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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盗窃案

 大曲好喝 2020-06-23
【办案要旨】
被盗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合法控制范围的认定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不同的时间、地点、盗窃手段,被盗财物的性质、重量、体积、形状等因素的不同,都可能影响到财物合法控制范围的不同,并进而影响到行为人控制财物的时间即成立犯罪既遂的时间。
【案情介绍】
2007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指使被告人孙某某盗窃北京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润滑膜油等物。后被告人孙某某于同年11月10日前后,在该单位库房内,趁无人之机,盗窃NPC牌G-2润滑膜油3瓶(价值人民币10500),于16日下午交给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于次日晚借探亲之机将润滑膜油带回湖北老家。后润滑膜油被带到被告人胡某某在广州的姐姐家,存放在被告人胡某某父亲的床底下。同年12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再次指使被告人孙某某偷公司的润滑膜油。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趁人不备,分别在公司仓库和车间内盗窃NPC牌G-2润滑膜油各1瓶(价值人民币7000元),放在被告人胡某某的检测间内惠普打印机下面的纸盒内,并告知被告人胡某某二被告人先后于2007年12月10日、12月18日被查获。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家属代为退赔了赃款。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予以惩处。
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胡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赔了赃款,建议法院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通刑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后期盗窃的两瓶润滑膜油在案发时仍然存放在被告人胡某某的检测间内,并未被转移出工厂,对该两瓶润滑膜油的盗窃是属于盗窃既遂还是未遂?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后期盗窃的两瓶润滑膜油在被发现时仍然存放在公司,二被告人尚未将该两瓶润滑膜油转移出厂区,公司并未失去对该两瓶润滑膜油的控制,二被告人也未能实现对该两瓶润滑膜油的控制,因此该部分盗窃犯罪系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盗窃该两瓶润滑膜油已经达到既遂的状态,该案不存在未遂的情节。
【案件解析】
一、盗窃罪是否既遂应采用“控制说”
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划分的标准,中外刑法理论均存在不同的观点,目前在我国被学者所主张的,主要是“失控说”与“控制说”。“失控说”认为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失去控制的为既遂。“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已实际控制的为既遂。
“失控说”支持者的主要理由是:盗窃犯是结果犯,应以给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直接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齐备的标志。所有权的损害结果表现在所有人或持有人控制之下的财物因被盗窃而脱离了其实际控制,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产,不能改变被害人的财产实际上受侵害的事实。因此,从对客体的损害着眼,以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作为既遂的标准,符合盗窃罪既遂的本质特征。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不影响既遂的成立。这样有利于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失控说”着重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是故规定出只要财物失控就构成盗窃既遂的标准。然而有以下几点为“失控说”所忽略:首先,有时“被害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被害人,其对财物的持有也是非法的,比如其被盗财物系通过盗窃抢劫等手段得来。此种情况下,根据通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盗、抢等所得赃物秘密窃取占为己有,仍然构成盗窃罪。此时,“失控说”就失去了侧重于保护“被害人”的意义。其次,按照“失控说”,财物失控后,盗窃行为人可能实际实现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可能没有实际控制财物。那么,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重新控制财物的可能性就大不一样,一概认定既遂,有失公允。最后,“失控说”以给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直接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齐备的标志,忽略了盗窃罪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征,不管行为人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达到,只要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对财物失控便认为盗窃既遂,有客观归罪之嫌。
笔者认为,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不能仅仅是给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直接损害结果,还要求秘密窃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盗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这是由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决定的,也是盗窃罪区别于故意毁坏财物等罪之处。而“非法占有财物”这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能理解为是盗窃行为人获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不能是其他含义。这里的实际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指行为人能够在事实上支配处理该项财物。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该财物。
以“控制说”作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丝毫不会减弱。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导致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对财物失控,那么盗窃行为人必然在事实上以某种方式实现了对财物实际控制,时间可长可短,哪怕只有一瞬间。“失控说”常见案例如下:甲、乙、丙三人深夜潜入某厂仓库,偷出6箱货物,扔出墙外。丁驾驶卡车从墙外路过,发现货物,遂装上卡车拉走。等甲、乙、丙来到墙外,发现赃物已无踪影。“失控说”支持者对该案例进行分析,认为赃物被扔到厂外,即脱离了厂方的控制,然而甲、乙、丙也未能最终将赃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加以占有,但财产损失已经造成,也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是未遂。笔者认为,该案的确应当认定甲、乙、丙三人盗窃既遂,但理由不是因为厂房对财物失控造成了财产损失,而是因为甲等三人将财物扔出厂外时,厂方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而甲等三人同时也实现了对财物的控制一一客观上甲等三人已将财物扔出厂外,使财物失去了原占有者的控制;主观上甲等三人具有对财物的占有意思、支配意识;此时财物虽然不在甲等三人手中,甲等三人亦未对财物进行实际利用,但应当认为甲等三人在厂方失去对财物的控制的同时实现了对财物的控制。至于丁的出现,意义只在于再次改变了财物的占有、控制状态,但并不影响甲等三人曾经对财物的占有控制。
二、本案中二被告人后期对两瓶润滑膜油的盗窃系既遂
在很多情况下,盗窃行为人将财物窃离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合法控制范围就标志着行为人实际控制了财物,即产生了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因此,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常常有着重要的意义。如何认定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对此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不同的时间、地点、盗窃手段,所盗财物的性质、重量、体积、形状等因素的不同,都可能影响到财物合法控制范围的不同,并进而影响到行为人控制财物的时间即既遂未遂的时间。例如,有学者认为,工厂工人盗窃车间、仓库体积重量较小的而能够藏在身上携带出厂的贵重材料、产品、仪器等,该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应视为该车间、仓库,只要出了这个范围即秘密窃出了车间、仓库,行为人就是实现了对财物的非法控制和占有,完备了盗窃罪全部的构成要件而构成既遂,并不要求他再顺利地带出厂区才算犯罪既遂。但是,如果盗窃行为人盗窃了厂内车间或者仓库里体积和重量很大、无法秘密藏在身上而带出厂区厂门的物品,该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就应当视为厂区厂门,只有将物品窃出厂区厂门,才能视为行为人控制了财物而构成盗窃既遂;如果虽已将此类物品窃出车间、仓库,但因当时不便出厂而隐藏在厂内某处准备伺机运出的,或运出时未出厂区厂门就被查获的,行为人就是未能非法控制和占有财物,应认定为盗窃犯罪的未遂而不是既遂。
本案中,二被告人后期盗窃的两瓶润滑膜油在被发现时仍然存放在公司,未被转移出厂区,因此有意见认为该部分盗窃犯罪系未遂。笔者认为,该两瓶润滑膜油中一瓶被盗前存放在库房内,由库房管理员按照公司授权合法地行使保管权;另一瓶被盗前系公司员工董某某从库房领用后放在车间,由员工董某某按照公司授权合法地行使保管、使用权。虽然二被告人将该两瓶润滑膜油盗窃后暂时存放在被告人胡某某的检测间内打印机下面的纸盒内,从物理空间上讲仍然属于公司的范围,但被告人胡某某的检测间别人很少进去,相对而言属于被告人胡某某专用,且润滑膜油每瓶只有一公斤,体积较小,放在检测间里近百台打印机中某一台下面柜子的盒内很难被发现。因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公司对该两瓶润滑膜油的合法控制范围应视为车间、仓库,二被告人将润滑膜油窃出车间、仓库,暂存于相对而言属于被告人胡某某专用的检测间内,即已经实现了对所盗窃财物润滑膜油的非法控制和占有,完备了盗窃罪全部的构成要件而构成既遂,并不要求二被告人再将润滑膜油顺利地带出厂区才算犯罪既遂。况且公司门卫对出厂人员也不进行检查,每瓶润滑膜油的体积差不多只有一瓶饮料大小,被告人可以将赃物装入包、袋后很自然地带出厂区,这从被告人前期盗窃三瓶润滑膜油出厂的情况可以得到印证。
综上,案发时二被告人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对所盗窃的两瓶润滑膜油的控制,公司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该两瓶润滑膜油的控制,因此二被告人对该两瓶润滑膜油的盗窃已经达到既遂的状态,而不具有未遂情节。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原文载《刑案研解:法官判案思维与智慧》,蒋为杰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年10月第一版,P173-179。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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