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地方行政区划略谈(18) 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正式建立。 民国元年(1912年) ,地方行政区划沿袭清末旧制,实行省、府(州)、县(州、厅)三级管理体制。 民国二年(1913年)1月8日,北洋政府发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重新确认道一级行政区划。同年2月废除府和州,将地方政区确定为省、道、县三级。全国共分22个省(直隶、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浙江、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新疆、奉天、吉林、黑龙江)。对蒙古和西藏地方基本沿用清代旧制。蒙古地区漠南采用盟、旗制,漠北采用部(盟)、旗制,西藏采用宗、豁制。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全国废止“道” 制,实行省、县二级管理体制。民国十七年(1928年)6月21日,改直隶省为河北省.因直隶省名不符实,以地在黄河以北,改为河北省。1928年9月5日将热河、察哈尔、川边4个特别行政区、宁夏护军使及宁夏道所辖区域分别改设为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西康5省。同年9月5日,将青海地方和甘肃省西宁道所辖区域改设青海省。1929年1月30日将奉天省改为辽宁省。意为取“辽河流域永远安宁”之意。全国省级机构达到28个,另有外蒙古、西藏两个地方。 国民党政府时期又增设市一级政区,并规定普通市与县平行,隶属于省政府;特别市与省平行,直隶于中央政府行政院。市制的确立是中国行政区划史上的一次重要变革。 1930年5月颁布《市组织法》,规定特别市改称院辖市(如南京市、上海市、北平市、天津市、青岛市等),普通市改称省辖市(如杭州市、南昌市、福州市等)
1932年10月国民政府创设“专区”,其全称是“××行政督察区”。专区大致相当明清时期的道。专区不属行政区划,而是省的派出机构。1938年在国统区15个省内设有142个专区,到1947年达到209个。 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将东三省改为辽宁、辽北、安东、吉林、合江、松江、黑龙江、嫩江、兴安9省,即把原来的东三省每一个省分成三个省(安东省、辽北省原为辽宁省的一部分;松江省、合江省原为吉林省的一部分;嫩江省、兴安省原为黑龙江省的一部分)同时台湾省回归祖国,全国省级单位增至35个(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浙江、山东、山西、河南、河北、陕西、甘肃、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西康、青海、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台湾),另有外蒙古、西藏两个地方。1946年1月5日,国民政府承认外蒙古独立。1947年4月23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撤兴安省.6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12个与省平级的院辖市,分别是:南京、上海、汉口、青岛、大连、沈阳、哈尔滨、西安、北平、天津、广州、重庆。全国一级行政区划达到48个。县级区划,截止到1947年6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除西藏地方外,全国共有2016个县,57个普通市,40个设治局,1个管理局,132个旗盟,共计2246个县级区划。 1949年1月10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建民字第1号”令,组建辽西省。1949年4月2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建民字第15号”,合江省并入松江省;嫩江省并入黑龙江省;安东省北部划归吉林省,南部与辽宁省合并,成立辽东省;撤销辽北省建制。 1949年4月20日,撤销安徽省,并将今安徽地区划分为皖北、皖南行署区两个省级行政区。
建国初期的行政建置,仍然较多地保留了不少战争环境下的区划特征。例如行政层级多(由省到县为四级,其中第二级大行政区是战时条件的直接产物)。新中国建立后实行的专区(后改称地区)制度就是由行政督察区移植而来的。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了“地县改市、以市带县”的体制。
1952年8月7日,皖北行署区与皖南行署合并,恢复安徽省建制。撤销川东、川西、川南、川北行署区,恢复四川省建制。11月15日,撤销察哈尔省,平原省 1953年1月,苏北、苏南行署区及南京直辖市合并为江苏省。
1955年7月30日,撤销热河省,9月,西康省金沙江以东地区并入四川省,金沙江以西地区并入西藏。 目前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域,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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