的规定,穆某返还被继承房屋的义务并不因其与再婚而灭失,故,应将被继承房屋中属于王某的部分予以返还。

但因前述被继承房屋穆某已向第三人转让并办理过户手续,改买卖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故该房屋已无法返还,故穆某应将售房款向王某予以适当补偿。

   【作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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